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不包括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我们越来越依赖网络,但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隐私泄露、个人权益受损等风险。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一些方法,来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

网络隐私权保护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不包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是我们的隐私,应该得到妥善的保护。当我们使用互联网时,要注意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我们应该在使用社交软件、购物网站和其他第三方平台时,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并设置复杂的密码,避免出现帐号被盗的情况。

2.限制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我们应该限制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避免过度暴露个人信息。例如,不要在网上发布过多关于自己的照片、生活经历和家庭环境等信息。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应该谨慎地选择朋友或关注者,不要与陌生人过多互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关注个人权益保护法律

我们应该了解并关注有关个人隐私和权益保护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

我们应该仔细阅读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了过多的个人信息或授权。如果发现某些应用程序过度获取个人信息,可以将其卸载或关闭相应的权限。

5.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

最后,我们还应该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例如不在公共网络上访问银行帐号、使用信誉良好的购物网站进行购物、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等。通过这些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非常重要。我们应该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上谨慎行事,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互联网上更加安全、健康地生活

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如下: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

3、控制权,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1、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

5、骚扰,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

6、披露,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

8、跟踪刺探,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主观: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

网络隐私的侵权者往往出于各自的目的,运用各自的手段,对网民的隐私收集甚至盗取。这些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有:

1、个人的侵权

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

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3、商业公司的侵权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5、其他形式的侵权

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二、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民法典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民法典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方法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网络侵犯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的侵权、网络经营者的侵权、商业公司的侵权、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以及其他形式的侵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