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扩展资料: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法法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2003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了159名常委会委员。其中包括一批年轻的专业人士被选进常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达401名,占代表总数13.4%,比上一届提高了5.18个百分点。他们将更多基层的声音带进了国家最高议政殿堂。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