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儿童福利方面的政策文件(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6

以下是中国对自闭症患者的具体政策: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儿童福利方面的政策文件(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医疗保障:自闭症患者可以享受国家医保政策,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医疗服务。同时,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自闭症康复和治疗服务。

教育保障:自闭症患者可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政策,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同时,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自闭症教育和培训服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教育方案。

社会保障:自闭症患者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同时,国家也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自闭症社会服务和就业培训,帮助患者融入社会生活。

家庭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自闭症患者家庭开展自闭症康复和治疗服务,提供家庭关怀、心理支持、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帮助。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包括《关于加强自闭症康复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以加强自闭症患者的康复和治疗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度。

(一)儿童福利的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措施,并对有关儿童福利问题作了种种规定。我国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

卫生部门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另外,国家还兴办专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儿童医院,或者在全科医院设立儿科,同时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使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

国家和社会负责建立和普及托儿所、幼儿园,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活动、生活条件和保育服务;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少年活动站以及儿童公园、儿童乐园等儿童活动学习场所。另外,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兴办家庭托儿所,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3.普及义务教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有关儿童的教育福利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时,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③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各种条件,使适龄儿童人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就业的组织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儿童的日常生活保障

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儿童;不得歧视女童或者残疾儿童;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儿童,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

5.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是指我国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收养家庭无力看管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配备有医生、护士、护理员和文化教员,专门负责儿童、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和文化教育。这些儿童的生活的一般保持在相当于当地居民生活的中等水平上。

6.SOS儿童村

SOS儿童村是一项安置孤儿的国际性社会福利设施,由奥地利人赫尔曼·格迈纳创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格迈纳以使天下所有的孤苦孩子都有家可归为宗旨,发起了SOS儿童村运动。儿童村模拟家庭单位,一般由15到20户“人家”组成,每户招聘一个“家庭妈妈”,教养12个不同年龄的孤儿,他们作为一家的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直至能够独立生活和自我照料为止。儿童村招收孤儿的条件是:父母双亡,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年龄在8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发育正常,无家族遗传病史。儿童村由村长负责领导,管理人员有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教师和后勤人员等。儿童村的孤儿就读于附近学校,进入青年期以后迁至SOS青年村居住,直到他们完全独立。我国目前已经在天津、烟台、齐齐哈尔、成都、南昌、开封等地建立起了SOS儿童村。

7.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国家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心,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他们的残疾程度,帮助他们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为其走向社会创造条件。各地根据儿童身体和精神障碍的具体情况,设立针对性的康复机构,如聋哑儿童矫治中心等,集中对伤残儿童进行综合性医疗和救治,使其尽快克服或减轻因疾病或伤残带来的痛苦,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和纲领性文件

1.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

我国从国情出发,参照世界各国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4年7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1月1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8月27日,卫生部发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998年3月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1999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日废止。

2.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我国加入长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我国生效。为履行承诺,我国分别在1992年和2001年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两个关于儿童福利的纲领性文件,分别制定了我国20世纪90年代和2l世纪头10年的儿童事业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儿童福利的发展与挑战

1.儿童福利的发展

儿童福利起源于西方儿童救助事业,其初级阶段以特殊儿童的救济和收养为主,属于消极的救济性儿童福利。20世纪以来,儿童福利事业逐渐发展为促进一切儿童全面发展的积极性的社会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在政府的儿童福利政策指导下,我国以全体儿童为对象的普遍儿童福利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1)儿童的养育。建国初期政府在部分地区发放婴儿食品;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推广科学膳食制度;80年代开发辅助食品;90年代促进母乳喂养、优化膳食模式。通过这些措施,儿童的营养状况得到极大提高。

(2)儿童的教育。政府一直把儿童教育置于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优先地位,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儿童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近年来,在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许多指标优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的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儿童的健康。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和保健: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全国推广儿童免疫活动;197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20世纪80年代统一了儿童免疫程序,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计划免疫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了遍布于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向广大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

(4)儿童的娱乐。为了给儿童创造良好的娱乐游戏条件,各地设立了众多的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园、儿童图书馆等设施,为儿童的快乐生活提供了良好环境和便利条件。

此外,以特殊儿童为对象的特殊儿童福利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设立了大量的特殊学校,保障了绝大部分的聋、哑、弱智儿童接受教育和生活照顾;设立了儿童福利院,负责照顾孤残儿童、弃婴等的生活、教育、康复等;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使孤残儿童可以进入正常的家庭,培养正常的家庭情感,掌握进入社会的本领;利用国际力量,建立了SOS儿童村,使孤儿重新获得母爱和家庭温暖;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的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协助下,开展了手术矫治小儿麻痹症、白内障等疾病,大大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促进了残疾儿童的康复。

