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很多,经典案件以下有几个:
上网泄露国防工程秘密
1999年7月,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1999年5月19日,当时的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原航空工业总公司人员郭健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郭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旧书摊居然叫卖机密文件
许多人往往误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当官的人或身居机密要职的人身上,但据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其实就发生在普通市民身上。像最近番禺区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一收购垃圾者在街边摆摊叫卖旧书旧文件,其中竟然有还未解密的机密文件,其来源就是某单位误将机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又例如,近期还发生了一起广东某大报泄密案,当时,省里有一项重要工程需要与美国方面合作,专家组正准备启程前往美国谈判,然而该报记者却提前将我方谈判底线刊出,造成了我方的巨大损失。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
最近,国家某权威刊物刊登了一个著名的案例,这就是被称为中国保姆泄密第一案的案件。事发于1981年8月,A国某报在1个月内连续在重要版面刊登了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前往某地视察行程和工作内容以及中国军队演习的消息。此系严重泄露国家重要政治、军事秘密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标放在了一个叫詹玉红的在我党某重要干部家当保姆的妇女身上。据詹交待,她有一个亲戚在A国居住,年前,该亲戚介绍了A国某报驻京特派记者C君给她认识,并告诉她此人可以帮她出国留学。为博C君欢心,詹玉红经常将在雇主家中听到的谈话告诉C君,后来发展到向其提供国内的资料,并直接带其到雇主家中从保险柜取机密文件观看的地步,以致大量机密泄露,最终案发。
先了解一下这事的大概经过,2010年 12月,易某从华为公司线缆物控部调任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正常交接自己登陆系统的密码权限,2017年以后,易某发现 ERP系统中存在漏洞,能通过特定操作绕过权限控制查看系统数据,便以此方式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易某将非法获取的价格数据通过短息等方式告诉了华为的一家供应商,从而帮助其在华为公司的招标项目中提高中标率。自己获得非法所得23000元。
此事最终结果为案发后,华为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易某侵害华为公司的行为予以谅解。但是法院一审裁定,易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向易某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23437.6元。易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易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 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本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真的给大家提个醒,在单位中做一些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如果真的触犯了法律,那即使单位本着种种原因原谅了你,不予追究,但是法律是是无情的,情节严重的依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一、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公司机密泄密呢?这里面需要具备三个要素
1)公司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机密的范围,且该规章制度需在嫌疑人泄密机密前明确告知并书面确认过;2)公司明确授权给嫌疑人接触规定的公司机密的相应权限;3)嫌疑人在进行泄密时,必须具有主动性;如是被动的泄漏,不构成犯罪;比如,存放机密的电脑或硬盘被盗或遗失、或电脑中木马泄漏、或者保管人员因保管时不当,导致被其他人故意盗取等;在认定是否具有主动性时,现行的判例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从机密泄漏中获利;
二、泄露公司机密的相应处罚
1.单位内部处理
这种情况下比较常见,如果某员工因为某些原因泄露了公司的机密,比如单位员工的工资信息,虽然事情不大,但是触发了单位内部的劳动条例,一般单位会根据泄密的严重程度,对泄密员工进行书面警告,最后警告,或者直接开除等处理。这些虽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你的职业发展有比较大的影响。
2.情节严重,金额巨大涉及到刑事责任,移交法院依法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上面提到的易某就属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第一种情况量刑处罚。
补充资料
为了保护机密数据,企业应当做什么?
一.拿着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不能抱着得过且地的思想,怕家丑外扬,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重要的事件,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对于企业的内部企图犯罪分子也会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二、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保护企业敏感数据
1.保护电脑文件安全、防止商业机密泄漏、防止公司数据泄露(公司局域网涉密电脑必须控制USB端口使用,可以禁止U盘、禁用USB存储设备,监控USB设备的使用
2.保护局域网文件服务器安全、设置共享文件访问权限、记录共享文件访问日志
3.离职人员或有工作变动人员应当立刻注销账号或者更改权限,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制。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明确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违规界定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秘密
泄密案例1
“轮渡”木马病毒使他们不知不觉间泄密
互联网络通全球,居家能晓天下事。如今,现代人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了。在享受互联网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风险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黑客攻击、网上陷阱、网络犯罪、网上窃密等令人防不胜防。近期发生于的泄密事件多与互联网病毒有关,尤其是“轮渡”木马病毒,其窃密手段非常隐蔽,用户在不经意间极易造成泄密。
所谓“轮渡”木马病毒,就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名为AutoRun.Inf和sys.exe的病毒程序,其“感染”的主要对象是在国际互联网和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的U盘。当用户在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U盘时,该病毒便以隐藏文件的形式自动复制到U盘内。如果用户将该U盘插入涉密电脑上使用,该病毒就会自动运行,将涉密电脑内的涉密文件以隐藏文件的形式拷贝到U盘中。当用户再用该U盘连接国际互联网时,该病毒又会自动运行,将隐藏在U盘内的涉密文件暗中“轮渡”到互联网上特定邮箱或服务器中,窃密者即可远程下载涉密信息。
