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文摘自腾讯网站,仅用作学习研究之用,若有侵权通知即删除
腾讯服务协议
【首部及导言】
欢迎您使用腾讯的服务!
为使用腾讯的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腾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和《腾讯隐私政策》。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腾讯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司法管辖的条款(如第十八条相关约定)等,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或规则。限制、免责条款或者其他涉及您重大权益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加下划线等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
除非您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腾讯服务。您点击“同意”或“下一步”,或您使用腾讯服务,或者以其他任何明示或者默示方式表示接受本协议的,均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在您与腾讯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如果您因年龄、智力等因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请在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和判断是否同意本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如果您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用户,您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还需要同时遵守您所属和/或所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一、【协议的范围】
1.1本协议是用户与腾讯之间关于其使用腾讯的服务所订立的协议。“腾讯”是指腾讯和/或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用户”是指腾讯的服务的使用人,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您”。
1.2腾讯的服务是指腾讯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网络媒体、互联网增值、互动娱乐、金融支付、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具体服务以腾讯实际提供的为准(以下简称“本服务”)。
1.3本协议内容同时包括《腾讯隐私政策》(链接地址http://privacy.qq.com/),且您在使用腾讯某一特定服务时,该服务可能会另有单独的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以下统称为“单独协议”)。上述内容一经正式发布,即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您同样应当遵守。您对前述任何单独协议的接受,即视为您对本协议全部的接受。您对本协议的接受,即视为您对《腾讯隐私政策》的接受。
二、【帐号与密码安全】
2.1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可能需要注册一个帐号。关于您使用帐号的具体规则,请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单独协议。
2.2腾讯特别提醒您应妥善保管您的帐号和密码。当您使用完毕后,应安全退出。因您保管不善可能导致遭受被盗号或密码失窃,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2.3为增强用户体验和/或技术便利,本服务的帐号可能包括数字、字母或者其组合,以及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在您注册某一形式的帐号时,腾讯可能附赠该帐号的另一表现形式。具体的帐号形式、帐号体系及帐号之间的关联关系等,以腾讯实际提供的为准。
2.4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可能可以为您使用的帐号设置昵称、头像、签名、留言等信息,也可能为您建立或者管理、参与的QQ群、微信群等设置名称、图片、简介等信息。您应当保证这些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中的“法律法规”指用户所属/所处地区、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下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腾讯平台规则,且不会侵害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
2.5部分第三方网站或者服务可能可以用QQ帐号、微信帐号等作为其登录途径之一。您知晓,除非腾讯特别说明外,这些网站或者服务并非腾讯运营,您应自行判断此类第三方网站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腾讯的一项基本原则。腾讯将按照本协议及《腾讯隐私政策》(链接地址:http://privacy.qq.com/)的规定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个人信息。本协议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未作明确规定的,均应以《腾讯隐私政策》的内容为准。
3.2您在注册帐号或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填写一些必要的信息。若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您需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若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则可能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3.3一般情况下,您可根据相关产品规则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如号码申诉服务等)的考虑,您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3.4腾讯将尽可能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3.5腾讯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
(1)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
(2)为完成合并、分立、收购或资产转让而转移。
(3)为提供您要求的服务所必需。
(4)依据《腾讯隐私政策》或其他相关协议规则可以转移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形。
3.6腾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使用腾讯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的监护人的同意。
四、【使用本服务的方式】
4.1本服务仅为您个人非商业性质的使用,除非您与腾讯另有约定。
4.2您依本协议条款所取得的权利不可转让。
4.3您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对本服务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
4.4您应当通过腾讯提供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
4.5任何人未经腾讯授权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等查看、获取本服务中所包含的腾讯、腾讯合作伙伴或用户的任何相关信息、数据等内容,同时,应当严格遵守腾讯发布的Robots协议等相关协议规则。
五、【按现状提供服务】
您理解并同意:
5.1本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腾讯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腾讯不能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腾讯对此类风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木马、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第三方服务瑕疵、政府行为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
5.2因经营策略安排或调整等原因,不同地区的用户可使用的具体腾讯服务的内容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以腾讯实际提供的为准。
六、【自备设备】
6.1您应当理解,您使用本服务需自行准备与相关服务有关的终端设备(如电脑、移动终端和必要的网络接入设备等装置),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电话费、上网费等费用)。
