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由我国劳动部于1989平12月颁布的旨在加强气瓶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法规。
该规程适用于正常使用温度(一4℃~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但不适用了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及非金厉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区别如下:
1、法律上的不同
(1)气瓶充装许可要参照的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2)《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2、主要内容不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1、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2、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前者的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
(2)后者的内容包括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
3、监督检验工作分工不同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规定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扩展资料:
1、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由我国劳动部于1989平12月颁布的旨在加强气瓶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法规。该规程适用于正常使用温度(一4℃~60℃)下丨吏用的、公称压力1.0~30MPa、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2、但不适用了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及非金厉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
3、本规程是气瓶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内容包括对气瓶的一般规定、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装、定期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另外还包括4项附则。
参考资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百度百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中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法律分析:2021年01月0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乙炔气瓶库房与生活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十条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二条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三条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关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扩展资料: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六十四条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六十五条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