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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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最高法院是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上院和下院的区别主要是议员的区别。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创建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组成。他们不是选举出来的。下院由平民选举产生,也称为下议院或众议院。
当前位置英国是议会制度的创始国。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有725名议员,主要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创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重要人物组成。上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上院贵族可分为四类:一类是宗教贵族。这些贵族享有上议院的席位,因为他们拥有大主教或主教的职位。
第二类是世袭贵族。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世袭贵族和女贵族。
第三类是终身贵族。由首相提名、英国国王册封的终身贵族(贵族头衔不能传给后代)和一名女贵族。
第四类是上诉法院的贵族。
他们由首相提名,由英国国王任命。他们主要履行上议院的司法职能。职能: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其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议长兼任大法官。与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司法权。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它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同意的立法。
英国政府普遍接受上议院提出的修正案。上议院也是英国最高的上诉司法机构,但实际上只有少数上议院议员(法律议员)有权进行司法仲裁。上议院并不制衡首相和他的政府。下议院可以迫使首相辞职,或者通过不信任动议来召集选举。
2.英国最高法院有几个法官
代议制是指公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代议制在现代国家广泛实行。一个国家的代表机关是议会,所以代议制也叫议会制。
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无论哪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一般都是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与其他两种权力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关于代议制机构的建立,有的国家采用两院制,有的国家采用一院制。
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代表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君主立宪制(英语:立宪君主制),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宪政是建立人民的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并在保持君主制的前提下,在不采用共和政体的情况下,实现共和制的理想。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内阁一般由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几个政党联盟的领导人组成
德国、印度、意大利、以色列等。是议会制共和国。
不同形式的代议制在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有不同的关系和权力分配。但总的来说是实行分权制衡的。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3.英国最高法院是什么机关
英国内阁制度。
内阁制:垄断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是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对议会负责。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导人是内阁首脑并组织内阁。在内阁的监督下,当议会不不要相信这个柜子,它会倒的。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还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第一,行政和立法(指立法主动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是统一的,而不是明显的三权分立,没有总统制衡机制。
2.国家元首和行政长官分为两个人。由于历史传统和个体制度的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叫国王,有的叫总统,有的叫大公(如卢森堡)或王子(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脑,他们通常被称为总理或总理。
三、行政长官是在议会同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对议会负责。通常情况下,行政长官和内阁成员可以兼任议员(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他们可能会因为对议会的不信任而离职。因此,内阁的任期是不固定的。
4.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时,需要由行政长官或相关内阁成员会签(会签或副署)以明确权责,责任由副署者承担。如果没有副署,国家元首的法令就没有效力。因此,国家元首的角色实际上是统治而非统治。
五、国家元首通常主要承担礼仪性任务。然而,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它不得不超越政党任命新的行政长官,或者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以保护国家免受危机。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常行使权力,但仍具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权力。
六、行政长官是间接产生的。通常,国会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然后由人民选举行政长官。
4.英国最高法院是什么
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国家都实行议会民主制,多党制,三权分立。但不同国家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各有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和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一、美国政治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总统制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结构中,没有政党因素,但在后来的政治竞争中,政党继续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如下: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总统由全国全体选民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不一定是获得绝对票数多的人,而是获得选举人票多的人。任何获得270张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都将当选美国总统。选举总统的政党是执政党并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力。总统也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控制行政机构,也是三军总司令。2.美国的政党制度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种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个组织系统的作用相当微弱,因此它是一个典型的选举党。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又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不是以意识形态来划分,而是以地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本质上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到地方政府的大部分权力都被两党的人掌握,第三党从来没有真正对共和党和民主党构成真正的威胁。3.