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扩展资料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从事招投标工作的都知道,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那么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到底需要公示哪些内容呢?
一、发改委规定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二)中标候选人之后的中标结果则只需要公示中标人名称即可。二、财政部规定政府采购不需要公示中标候选人,只需要公告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4.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三、交通部规定交通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基本沿用发改委规定,但公示内容更多。(一)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 24号),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发改委10号令和交通部24号令,中标候选人应该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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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扩展资料
中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
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
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
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标
中标公示内容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标公示注意事项
所有成功的候选人都应予以公布。除非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排名顺序发生变化,否则将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而非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进行公示,这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尤为重要。《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避免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据此,如果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其异议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而不仅仅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否则可能丧失对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公示开始时间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和公告都是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之前,后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现法定的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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