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_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审查。是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体现,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_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_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合法审查有什么作用?
(一)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
保障和坚持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制统一首先体现为立法的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合法性审查是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
十九大报告提出依法立法,把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这是立法原则的一大变化,核心问题是解决法出多门,通过法来逐利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等问题。依法立法的核心就是立法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不抵触,体现合法性要求。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行政权涉及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国家治理、环境保护、人民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作为对人民群众影响最大的公权力——行政权,常常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而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损失和危害。现实生活中,行政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造成行政机关威信下降。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为一个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难题。
在我国,虽然对行政机关行政权的监督有很多,比如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要么监督过于形式或者内部监督虚化,要么监督缺乏刚性,监督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具有宪法明定性、监督专业性、监督效果外向性等特点,其能有力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需要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具有两重含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国家应该是本国制定良好的法律获得人民的普遍遵守,国家的权力能够有效运行,人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法治国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即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政府。行政权力及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实施积极性、效力强制性等特点。源于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手段性、自主性、一元性、时效性以及主体与客体的不对等等因素,行政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特性。
因为我国行政机关在决策方式和程序机制方面存在瑕疵,造成行政执法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现象,甚至出现以权谋私和渎职犯罪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关键在于对过于集中的行政权力缺乏实质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规范、合法、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全面监督,解决现行事前监督缺位、事中监督弱化、事后监督虚化的状态。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并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同时,也提出了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并明确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司法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检察机关监督尤其是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不仅是其履职所在,更是当前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需要。
(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要
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行政机关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多地集中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违法或侵权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拥有特殊的国家强制力,以切实监督政府及其他社会管理主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管理,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可以及时介入,用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来调整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机制实施、推行的行为,使其恢复到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之内。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使其在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具有当然的监督职责。宪法规定的这种监督,应是一种系统监督,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非只是监督某一个时间段。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运行,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的行政诉讼。通过对进诉讼程序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手段,但是这种监督因
其滞后性,经常造成损失的无法挽回。而诉讼外的行政检察监督可以前移监督时间,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前或者行为中及时发现,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减小违法行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少或者避免损失。
因此,推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触角,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三、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行性(合法性)
(一)宪法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据列宁同志法制思想,检察机关享有一般监督权,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是应有之意。在我国建国初期,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院)行使一般监督权;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将一般监督权列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之首。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但是这与当时中央拨乱反正的政治环境密不可分。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限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从宪法最高法的效力来讲,这就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提供了宪政基础,可以说,检察权制衡行政权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人民与社会的期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深化改革面临着贫富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分化、干群关系失调等诸多问题,再加上行政机关个别领导及工作人员为了所谓的政绩和个人私利,在征地拆迁、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政府威信降低,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蔓延着一种可怕的不信任。随着法制宣传的不断推动,人民群众逐渐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开始对检察机关产生更高的期待,即期待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加大监督的力度。目前,日益增多的群众到检察机关申诉或者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就是明证。而以前检察机关囿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人事、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要回应人民和社会的期待,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决定目的是为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能力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一直不太显著,一方面基于法律规定不明、各机关认识不同,另一方面在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都设置在民
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各级领导都逐步改变了“重刑轻民”的执法观念,加强了从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干警配置。为适应行政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多地检察机关在招收检察新人时,明确要求招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专业的硕士生,甚至是博士生。除加强人员的力量配置外,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其工作中也能及时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行使监督职责。另外,随着行政与司法衔接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也能及时发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及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行使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反贪局、反渎局等部门对自行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的行政人员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保证监督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因此,检察机关目前的职能配置相对健全,能够有效开展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意义是合同审查的合法性。
合同审查的合法性,需要穷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民法典、所审合同所属监管部门所出的规章制度、资质,注意一定是最新的条款。
同时查找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是否与我们所遇到的问题相关,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合同审查的操作性。
视合同的复杂程度,分别采取电话沟通、当面座谈与尽职调查的方式;这样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目的,进行一些商业风险的把控。
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介绍:
合同审查的逻辑性,条款前后呼应,防止条款重复,权利义务混同,明确双方责任人;四是合同的全面性,设立正常履行的条款、预设退出机制、问题的提前预判其次,具体审核步骤:一是审核标题:标题尽量直接说明合同的性质,双方的主体,即大气又一目了然。
审核主体,公民要看身份证和户口本,企业要查工商信息平台、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失信被执行网、企业信用信息网等进行查询,写清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微信号、号,注意事无巨细,同时附带身份证、居住证等复印件做附件。
查询有无鉴于条款,把自身有缺陷的地方提前写入合同,把订立合同的目的初衷与事实状态、理由写清楚。审查签订的文体有无权限,有无授权,有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审查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行政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情形进行审查。
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既包括了对行政行为实体方面的内容审查,又包括了对程序方面的审查;既包括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从全面审查的原则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延伸出既包括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二审程序既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需要审查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