美国国会的议员,即众议院和参议院,一般由政党推荐选举产生,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了少数当选议员是第三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外,大部分都是由共和、民主两党获得,各自组建党团。众议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担任,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并设立临时议长。与西欧国家不同,即使赢得了参众两院的多数席位,也不一定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政党才是执政党。在总统s任期,也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全部众议员。4.尽管美国总统名义上是其政党的领袖,但他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全民总统当选后,他的党派背景和痕迹逐渐消失。没有一位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政党,他很难通过党组织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是由国会选举产生的,他不对国会负责。5.这种政治制度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权力更大,总统受政党约束更少,独立性更大,有利于快速做出政治决策,提高执政效率。其弱点是美国三大电力系统相互制约和牵制明显,造成一些系统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决定国会和总统的法律是否违宪。第二,英、德等国政治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这些国家的政党政治和政权构成模式在西方很常见,包括英国、德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欧大部分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属于责任内阁制,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它们的基本特征是: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是赢得议会选举,即获得多数席位
然而,议会中也存在少数党内阁的现象,特别是当几个政党进入议会而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相对多数时,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中心,内阁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对议会负责并服从议会。内阁不仅有行政权,还有立法提案权,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通过。首相或总理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可以挑选内阁成员,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个荣誉职位,没有实权。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国王是世袭的,总统大多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比如国会议员。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的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之间的权力斡旋。平时超然,不承担具体责任。4.政党大多是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松散。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多数政党都有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甚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比如工会、青年、妇女在党内起辅助作用的美国组织甚至对政府形成一些约束。5.这种政体模式的好处在于,无论是制度形成还是实际运行,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但缺点是制度或体制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3.法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不同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法国美国的政治权力模式是一种半总统制模式,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全民直选产生。他们的任期由原来的7年减少到5年,与议会和政府的任期同步。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没有美国总统大,但远比一个内阁国家的总统或国王大。他掌管这个国家美国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和社会事务在内的所有重大政策,实际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但他不是行政长官,也不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利,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还可以行使宪法第16条规定的特别权力。2.政府由赢得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即国民议会。总理也由总统任命。政府美国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和内政,它也对总统和议会负责,后者可以质询和弹劾政府。3.法国总统和议会一般采用两轮投票制(如果总统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50%以上的多数票,就不需要进行第二次投票)。总统和议员都是在第二轮投票中赢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如果总统与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不是同一政党,就会出现由左派和右派统治,但政府中的执政党一般被认为是执政党。在过去的20年里,这种由左派和右派统治在法国出现过几次。4.这种政治模式的好处是权力相对分散,不容易导致专制和独裁。总统拥有一定的实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其缺点是行政权力的分散使得政府美国权威薄弱,不利于国家管理。此外,由左派和右派统治导致政党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之争
5.美国最高法院与英国最高法院
澳大利亚在历史上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在独立时为了显示这种历史渊源,在宪法中规定英国国王仍然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众所周知,英国国王是立宪君主,因此他(她)对澳大利亚没有实际主权。
所以准确的说应该是澳洲任何政治行政任命。按照程序,必须得到英国国王的批准。然而,这只是一种仪式和名义上的要求。真正确认的是澳大利亚国民在全国大选中投票。
还有这样的宪法设计,可以让澳大利亚法律的最终裁决权归属于英格兰最高法院,似乎被判死刑的罪人最后向英国国王申请了宽恕。
6.英国最高人民法院
区别在于英国有上院和下院,而西班牙是议会制。
英国美国的政治框架是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民主制。其中,君主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立法权授予议会两院:上议院和下议院,以及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最高法院是英格兰的最高法院。
西班牙美国的政治制度是议会君主制,执政的君主是国家的官方首脑,总理是政府首脑。西班牙政府行使行政权,由执政的首相、副首相和组成内阁的大臣会议组成。首相有权任命和罢免内阁部长。还有一个作为咨询机构的国务委员会,它向西班牙政府提供不具约束力的意见。
7.英国各级法院
不是职位而是头衔。欧洲的头衔分为五个等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
一般只有王室的至亲(如英国国王的兄弟、英国国王的丈夫等。)可以被授予公爵称号。公爵在世的时候,他的长子被封为侯爵,等等,老百姓是出不了这样的封号的。几乎每年新年在除夕夜,英国皇室会公布一份名单,列出从英国国王或女王那里获得年度骑士称号或勋章的人。英国骑士制度起源于14世纪中叶。创建于1350年的守护勋章仍然是英国最古老和最高的军衔。英国授勋可分为三类:一是皇家授勋(royalorders),授予王室或最高贵族(如安妮公主);
第二,贵族或家族勋章授予一般贵族(该隐的世袭贵族),第三,功绩勋章授予有重大贡献的人(英国首相,撒切尔女男爵)。皇家和贵族爵位分为五类。他们的名字和相对的女性称谓如下:公爵(公爵夫人)、侯爵(侯爵夫人)、伯爵(伯爵夫人)、子爵(子爵夫人)、男爵(男爵夫人)。但在男爵之下还有从男爵,他是世袭头衔中最低的。