6.2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本服务时会耗用您的终端设备和带宽等资源。
七、【广告】
7.1您同意腾讯可以自行或由第三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子信息等多种方式向您发送、展示广告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广告或其他信息的具体发送及展示形式、频次及内容等以腾讯实际提供为准。
7.2腾讯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广告业务。您同意,对本服务中出现的广告,您应审慎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您应对因该广告而实施的行为负责。
八、【服务费用】
8.1腾讯的部分服务是以收费方式提供的,如您使用收费服务,请遵守相关的协议。
8.2腾讯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对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方式进行修改和变更,腾讯也可能会对部分免费服务开始收费。前述修改、变更或开始收费前,腾讯将在相应服务页面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您不同意上述修改、变更或付费内容,则应停止使用该服务。
8.3在腾讯降低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将收费服务改为免费服务提供时,腾讯保留不对原付费用户提供退费或者费用调整之权利。
九、【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您在腾讯平台上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遵守第三方的用户协议。腾讯和第三方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责任。
十、【基于软件提供服务】
若腾讯依托“软件”向您提供服务,您还应遵守以下约定:
10.1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下载软件,对于这些软件,腾讯给予您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您仅可为使用本服务的目的而使用这些软件。
10.2为了改善用户体验、保障服务的安全性及产品功能的一致性等目的,腾讯可能会对软件进行更新。您应该将相关软件更新到最新版本,否则腾讯并不保证软件或服务能正常使用。
10.3腾讯可能为不同的终端设备开发不同的软件版本,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载合适的版本进行安装。您可以直接从腾讯平台上获取软件,也可以从得到腾讯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如果您从未经腾讯授权的第三方获取软件或与软件名称相同的安装程序,腾讯无法保证该软件或服务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因此给您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0.4除非腾讯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
(1)删除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2)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软件的源代码。
(3)对腾讯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4)对软件或者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腾讯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软件和相关系统。
(5)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等任何方式,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6)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任何方式,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用于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
十一、【知识产权声明】
11.1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计算机软件等)的知识产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所产生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除非您与腾讯另有约定。
11.2除另有特别声明外,腾讯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
11.3腾讯在本服务中所使用的“QQ”、“腾讯”、“TENCENT”及企鹅形象等商业标识,其著作权或商标权归腾讯所有。
11.4上述及其他任何本服务包含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腾讯、用户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十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
12.1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从事相关行为,也不得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从事相关行为提供便利: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的“七条底线”要求的。
(10)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相关协议、规则等禁止的。
12.2如果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相关国家机关或机构可能会对您提起诉讼、罚款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要求腾讯给予协助。因此给您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您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腾讯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如果您违反本协议约定,腾讯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屏蔽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等。同时,腾讯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限制、中止、冻结或终止您对QQ帐号、微信帐号的使用,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2.4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任何主体损失的,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腾讯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十三、【遵守当地法律监管】
13.1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您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您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13.2您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腾讯违反法律法规或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腾讯有权暂停或终止对您的服务。
十四、【用户发送、传播的内容与投诉处理】
14.1您通过本服务发送或传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均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14.2您发送或传播的内容应有合法来源,相关内容为您所有或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14.3如果您发送或传播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腾讯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
14.4如您被他人投诉或您投诉他人,腾讯有权将争议中相关方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内容等必要信息提供给相关当事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14.5您保证对您在投诉处理程序中提供的信息、材料、证据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十五、【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15.1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使本服务受到影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出现上述情况时,腾讯将努力在第一时间与相关单位配合,争取及时进行处理,但是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腾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责。
