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美债即抛售美债:抛售美国的债券。举个栗子:中国经常发行国债,你买了大量的国债,国债未到期,你在中途把他卖给了别人。这就是抛售“中债”。
只不过,这个发行债券的人,由中国变成了美国,购买债券的人,从你变成了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机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就失去了彼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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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看,中国减持美债应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其一,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前后系列施政表现,尤其是施政后急欲复兴美国经济,拟采刺激经济政策,包括扩大美国财政赤字规模、降低制造业税率振兴实业及向美联储施加加息压力等系列政策措施,已初步显现交易,使美元走势持续增强。
引发其他国家外汇贬值,也让国际资本开始向美国市场涌动;下一步随着美国经济复苏及美联储加息预期升温,可能会引发更多中国资本跨境流动,中国为预防不测减持美元以便后患,理所当然。
其二,中国外汇储备状况发生逆转,出现了不利趋势;若继续持有巨额美债,随着中国跨境资本流动增多,可能会消耗更多的外汇储备,从目前来看必然会影响到中国金融市场稳定,最终会殃及经济增长。
同时,人民币加入SDR之后,可用于储备外币资产或投资手段余地大幅扩宽,不一定非要增持大量美债,所以减持美债从客观现实来看亦是一种自然经济行为,也是出于一种无奈或者自保。
其三,中国对外投资较此前无论投资结构还是投资数量都有所调整,不仅体现了多元化投资方向,且把风险防范放在了重要位置,体现了理性境外投资理念,对减持美债形成了一定影响;尤其人民币加入SDR之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有更多可供选择的境外投资策略,也对美债需求有所减少。
其四,或许出于某种政治因素,给美国新总统意欲加剧贸易摩擦、打压中国在美国投资及其他排华行为施加一点压力,或给予有力回击。如最近美国开展贸易摩擦有升级趋势,对中国不锈钢板材等开征高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审查,有可能征收高额税率,显露了不好兆头。
其五,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需加大投入力度,仅靠增发人民币不仅会加大国内通货膨胀风险,也有使人民币汇率持续下跌、影响人民币成为国际流通货币声誉之虞。
由此,减持美债,变现美元,再用这些资金加大“一带一路”战略,加大对外投资,不仅可把“美元符号”变成优质资产,也可大幅度降低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减持美债,实现美元变现,无疑是一条十分可行的现实选择。
当然,大幅减持美债也会带来一定负面效应:这表现为中国若大举抛债、会导致美国国债收益率飙高,进而重创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
同时,若中国卖得太多,债主地位就会让位给美国的好友伙伴比如日本及其他国家,让这些国家形成更坚固的政治结盟,对中国外交及中国境外投资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大幅减持美债增持其他外币资产,由于缺乏与美元币值稳定抗衡的国际货币,可能会增加外债增持的风险,对中国金融及经济带来潜在不安全隐患;
而且更要看到在减持美债之时可能会受到美债价格被推高而带来减持过程中的成本增加,且减持美债可能会引来美国更多的通过自己进一步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弥补中国美元资本的流出问题,我们所持有的美国国债财富可能会进一步缩水。
案外人就是不参与案件审理,但是和判决结果之间又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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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中院就遇到这样一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案外人黄某,当执行法官把三份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其签收时,黄某看都没看,直接撕掉。随后,成都中院以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对黄某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惩戒。
在某贸易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某电子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电子器材公司欠款本金690万,加上相应利息,大约需要执行标的高达1000万。
法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成都有多处房屋,目前租赁给案外人使用,其中一处房屋便租给了位于成都市东风路的一酒店,每年有固定的租金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于是,法院决定向承租人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5月25日上午,承办法官侯钢及执行干警来到该酒店,向法定代表人黄某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
一开始,黄某承认酒店租的是被执行人的房子,占地1000多平方米,一年房租约140万,但他拒绝向法院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侯钢把相关有效法律文书出具给黄某时,黄某不但拒绝签收,还当场把法律文书撕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当场撕法院送达文书案外人被拘十日
OA是保里面的用语,指一种付款方式,先货后款。比如OA30天,指到货30天后付款。
OA是Open Account的英文缩写,意思为赊账。“account”的意思是“账户”。一般简写为“O/A”,属交货后付款。
卖方待货物出口后,即将货运单证直接寄交买方,货款即以借贷之名记入买方帐目,等约期届满,再行结算。此种以记帐方式交易,对卖方风险颇大,除大公司对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销售产品时使用,国际贸易上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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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交易中的其他支付方式:
1、记账付款: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
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2、托收支付:
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3、信用证支付:
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4、延期付款:
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
一般是5%~15%作为定金,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贸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drawee在国际贸易中的意思是指信用证中的汇票付款人。
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拓展资料: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Payee):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国际贸易结算,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汇票是国际商务中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在国内贸易中,卖方通常在没有结清帐户的情况下先发货,标明货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商业发票随后跟到,买方通常可以在不签署任何承认自己义务的正式文件之前先获得货物。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依照国际惯例,人们使用汇票来对交易进行结算,它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