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破产清算首先应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主要查看个人的账务情况,是否有高额医疗费用单、是否失业、或欠下高额的信用卡、贷款债务等。如果申请人经法院调查确认,已无偿还能力时,按由现有部分财产支付部分债务,完成个人破产清算。如果未来申请人仍有资金收入,还可承担债务,法院会锁定申请人的债务,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你能想象到吗?即使你负债100万,申请个人破产后也仅需偿还几万元即可视为清偿,从此一身轻松。让债务人获得新生的政策从2021年3月1日以后正式实施。在深圳居住的债务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破产。
文章末尾有官方申请入口介绍,可根据指引自助申请
个人破产政策的正式实施,可使债权人重获生机,债务人重获曙光
正视破产,是社会的进步更是人性的宽容“破产,只是不幸的代名词,而不是耻辱的同义语”。为了保护诚实的、善意负债的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帮助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
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宣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而对于长期深陷债务危机,无法解脱的债务人和一些把钱借给了别人,还没有得到偿还的债权人,以及银行,资产公司等专业的金融机构,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事关重大,都在企盼进一步的法律解读。
澎恰恰宣布个人破产
债务人可自主申请个人破产,条件很普通,操作很简单相比其他程序繁杂的司法事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和推动,特别简化申请流程及申请条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债务人均可申请。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圈定这样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债务人即可自主申请个人破产:
条件一:债务人必须在深圳居住
满足在深圳居住这一条件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另一种是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也就是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条件二:要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根据条例规定,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连续缴纳满三年,而不是断断续续地缴纳,累计满三年。因此,连续缴纳三年的起点是在申请个人破产时间点向前倒推,连续满三年。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深陷债务危机,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资金继续缴纳社保,所以普遍会存在断保一段时间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救济深陷债务危机的债务人,只要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出现破产原因前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即可。
条件三: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
债务人需依照条例要求,对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做出分析并申报备案。无法清偿债务的理由需客观且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满足个人破产条件,另一方可无视条件要求申请破产
夫妻双方可共同进行个人破产深圳人口流动性大,很多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只有一方满足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而另一方或在老家、或做全职太太,因而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两个条件。但是因为婚姻关系中存在着密切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等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进行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设定了具有深圳特区特色的规定,为这一点做了专门的制度设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根据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符合条件,而且已经申请破产的,可以同时把夫妻的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合并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一并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申请
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有权申请个人破产有债务人必定有债权人,有债权人必定有债务人,所以,在法律意义上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成对出现的,可以说,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无以为继而陷入财务困境,依法申请个人破产后,可以依法免除绝大多数债务,可以更容易将个人的生产和生活回归正常,在法律约定的额度内个人有义务偿还,约定之外的部分可以免予偿还。相对于破产前的“无限责任”,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可以避免债权人选择追债的手段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而对债务人造成伤害。
同样,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权益”的灭失,更加体现在用法律的权威及手段,将围绕同一个债务人的所有债权放到一个程序里来进行集中处置或重整,以求得债务人个人及财产的盘活,从而在解救债务人的前提下,让债权人减少损失。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个人而言,其有权申请个人破产;而对于希望通过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盘活名下财产获得受偿的债权人而言,也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破产。
深圳市成立专项部门受理个人破产事务
债务人及债权人申请个人破产的规定首先看一下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第九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即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戴律师用以下案例分析。
比如说债务人张三对外有五笔债务:
(1)向好朋友李四借款45万元;
(2)有一套房子向银行甲借了200万元的房贷,房子也抵押给了银行;
(3)张三在路面开车的时候与王五发生了交通事故,张三承担全责,需要赔偿王五车辆损害赔偿款5万元;
(4)张三离婚后,对于他与前妻共同生育的子女,张三承担每个月3000块钱的抚养费;
(5)张三自己开办了一家企业。企业为了向银行乙贷款,约定由张三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现在企业经营不善,不能还款卡,需要对着500万元银行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三因此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那么,在这种七情况下,到底谁有权利申请,要求债务人张三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首先,债务人自身可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债务人张三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程序进行个人破产申请。
其次,在张三的五个债权人中,债权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也就是提供房贷和企业贷款的银行甲和银行乙,都可以单独来申请对张三进行破产清算。
再次,张三的债权人中他的朋友李四和车辆损害赔偿的债权人王五,他们两方对张三享有的债权分别是45万元和5万元,他们任何一人的债权都未满50万,单独申请不合规定。但是,李四和王五可以选择联合起来共同作为申请人。这样他们就达到了共同持有债权数额为50万元以上这一要求,可以一起来申请对张三进行破产清算。
深破茧小程序是个人破产申请的入口之一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手续简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手续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三个步骤即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
首先,债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证明自己的债权合法有效;其次,债权人依法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催债后,债务人并未按期清偿;再次,调查债务人的身份信息,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可成功办理。
债务人自主申请个人破产须完成各项诚实申报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债务人自主申请进行个人破产的流程较为复杂,操作要求很高。总结起来可分为三大步骤,分别是:(1)梳理个人申请条件,申报个人财产;(2)登记债权人名单,核算负债总额;(3)申报并登记家庭其他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梳理个人申请条件,申报个人财产
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前,债务人需要提前对自己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的梳理。其内容主要包含两方面:(1)债务人个人的基本状况,包括收入状况,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状况,纳税状况,以及(2)陷入资不抵债状况的经过和原因的陈述文件(比如说债务是投资理财失败还是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是因为个人的消费明显超过了本人的承受能力等)。
登记债权人名单,核算负债总额
登记债权人名单这个环节极其重要,特别强调,在申办过程中,务必不要出错。
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名单后,需要对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申报。债务人需要提交债权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债权数额,进一步的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等。
