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二孩政策宣传语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1980年-1984年。

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二孩政策宣传语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以“三为主”的计生工作方式是计划生育经典的工作方式。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如果能按“三为主”的方式开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同样,如果不以“三为主”而开展工作,你所谓的“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肯定不能到位。

当然,除了工作方式,还有的就是必须抓住计生工作宣传的重点。当前面对群众的计划生育宣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生育政策的宣传,这一宣传非常重要,而目前的情况是,许多群众至今也没搞清“两孩政策”和“二胎政策”的区别;二是对避孕节育政策的宣传;三是对计划生育奖励及优先优惠政策的宣传;四是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即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方面的宣传。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二胎准生证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户口所在地办准生证(初婚初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所需证件:

1、本人(女方)户口本

2、本人(女方)身份证

3、结婚证(任意一方的均可)

4、一寸照1张(可有可无)

流程:

1、先带着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请他们开一个初婚初育证明以及介绍信(凭该介绍信去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好以上手续后,再带齐所有证件,到户口居住地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到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者政府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

所需证件:

1、1寸照一张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女方)

4、结婚证(任意一方均可)

5、初婚初育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如果有房产证明也带上。

流程:

1、找到你现在在所居住的辖区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的,那你就要找到你的小区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

2、把上面那讲到的6个所需证件全部交给负责人,他会帮你填一系列的表格,并问一些简单问题(比如是否初婚等等)。随后,就会交给你一张某市流动人口婚育联系卡。并让你带着这张卡,去规定的地段医院或者街道卫生院去检查身体。

三、到当地医院(卫生院)进行常规检查。

所需证件:

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胎政策-法律政策

2022年山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暂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政策。

一、山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我省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二)夫妻双方未生育或已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一)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村(居)、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

(三)跨省流动人口、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领取生育津贴或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的夫妻,确需生育服务证件的,可到办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可以持同一个生育服务证,生育注册栏内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四)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给予办理,并登记在册。

三、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2.子女数计算方法:夫妻的子女数由夫妻二人各自生育子女数和共同生育子女数累计计算,包括收养、送养和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收养人子女数。

(二)审批主体

1.夫妻双方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2.双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3.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4.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我省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三)审批办理

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等相关证明。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核实补录信息系统后,予以办理。

四、政策衔接

(一)实施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的实施时间,即2016年1月1日。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夫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五)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补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八)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九)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五、便民服务

(一)服务内容。夫妻生育可免费享受以下服务。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家庭随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等。

(二)网上办理。推进生育服务证网上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平台查询予以解决,减少并逐步取消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三)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居)计生服务人员代办,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在代办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四)限时办结。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需要在省内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市、区)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窗口建设。乡级或有条件的村(居),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大厅,没有办证大厅的,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事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六)健康教育。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告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以及奖励扶助政策。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巨大努力。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尽快实现全员人口数据库、出生分娩登记、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健全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强化基础工作。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本实施细则仅限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山西二胎产假多少天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