2.儿童福利面临的挑战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建设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从而使儿童福利面临着新的挑战。

(1)特殊困难儿童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残儿童,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第一,经费供应紧张。第二,集中养育的孩子在长大后,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绝,很难适应社会,难以真正融人到社会生活。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庭寄养的新模式能够使孤残儿童更好地融人到家庭和社会中去,有助于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所以家庭寄养应当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然而,家庭寄养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寄养家庭的责任问题。有一些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家长是为了增加收入才接受寄养儿童的,对被寄养儿童的心理需要和教育需要,认识和投入不足。·第二,寄养儿童成年后的出路是寄养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寄养转收养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儿童的残疾等因素,给收养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支出和就业风险。因此,寄养真正转为收养的比例较低。第三,寄养经费问题。由于我国财政拨款有限,寄养经费开支拮据。第四,存在相关法律的缺乏问题。有关寄养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健全。

(2)流浪儿童福利性救助问题。1982年,我国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确立了我国的流浪儿童收容和遣送制度。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历史,同年8月1日施行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方法,强调“自愿受助”,规定只有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站可以实施救助,体现了人性化管理。但是,对于拒绝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然而,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了救助的必要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立法本身互相矛盾,制约了救助工作的有效进行。而且,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流浪儿童的收容期限为lo天,但在实际工作中,10天根本无法彻底解决一个流浪儿童的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儿童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有为自己做决定的权利,需要获得尊重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强调救助儿童的“自愿受助”。这种情况就导致一些非法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大中城市繁华地段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3)儿童福利层次提升问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不断提高,从而使儿童福利的层次也面临着越来越高的要求。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同样希望能够同普通儿童一样,接受正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获得社会认可,实现自身价值。残疾儿童需要专业的专家和机构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康复指导、专业化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的儿童福利涉及教育、健康、特殊保护等各方面内容,但有关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现实操作中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1.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人多,社会参与少。对儿童的保护,在资金的筹集、机构的运作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还不够。

(2)农村卫生服务网建设滞后。不能确保农村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贫困家庭的儿童因受家庭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获得很好的医疗服务。

(3)儿童受教育的不平等性依然存在。性别歧视观念影响着女童受教育的机会,阻碍了教育平等权利的真正实行;儿童在受教育方面还存在着城乡巨大差异;残疾儿童、孤儿、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受教育权利还面临着一些障碍。

(4)儿童法律保护责任缺失。监护人、学校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父母伤及子女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法律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商业机构受利益驱使,利用儿童牟取暴利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

2.儿童福利问题的解决对策

(1)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2)保障儿童基本生活与医疗保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和保健服务;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实行保健等。

(3)大力发展儿童教育,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维护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对贫困家庭儿童实施教育救助;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等。

(4)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法规。强化儿童基本权利保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CJL童权利公约》;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等。设立《儿童福利法》,加快儿童福利法制化、社会化建设。

(5)建立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儿童福利发展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种儿童福利设施,组织民间性的儿童福利活动,提高民间力量的参与力度,倡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儿童健康成长,共同促进儿童福利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法律制度,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各种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将产生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着力构建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保护体系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救助体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和各项关爱保护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法定责任。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关爱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经过评估的被委托人相关信息应在当地村居备案,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在日常生活、学习及精神关爱等方面履行监护职责及关爱义务,发现问题时及时向委托人反映,同时,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加强对父母或临时监护人的培训,提升其履行法定责任意识,重视关心留守儿童成长中的精神需要和情感需求。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对象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准入门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故意伤害、或不法侵害或失踪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收集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立健全评估帮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确立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逐步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全流程评估工作机制。在外出务工人员对留守儿童进行委托监护时,要对受委托人的身体、精神、工作及生活等状况实施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对排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留守儿童,或者接到公安机关对处于危险状况的农村留守儿童的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市)区和开发区民政部门等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6.落实政府救助兜底保障责任。对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儿童,及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给予救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留守困境儿童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社、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计生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病有所医。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不断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市人社局、扶贫办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扶持留守儿童父母返乡就业,家庭脱贫。

(三)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将农村青少年特别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合肥市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关爱保护管理体系。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民政、教育、卫计和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员会成员担任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三)加强能力建设。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友好社区(村居)建设,健全关爱保护基础平台,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农村老少活动家园、留守儿童之家等关爱保护设施,按照查清底数、拾遗补缺、按需提升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网络,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强关爱保护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人社、教育和民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分类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儿童保护督导员、学校辅导员、托管机构服务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快社会力量培养,加快孵化培育从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多方参与的整体合力。

(五)落实激励及问责机制。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建立本辖区包保责任制,乡镇干部要包保到组,村(居)委员会、学校要包保到人。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本文件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