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粮油调味二级类目下,经营食盐类需要提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
1.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满足国家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副食品类商品经营面积的证明文件;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食盐转代批发委托书。办理流程: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申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所以只有定点的企业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拓展资料:
1.类目是指产品的类型和目录。“类”指的是一个产品所属的类别,是一个较大范围的内容;“目”也是说事物能够被人们所看见的目录。类目是商品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比如:男装、女装、鞋子、护肤、电子等都属于类目,相当于卖的什么产品的意思。
2.类目也会分为一级类目、二级类目,有些会扩展到五级甚至六级类目。比如,服装是一级类目,那服装又分为男装、女装、童装,可以定义为二级类目,往下的类目就是对男女装的详细定义和划分。
2017年个人卖食盐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需办理盐业销售许可证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政府储备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并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卖食用盐需要以下手续:
1.前往盐业管理局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申请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
4.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
5.登记税务。
以上就是卖食用盐需要办理的手续,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规定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许可证办理部门。
【法律分析】:先去盐业管理局办理食盐专卖许可证,然后带上许可证、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照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好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就可以了。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