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的办法。全文共三十六条。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三、安全技术
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
年6月14日施行)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
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
五、建筑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六、消防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七、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八、安全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
九、安全费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
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
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
月1日起施行)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
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
2、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
年2月1日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
月1日施行)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21日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7]257号)
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
十二、突发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
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
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
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
日施行)
十四、交通部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1月1日施行)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3月1日施行)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月1日施行)
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
一、有关标准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1995
7、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GA 182-1998
8、道路交通标志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
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5630-1995
10、安全警示标志 GB 2894-2008
11、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 JTS 204-2008
1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2008
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
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
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三、施工用电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12
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
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四、高处作业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1992
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五、脚手架
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
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
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
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
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
六、模板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
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
七、建筑机械
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
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
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
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
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
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
1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
1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
16、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
17、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
18、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
1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2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2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八、危险作业
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
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
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九、安全防护
1、安全网GB 5725-2009
2、安全带GB 6095-2009
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
4、安全帽 GB2811-2007
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
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84-2009
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
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12、安全色GB 2893-2008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十、应急预案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29630-2013)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
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
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
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
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备案号J960-200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进一步增强执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我国的工程质量法规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法典》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