以下两起案例,是近期发生真实泄密事件,都属于典型的由“轮渡”木马病毒造成的无意识泄密事件。
小刘,是某机关一名干部,平时好学上进,表现突出,被组织上定为政工干部培养苗子。2006年经组织推荐,小刘被送政工班培训。去学习前,小刘特意将自己平时在机关撰写的计划、总结等涉密资料存入U盘,准备在学习期间进行学术交流。学习期间,小刘多次上网查阅资料,并用该U盘下载参考资料。在此过程中,“轮渡”木马病毒自动驻存于U盘中,将小刘存储的涉密资料悉数“盗”入国际互联网。事后查明,小刘泄密的资料达32份,他因此受到降职、降衔的严肃处理。
董教授,是某大学知名教授,平时工作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在家备课。由于需要查阅资料,他家中的电脑接入了国际互联网。董教授白天在办公室办公电脑上工作,晚上在家用个人电脑工作,经常用U盘将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在两个电脑间相互拷贝。自2005年以来,董教授办公电脑内的二百多份文件资料竟鬼使神差般地“跑”进了互联网,造成重大泄密。经上级保密委员会审查鉴定,涉密文件资料达三十多份,董教授受到降职降衔、降职称的严肃处理。
因保密防范知识缺乏造成的泄密实在令人遗憾!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类似这样不该发生的一幕却在不断上演。这两起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充分反映了部分涉密人员保密观念淡薄、信息技术知识特别是网络安全防范知识欠缺、单位网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当前,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对安全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缺乏对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严格管理,涉密人员对安全保密防范知识不懂不会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连安全保密的基本常识都不了解,由此造成的泄密事件防不胜防。因此,抓好安全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对互联网的使用管理,不仅是各单位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认认真真抓好,确保人人了解,人人知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泄密。(摘自湖南省国家保密局网站)
泄密案例2
我国破获首例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这是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某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是我国目前破获的首例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1999年5月19日,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的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通过侦破,是航空工业总公司某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
郭某,1992年7月毕业于一所全国知名的重点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承担国防重点工程任务的某研究所工作。他参加了该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先后两次被公派出国培训,对该工程的研制进展情况比较熟悉。应当说良好的学习基础加之良好的工作环境,他完全可以将自己锻炼成一位知名专家和学者,甚至会在不久的将来承担起重要的业务工作。但他由于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离开单位到某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打工,并担任该公司主办的某论坛的"版主"。不辞而别数月之久,该研究所为严肃工作纪律,于1998年7月将其除名。
1999年5月7日,郭某在家通过拨号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于在线状态下编写并发表了该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摘自杭州市国家保密局网站)
一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黄松仁泄密案
黄松仁,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院长。他曾有着当兵18年,入党37年,从事政法工作19年的光荣历史。 1994年,连云区法院审理蒋玉春挪用公款案时,蒋妻杭某为救丈夫,使出浑身解数,除了给黄松仁送去金饰、烟酒等物品外,把自己也搭了进去。黄松仁被女色和金钱所俘虏,对杭惟命是从,他不仅将有关案卷材料私下复印180多页交给杭,还在审委会上力主为蒋玉春开脱罪名,致使蒋玉春被判无罪,后因检察机关抗诉,此案不得不重新审理。黄松仁与杭的“铁关系”不胫而走,一些案犯的家属纷纷找杭帮忙。1994年至1996年间,连云区法院在先后审理4个贪污、受贿案件时,4名案犯的妻子通过杭的引见,给黄松仁送来了大笔金钱和贵重物品,黄松仁笑纳之余,向案犯家属提供了大量办案侦察的案卷资料,并采取授意行贿人翻供、指使办案人员削减赃款、直接干涉案件审理等手段,千方百计为案犯开脱罪名,减轻处罚。在上述5案的审理中,黄松仁共向案犯亲属泄露机密级案卷材料多达119件,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93708元。黄松仁因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计算机网上泄密案
利用网络传递信息方便快捷,但利用互联网传递涉密信息,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方便了境外的间谍机构。用涉密计算机上网浏览、传递涉密或不涉密信息都是十分危险的。别有用心的人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涉密信息,还可以通过操作系统的漏洞侵入涉密计算机硬盘。也许当一些人津津有味地上网浏览时,间谍也正在津津有味地下载着我们的国家秘密。
2002年3月,某市某区教委为传达文件需要,竟将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贴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区教育信息网上。经鉴定,其中共3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2002年2月,华北某学院教师刘某将涉密科研项目申请书(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6月,该学院另一教师将7项涉密科研成果(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造成泄密。还是6月,该学院教师王某将两篇涉密文章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案发后,学院给予三起泄密事件的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2002年9月,某部委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违反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擅自在载有机密级文件的计算机上安装上网设施,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致使计算机中有关统战工作的机密级文件被窃取,最后竟出现在某国的网站上,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三空军某部将歼十飞机图纸外卖个体废品收购站案
2005年某部空军机关,将我国歼十飞机维护及飞机构造生产图纸、流程工艺要求等几百张机密图纸,给个体收购站当作废品处理,经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处理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