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依据 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6

资本公积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依据 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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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缴纳印花税,所以,资本公积增加了,就要补交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哪些资本公积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投资性房地产年底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进了"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我们认为,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资本公积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法律主观:

资本公积的概念最初主要反映资本或股本溢价和接收捐赠的资产,后来随着会计准则的变迁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内容也逐渐发生变迁和扩充。

一、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投资性房地产年底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进了“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我们认为,在没有文件对此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资本公积可否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前提应当是公司无亏损。资本公积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可转增项目和不可转增项目,前者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后者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可转增项目属于已确定或已实现的企业现金流入,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不可转增项目在会计核算上属于准备项目,一般并不产生或尚未实现现金流入,不能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金中的不可转增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即在未实现企业现金流入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否则就会造成注册资本的虚增。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许多数企业都会优先用资本公积来转赠股本,再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转赠股本。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若项目方的注册资本低于其所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可以将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共同视为项目资本金进行考量。

三、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如何分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足认缴份额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条例列举了以下五类凭证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以上五类凭证并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项,因此企业无需就注册资本缴纳印花税。大家平时所说的注册资本印花税其实就是营业账簿税目里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把营业账簿分为两类,分为其他账簿和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按照每本5元定额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重行制订了“记载资金的帐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自1994年1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账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这样一来结论就比较明确了,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是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认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由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账簿的金额为零,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分析: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这属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资金账簿中的金额就来源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当资本公积增加了那就要交印花税《印花税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缴纳印花税,所以,资本公积增加了,就要补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计入资本公积的需要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其中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按营业账簿交纳印花税。

拓展资料:

印花税的特点:

(一)印花税规定的征税范围广泛,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二)印花税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5元。

(三)纳税人自行完税。

印花税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令[1988]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