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较长时间被认定是闲置宅基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村委会可以无条件收回重新发放给符合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村民。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严格的程序的,不允许多占宅基地,也不能转让宅基地,因此,多占的宅基地属于集体,由集体根据其他有需要的村民经过审批程序后,安排给其他村民使用。
在农村,人多地少这个问题让很多新生代农民到现在面临了无地可批的困境,有些年轻人想回乡盖房都没有办法申请宅基地建房,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最近几年也鼓励各地采取措施让村民把闲置的宅基地转让。对于那些已进城落户且家里有闲置房的村民,我国也是鼓励大家依法自愿参与有偿退出机制,这样一来,那些已经在城里落户的农民不仅能拿到一笔补偿,还有利于村集体其他村民,那些无地可批的村民也能因此分配到宅基地建房,可谓是一举两得。
最近几年,很多村民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大都是继承父辈的房子之后才多出一块宅基地的,也有的是因为之前建新不拆旧,导致现在出现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当然,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一户多宅,我国同样采取了措施鼓励村民把闲置的宅基地退出来,然后由村集体把这些退回来的宅基地转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拍卖成功后,村集体成员都能获得分红,依法有偿退出的村民还能额外得到一笔补偿。
拓展资料:
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面临拆迁的的地区政策上是不允许再盖房了,很面向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款才盖房,所以是不允许的,一般一个地区规划了以后都不允许再盖房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现如今,农村有很多双子户,却只有一处宅基地。当其中的一子被分户出去之后,就面临没有宅基地的困境。所以,当闲置的宅基地收归集体后,村集体可以尊重农民意愿,采取措施,将收归集体的闲置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新增宅基地需求2、符合条件分户的农户要想成功分到一处新的宅基地并不简单,首先必须要先自主申请,在经过村委会审核之后上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旦审批成功,农民就可以得到一份新的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家对闲置农村宅基地处理办法,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条:国家对闲置农村宅基地处理办法,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