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三等功退伍军人待遇义务兵及其家属有什么优待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两种,城镇义务兵优待重点体现在安置工作上,所以优待金较少,具体标准各地自定农村义务兵的优待主要是发给优待金,标准是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军队干部、士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地方考入军校的学员和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义务兵本人除农业税外,免除其它提留、摊派和义务工。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有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服役期间由其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作为优待金其中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合同期满的,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其优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转士官或提拔为部队干部。原单位撤销、破产的,其工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当前,一、二级士官发工资,但是退伍时按复员处理,因此,其自留地应予保留。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战时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退役三等功增发5%一次性退役金。
1、精神荣誉:立功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和政府予以热情的喜报,以及自己不愧于党和人民的荣誉;
2、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增发5%的一次性退役金;有的省市依据当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定予以立三等功退役军人,一次性增发5-15%义务兵优待金;
3、对于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在自己就聘时会被用人单位优先聘用。
评选步骤如下:
1、个人提交申请书;
2、所在法院向中级法院推荐;3、由中级法院批准。
评判三等功的要求:
同志工作在民事审判第一线,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努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而努力工作,清正廉洁、锐意进取,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用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三等功是军队里的奖励机制,授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现役期间,平时被授予二级以上、战时被授予三级以上的;
3、因战争致残被列为五至八级致残者;
4、是烈士的儿女。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自行就业的,按照其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休抚恤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军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待遇:
1、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军区军级单位和一等功的单位增加15%;
2、对于二等股,增发10%;
3、对于三等作品,增发5%。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军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附加奖励的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基金数额
法律主观:
一级功烈士家属有以下待遇:1。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月工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人工资为40个月;死亡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我40个月的工资。月薪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二是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按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增发25%;(4)立二等功,增发15%;(5)立三等功,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对于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的军人,除依法给予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遗属一次性特殊抚恤金。四.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的军人遗属,给予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由于上学没有生活费来源,生前由军人支持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法律客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