债务人提供债权人的名单是债务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提供的名单故意有所遗漏,那么相应的后果就是经过法定程,这个债权人对你享有的债权不能得到免责,也就是说债务人即使经过了各种人身限制,然后也经过了免责考察期,三年之后还可能对这个债权人的债权负有偿还责任。
因此,戴律师提醒各位网友,因为这个环节所对应的后果非常严重,务必慎重对待。
申报并登记家庭其他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在完成以上两个申报环节后,债务人需要在梳理自身的财产状况之外,梳理并登记其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本人的,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同时要注意,申报时不仅包括境内财产,还包括境外财产。
如果在申请破产前两年内出现过因为离婚而分割财产的情况须特别处理。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情况、都要进行统一的梳理。如果财产登记在已经成年的子女名下,但是在登记之时,子女是未成年的,那么这一部分财产也需要进行梳理和报告。
债务人自主申请需要报告的财产类型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本人的工资收入,劳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等,均需要登记申报。
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以及投资或者以其他形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的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财产权益,还有债务人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所享有的股东权益等也需要申报。
另外,如名下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分红的,当然更包括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交通运输工具,还有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均须如实申报。
债务人的房产是个人破产过程中的重要标的物
债务人的房产基本不可豁免,但也有例外房产是特殊财产,在申请个人破产的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属性。债务人可能全家人均在该房产内居住,是对其生存权的保证。然而房产又有价值,处置后会有较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能否保留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倾向于将房产更多的视作其财产属性的表达,因为目前在绝大多数债务人中,房产的价值都占到很高比例,一般情况下,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房产是必须进行处置用于清偿债务的。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债务人选择依法申请个人资产重组,用自己未来可能获得的收入来清偿现在的债务,以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那么,对于他们所居住的唯一一套正在偿还贷款的房产,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达成继续分期还款的抵押贷款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款来进行重整,债务人有可能会获得个人名下房产的豁免。
除此以外,如果执行清算程序,债务人的房产必须要拿出来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被受理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生活变化债务人的生活:除生活所需外,其余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直至法定债务结清
考虑到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主要财产也要拿出来用于清偿所负债务。那么在未来长达3~5年的个人破产的期间内,债务人如何生活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条例的36条规定了豁免财产的概念,也就是说,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在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的抚养人保留生活,学习,医疗以及职业发展所必须的物品和合理费用。比如债务人的服装鞋帽,车辆、家具,厨房用品,电视,空调,电脑,手机等,这些虽然属于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同时也属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因此,界定该财物或物品是否应当用于清偿债务,还是应当保留,以满足债务人必要的生活所需,条例也作出了详细的约定。
根据规定,在上述各类生活物品中,债务人首先可以提出一个需要豁免的财产清单,列明想要得到豁免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费用。但是,该清单的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
在此基础上,清单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果获得批准,那么该清单上的物品就可以留给债务人,而不必拿出来用于清偿债务。
债务人在免责考核期内需遵守破产规定,约束个人的消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作为主要导向及目的,鼓励债务人投身工作,加快创造价值,摆脱债务纠缠。
因此,如果将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与在执行程序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来说,个人破产所受到的限制相对宽松。比如说,个人破产可以坐飞机,只是不能乘坐商务舱、头等舱;可以坐高铁,只是不能坐一等座。而这些条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鼓励债务人能够重新投入生产经营,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达到某个还款比例,债务人可提前退出考核期,回归正常生活
如果债务人找到了工作,有了收入,而且收入也高于基本生活支出,债务人可依法申请提前解除考核,回归正常生活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了考察期届满的各种情况。
第一百条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因此,债务人主动还款达到一定比例,免责考察期可以提前结束,债务人可以提前恢复到正常生活状态。
债权人的生活:可依法获得应得份额,不可私下追索债务,否则视为违法
债务人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以后,围绕该债务人的所有的债权都要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进行处理,即使相关的债权人如果还没有进行诉讼,也可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进行债权申报。而已经诉讼仲裁并且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也不能够再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所有的一切财产处置,均需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与强制执行程序先到先得的理念不同,破产程序主要是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所有债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主要是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雇佣人员的工资以及税款等,其他普通债权就要按照比例来进行清偿。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就是根据条例规定,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以后,债权人不能再接受债务人的个人私下偿还,债务人如果被受理破产了,即便他愿意把钱拿出来优先偿还某一部分债权也不可行,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如出现,须依法裁定给付无效,并依法追回后再分配。
此外,债权人更不得在明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私下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取得财产,否则要承担被训诫,罚款,拘留等责任。
自助申请个人破产的入口符合申报个人破产程序的个人,可搜索微信小程序“深破茧”,进入小程序后,根据指示如实填报信息即可完成个人破产的申报。
第一步:搜索深破茧小程序
第二步:根据小程序的指引申报即可
法律分析:个人不能申请破产。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只有企业法人才能申请破产,没有关于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个人是不能申请破产保护的。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1、企业经营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律主观:
一、个人申请破产流程
个人不能申请破产。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二、个人申请破产条件
目前在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法,至今没有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我国香港则建立了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具体条件如下: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总之,也就是不能再过奢华的生活。破产期是对破产申请人的一种法律保护,在香港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投资失败或其它因素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而且个人资产已经抵不到还债的要求,为免受到债务公司的恐吓或者威逼,破产人只好向政府申请破产,是一种政府保护行为,而政府则会收缴破产人的其它资产,房产,债券,和银行存款等,悉数拍卖,用于清还所欠下的一部分债务。
三、个人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法律客观:个人不能申请破产。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企业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请破产必须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情形,否则法院不回受理。第三,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缴交受理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