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对产品生产日期的规定 食品法对产品生产日期的规定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10 阅读:6

(GB7718-2011)第2.4条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食品法对产品生产日期的规定 食品法对产品生产日期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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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新《食安法》对保质期的规定主要有:

(1)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需如实的记录生产日期。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生产日期并保存相关凭证。

(5)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

(6)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

(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生产日期的标示主要依照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生产日期的标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标示要求: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法律分析:1、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为4个月。2、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3、糖果:第一、第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第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4、鱼类: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5、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为3个月,罐装为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提前打生产日期的处罚标准:

1、生产日期提前一天,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也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

3、工商部门对食品生产日期提前,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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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