英语学习日积月累英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逐步调整封建司法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司法制度。它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和大僧侣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设立了拥有极大权限的指挥委员会,将其判例法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各地设立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庭,取代原来的地方法庭。从此,一个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司法体系开始形成。115年《大宪章》颁布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大臣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渐形成了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组成的复杂司法组织体系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司法制度和法律形式没有大的改革,只是逐步调整封建司法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适用衡平法。1971年颁布的《法院法》再次改革了法院组织系统。然而,英国美国的司法制度仍然保留着许多封建主义的痕迹。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除了法院系统和诉讼程序非常复杂,很多封建时代的判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正义不仅是国家他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也是上议院议长和内阁成员,拥有三项职能:立法、司法和行政。没有最高法院,但上院行使最高上诉法院的职权。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为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专门法院。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包括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动关系法院和行政法院。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体系:郡法院只管辖民事案件,郡治安法院也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但民事案件可以上诉到上议院。苏格兰还有专门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一些成员国、殖民地、受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对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法庭迅速发展,但一般来说,它们没有最终管辖权,不服法庭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都是任命的。法官、上议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由英国国王任命。没有英国司法部,大法官有权任免司法人员。法官必须是“法律”的辩护律师法律协会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一旦法官被任命,他可以没有他的同意,我不能被解雇。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的。治安官可以他们要到72岁才会退休。法官待遇优厚,待遇优厚。
英国美国的检察系统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大、权限广。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国国王的法律顾问,有权回答议会和内阁关于法律问题的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出席涉及英国国王权利的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分为简易程序和审判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是通过简易程序不经审判而判决的,审判程序非常复杂。多数判决由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查封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收入、扣发部分工资和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为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即决犯罪是
司法审查制度高等法院审查下级法院的行政行为、法令和决定,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起初主要考察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法庭的判决,然后逐渐开始考察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一些行政行为。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诺曼王朝,资产阶级革命后得以保留。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多数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最初的划分在1933年被废除了。1939年,陪审员人数从12人减少到6人(叛国罪除外)。陪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辩护律师。律师出庭听取案情摘要,并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进行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的律师可以申请Queen律师并享有各种特权。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一般法律业务,如房地产转让、立遗嘱和签订合同,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出庭辩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并在法庭上充当律师的中介。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8.英国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英国议会由上院(上议院)、下院(下议院)和君主组成,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
上议院议员大多是通过任命选举产生的。相反,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的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的不同房间。
英格兰的起源美国的议会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香港终审法院是上级,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的审判,还可以上诉到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已经是最高级的,通过终审法院的审判,已经不可以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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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
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
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同时亦处理土地审裁处、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
原讼法庭
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亦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5万港元以上、1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主要负责处理离婚及有关的事宜,包括赡养费及子女的福利等。
裁判法院
最初级的刑事法院。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土地审裁处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小额钱债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额不可超过港币五万元。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及如认为有需要的话,进行研讯。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於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