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政策已经松动了,开发商可以贷款。开发商之所以不动工,有可能是资金的原因,开发商负债过高,银行也要考虑考虑,而且也不能光靠银行,开发商必须有启动资金。
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六个月(含)4.35%。一年(含)4.75%,一至五年(含)4.9%。备注: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银行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商能向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
1、项目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根据项目的不同一般至少要高于20%);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项目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4、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
5、是否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6、贷款用途是否合理。
二、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商业用房可以贷款,适用于申请者在商用房经营期的资金需求,但是贷款用途不可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以该商用房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拓展资料:
1.商业用房的概念: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关于商业用房的另一种解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办公用房等)的商业性贷款。
2.商业用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是建设银行推出的一种住房贷款产品。
(1)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2)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商业用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60%;
(3)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浮动;
(4)所需资料:合法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借款人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可以抵押贷款。
公司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
2、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公司注册与营运1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是贷款额的3倍以上。
公司抵押贷款的特点是:
1、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是借款人自己拥有的、位于商业繁华地段的、用于对外出租并以所收取的租金作为还款来源的的贷款;
2、贷款可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和超过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
3、抵押物的价值必须由具有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具有二级(含)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