15.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腾讯对以下情形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受阻不承担责任:
(1)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2)用户或腾讯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3)用户操作不当或用户通过非腾讯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4)程序版本过时、设备的老化和/或其兼容性问题。
(5)其他腾讯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15.3您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网络信息或其他用户行为带来的风险,腾讯不对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也不对因侵权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负责。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来自他人匿名或冒名的含有威胁、诽谤、令人反感或非法内容的信息。
(2)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3)其他因网络信息或用户行为引起的风险。
15.4腾讯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得处理违法违规内容的权利,该权利不构成腾讯的义务或承诺,腾讯不能保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进行相应处理。
15.5在任何情况下,您不应轻信借款、索要密码或其他涉及财产的信息。涉及财产操作的,请一定先核实对方身份,并请经常留意腾讯有关防范诈骗犯罪的提示。
十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6.1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16.2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您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
16.3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您继续使用腾讯提供的软件或服务,即视为您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
十七、【服务的变更、中断、终止】
17.1您理解并同意,腾讯基于经营策略的调整,可能会对服务内容进行变更,也可能会中断、中止或终止服务。
17.2在腾讯发生合并、分立、收购、资产转让时,腾讯可向第三方转让本服务下相关资产;腾讯也可在单方通知您后,将本协议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交由第三方运营或履行。具体受让主体以腾讯通知的为准。
17.3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腾讯有权不经通知而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您应提交真实信息,而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或与注册时信息不一致又未能提供合理证明。
(2)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4)出于安全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情形。
17.4腾讯有权按本协议8.2条的约定进行收费。若您未按时足额付费,腾讯有权中断、中止或终止提供服务。
17.5您有责任自行备份存储在本服务中的数据。如果您的服务被终止,腾讯有权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您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服务中止或终止后,腾讯没有义务向您提供或返还数据。
十八、【管辖与法律适用】
18.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等相关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18.2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8.3若您和腾讯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即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8.4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18.5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6若本协议有中文、英文等多个语言版本,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均以中文版的内容为准。
十九、【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19.1若用户未满18周岁,则为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监护、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本服务。
19.2未成年人用户涉世未深,容易被网络虚像迷惑,且好奇心强,遇事缺乏随机应变的处理能力,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1)认清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区别,避免沉迷于网络,影响日常的学习生活。
(2)填写个人资料时,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以免不良分子对个人生活造成骚扰。
(3)在监护人或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正确使用网络。
(4)避免陌生网友随意会面或参与联谊活动,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危及自身安全。
19.3监护人、学校均应对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务多做引导。特别是家长应关心子女的成长,注意与子女的沟通,指导子女上网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19.4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任何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照适用本协议之未成年人使用条款之相关约定。
二十、【其他】
20.1如果您对本协议或本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与腾讯客户服务部门联系(kf.qq.com),我们会给予您必要的帮助。(正文完)
腾讯公司
上海严打网络圈群涉疫造谣行为,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为进一步扩大对圈群涉疫谣言信息打压幅度,4月8日,上海网信办根据“网信办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查处网络圈群造谣行为的公告》,确立将协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谣言制作者、故意散播谣言者一追究竟、依规惩治。与此同时针对一些恶意传播谣言的群聊,网信部门也将依规做出解决。公示传出后,很多网民陆续适用,规定网信部门惩处造谣传谣者、净化网络环境。
现阶段,对于早期已公布避谣的“武警将接手上海小区”“明日上海中止全部团购优惠”二则虚假信息,经与公安机关协同追溯调研,已查证散布以上谣言信息的互联网群聊和工作人员。根据互联网技术最新法律法规,已融洽有关部门对“连飞互相帮助团购群”等四个群聊给予停封(后附),对先发谣言的手机微信普通用户给予惩罚。
为增加对涉疫谣言的冲击幅度,上海公安机关已依规对自主虚构以上虚假信息的周某某(男,35岁)、支某(女,49岁)的违纪行为进行调研,将进一步依规依规解决。
互联网技术并非法外之地、社会舆论飞地,网络空间的明朗必须每一个网民共同奋斗。上海网信办再度注重,现阶段本市疫情防控不容乐观繁杂,团结一心、同心协力的社会舆论绿色生态尤为重要。众多网民在朋友圈群、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布或分享涉疫信息时,一定要以权威机构公布的信息为标准,不必变成谣言散播的关键,更不可虚构谣言、惹事生非、信口开河。上海网信办将认真履行归口管理义务,再次增加互联网技术谣言信息整顿幅度。热烈欢迎众多网民按实检举,一同维护保养较好的社会舆论绿色生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虽然国家对网络有这么多的规定
但是一旦发生网络纠纷,还是很难搞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