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人赔偿法?美国工人赔偿法律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4

单位解雇员工符合法定的需要进行补偿的情形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美国工人赔偿法?美国工人赔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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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1949年,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工伤赔偿法。这些法律均以不考虑雇主或雇员的过失为基础,将工作中受伤工人的赔偿,包括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收入的损失作为雇主的责任。作为妥协的一部分,也规定工人应放弃由于工伤或患职业病而起诉雇主的权利。根据工伤赔偿法,工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分为两类:第一类,现金赔偿。用于补偿工人因患病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一般为每周支付,金额不少于该工人伤病时周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因工伤而长期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现金赔偿为本人工资的三分之二,赔偿期为终身支付。长期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在医治期间可得到暂时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现金赔偿,遗属也可以得到现金津贴。现在,大多数州的现金赔偿金额都按全州工人平均工资的增长和消费物价指数自动调整。第二类,医疗费补助。最初的工伤赔偿法均未规定伤病医疗费补助,但现在各州工伤赔偿法均规定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补助开支已占工伤赔偿金总支出的三分之一。美国所有州均要求雇主选择下列保险方式中的一种,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1、从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处购买。虽然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和雇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但在支付福利时,保险人直接对工人负责。因此,即使以后雇主因故停止,受伤工人的福利仍可以得到保障。 2、从州基金或私营保险公司处购买。在美国共有13个州,州基金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存、相互竞争,雇主有权选择向私营保险公司或州基金投保工伤保险。 3、向垄断的州基金购买。美国共有7个州有垄断的州基金。在这些州里,私营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工伤保险。 4、自保。在绝大部分州,雇主可以通过自保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对工伤赔偿风险进行自保一部分或全部日益增长。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赔偿基金,通过自保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用团体自保方式。当然,自保必须通过州工伤赔偿管理局的批准和监督。虽然有的大公司实施工伤赔偿自保计划后,工伤赔偿损失往往会较以前减少。但是,自保对许多中小公司而言并无益处。因此能否成功地自保其工伤赔偿风险,取决于下列多方面因素,如公司规模的大小、雇工人数的稳定性、税收的影响、能否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等等。所以,一些执行自保计划的公司,往往并不把工伤赔偿风险全部自留,特别是有巨灾隐患的公司,更是如此,他们总是在自保计划的基础上另外购买超额工伤赔偿保险。

美国工伤赔偿的标准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造成人员死亡的也是一样需要支付抚恤金等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伤残情况,结合美国的工伤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一、美国工伤赔偿的标准项目有哪些?

主要分为现金赔偿和医疗费补助等,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工伤赔偿法。这些法律均以不考虑雇主或雇员的过失为基础,将工作中受伤工人的赔偿,包括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收入的损失作为雇主的责任。作为妥协的一部分,也规定工人应放弃由于工伤或患职业病而起诉雇主的权利。根据工伤赔偿法,工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分为两类:

第一类,现金赔偿。用于补偿工人因患病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一般为每周支付,金额不少于该工人伤病时周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因工伤而长期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现金赔偿为本人工资的三分之二,赔偿期为终身支付。长期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在医治期间可得到暂时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现金赔偿,遗属也可以得到现金津贴。现在,大多数州的现金赔偿金额都按全州工人平均工资的增长和消费物价指数自动调整。

第二类,医疗费补助。最初的工伤赔偿法均未规定伤病医疗费补助,但现在各州工伤赔偿法均规定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补助开支已占工伤赔偿金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二、美国工作保险的方式

美国所有州均要求雇主选择下列保险方式中的一种,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1、从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处购买。虽然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和雇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但在支付福利时,保险人直接对工人负责。因此,即使以后雇主因故停止,受伤工人的福利仍可以得到保障。

2、从州基金或私营保险公司处购买。在美国共有13个州,州基金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存、相互竞争,雇主有权选择向私营保险公司或州基金投保工伤保险。

3、向垄断的州基金购买。美国共有7个州有垄断的州基金。在这些州里,私营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工伤保险。

4、自保。在绝大部分州,雇主可以通过自保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对工伤赔偿风险进行自保一部分或全部日益增长。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赔偿基金,通过自保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用团体自保方式。

在美国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美国政府出台的法律规定来计算赔偿项目和数额,美国的公司企业也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具体如上,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主观: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新劳动法裁员补偿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如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