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法律客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希望此例能解决您的疑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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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即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由于国家未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定类似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多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实施方案,在缴存主体、提取比例、缴退程序等设置上都有所不同。
作为保证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担保形式,其开工前收取的特征能够起到防欠薪于未然的作用,其竣工后退还的特征结合较高的金额却也带来了施工企业投资成本及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的增加。近年来,各地在平衡欠薪防治与企业减负方面有较多创新措施,其中,差异化管理、立异化缴纳表现的尤其亮眼。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依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的“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工资金缴纳办法”以及2016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实行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一方面因企业有无发生拖欠情况而不同,另一方面也与企业信用挂钩。
地方政策一方面依据拖欠情况分等级制定了缴存比例,如江苏省前2年内未发生欠薪行为的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欠薪行为的按3%缴存、曾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4%缴存;安徽省对于非重点工程项目的减免幅度更大,前一年未拖欠的按0.5%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的按0.4%缴存,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可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地方政策另一方面也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调整了缴存标准,如山西省太原市对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查询到近一年内存在违法转分包等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免予缴存、按20%缴存和按50%缴存的优惠政策。另外,福建省龙岩市还特别要求:近三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或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形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事实上,与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相统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实行差别化管理。龙岩市的做法属于保函差异化管理的形式之一,此外还有青岛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中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费率,北京市也明确企业三年内无欠薪记录的可免办工资保函,而一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不仅需补办保函,保证额度也直接翻倍。
整体看来,各地主要依据工资支付执行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旨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相应的,这些差别化因素也体现为工资保函的费率调整系数。此外为完善建筑工人管理,还有地方政府结合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差别化管理。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立异化缴纳
在差异化管理之外,各地还针对农民工工资的缴纳形式、缴纳单位、缴纳监管等进行了革新。
创新缴纳形式,以保险保函、银行保单、担保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存,可以直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如吉林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方式的通知》规定有能力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继续现金缴纳,而资金周转较为困难且信用优良的企业可用保函形式替代现金缴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针对的也是现金保证金带来的现金流紧张、周转压力大问题。
创新缴纳单位,以企业保证金代替项目保证金,能够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如《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建筑企业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存储不同额度的工资保证金;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也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两地皆是以“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方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另外,北京市还设立了“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的缴纳标准,落实了总承包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分包单位的主体责任。
浙江·衢州·柯城
创新缴纳监管,以协同监管代替单一监管,能够构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诚信约束与欠薪防治体系。如广西首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通过劳动监察信息系统与银行资金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了缴存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三方参与的保证金监管闭环;广东也拟引入工会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监督,通过在评优评先方面奖惩发挥制度更大作用。
各地实行的差异化管理及立异化缴纳,一方面在治理欠薪和减轻负担之间趋向平衡,另一方面也更好发挥出了保证金的义务履行保证功能。长远来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金额及主体还有优化空间,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政策引导,另一方面也应发挥市场力量,逐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早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