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汽车维护、修理;二手车收购、销售;代理车辆年审;二手车经销、经纪。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5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对材料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在登记后10内发放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一.绪言
(鉴定评估机构)接受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正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轿车进行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评估人员按照必须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年月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
转籍拍卖
置换抵押担保咨询司法裁决收益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商型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合格至年月:购置附加费证:车船使用税。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第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今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
[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法
[1996]36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标准诺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贸源
[2002]1202号)、【农用运输车辆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财产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四)评估及取价依据
技术标准资料:【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技术参数资料:系列车型性能、装备一览表。
技术鉴定资料:(1)评估鉴定人员现场勘察记录表:(2)评估鉴定人员市场调查资料。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计算过程如下:
(一)技术状况鉴定
鉴定评估人员接受委托后,对评估的轿车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了试驾。
1.静态检查
现行市场法
收益现值法其他
2.动态检查
(二)对轿车基本配置:发动机型号:,变数器:,转向系统:,安全气囊:,车窗:,后视镜:,音响系统:,,轮毂:,轮胎:,座椅:
在年月日评估基准日,对比新车价格,同型号新车销售价格为元。购置附加税元,合计元。
1.确定法B
B=(新车购价+上牌税费)元/1.17×元
2.确定成新率C
该车从初次登记日期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月,合计为:
)×3.确定综合调整系数
车辆技术状况调整系数 K1=
车辆维护调整系数 K2=
车辆制造质量调整系数 K3=
车辆工作性质调整系数 K4=
车辆工作条件调整系数 K5=1.0 1.0 1.0
1.0 1.0 0.9 0.9 0.9 0.8
0.8
0.8 0.7 0.7其他。其他。 0.7其他。 0.5 0.6 0.7 0.8
该车综合调整系数为:%
4.确定评委价值
元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评估结论
车辆评估价:人民币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90天,自评估基准日至年月日止。
2.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90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诺被评估车辆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要重新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机构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
二、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表二手车照片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复核人(签字、盖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年月日
附件二
二手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注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签名):复核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鉴定评估机构:
因交易□转籍□拍卖□置换□抵押□担保□咨询□司法裁决□典当□其他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车辆(厂牌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书。
填表说明:
(1)若被评估的车辆使用用途曾经为营运车,需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2)委托方必须对车辆的基本信息的真实负责,不得隐瞒任何情节,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及赔偿责任由委托方负责。
(3)鉴定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4)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受托方、委托方各一分。
委托方:(签字、盖章)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手车鉴定评估登记表
二手车营业执照的办理,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地点和规划用地应取得市规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同意;
2、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应具有10亩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具备20户以上二手车经营主体驻场经营的条件;
4、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5、具备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
6、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7、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其行业特征;
8、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中心”字样。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与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4)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2、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取得经纪人证书的人员;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国家注册高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1名以上,国家注册中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2名以上;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