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资质期限延续。
企业申请办理延续时,对照原资质核准条件达不到规定的项目施工或竣工面积的,在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需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申请资质延续,而需按照资质核准条件重新核准资质等级。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计算方式:以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为起点,至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日期。
开发商资质过期怎么办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如果房地产资质证书即将过期,还需继续从事工程项目,想要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出延期申请。
3、如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申请资质延续,而需按照资质核准条件重新核准资质等级。
4、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延期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延期条件,准备相应的企业资产、人员和业绩证明材料。材料审核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话,就可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了。
开发商资质到期怎么办
可以办理延期,根据相关内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房地产权证可以过户吗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房地产税费怎么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一.首次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以下步骤: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企业所在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预审→领取“预审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初)审批。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经过步骤:
①申请晋升和重新核定一级资质的,按核定该等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②申请定级、晋级及重新核定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房地产资质办理部门:
(1)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2)申请核定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审批;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房地产暂定资质到期之后必须到企业所在区房地产开发办公室申请暂定资质延期,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