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婚姻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6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不可以。

婚姻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婚姻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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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原配不可以要求小三儿精神损失费,但是在本身无过错的前提下,在离婚时可以向自己的配偶主张精神损失费以及物质损失费,并且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自己的配偶与小三存在重婚罪的可能性的话,还可以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2.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3.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4.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5.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2.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生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问题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变多后,离婚也是非常常见的,离婚时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财产的分割了,看看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可以看出,在针对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不仅是针对现金,也针对不动产,例如房子,共同经营的单位等。有些情况可能是比较复杂的,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2一、2022年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是怎么规定的

1、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协议离婚财产分配不均能反悔吗

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2022年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31、如果夫妻两人其中一方随意挥霍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只要提供有利证据,法院也会酌情来处理,正常情况下挥霍财产一方会少分得财产,情况严重的甚至一分钱都不会分给他。

2、对于房产问题一直是当下比较热门话题,在离婚时夫妻两人要真对房子进行分割,如果这套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选择全款支付,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就是婚前财产不可以拿来分割。

3、如果在结婚之前购买房子,先支付首付款,名字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也属于婚前财产,房子不可以拿来分割,但结婚之后另一方帮忙还贷的情况下,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还有房子增值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

1、如果夫妻两人通过协议离婚的话,那么现在增设了30天冷静期,也就是说带过去的所有材料都齐全而起,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是不会受理的,必须等30天过后再次去民政局那边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通过协议离婚必须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里面内容要详细,另外必须要写明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没有写或者内容不详细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会受理,需要重新回去写完整,再重新将材料提交上来,工作人员核实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帮忙处理。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完全不变化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修订的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16条,还有一条是附则的施行时间。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原《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二部分主要修改

(一)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

1.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

(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超过一年再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应受理呢?

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普遍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这一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此处“一年”期间的规定显然并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是一种特殊的不变期间的规定,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且起算时间明确固定为登记离婚之日起。这种普遍的理解和适用,理由在于尽快消除婚姻关系变动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但是这一理解也导致,实践中,离婚一年以后才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被欺诈的情形可能缺乏救济途径。如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基于子女原因而放弃部分财产权益,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实践中,部分案例认为这种情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另外一些案例则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撤销。这表明,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此不变期间的规定虽然能使离婚后财产关系尽快稳定,但却牺牲了撤销权人的重大权利。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回归《民法典》大家庭,《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更是明确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如无特别规定可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从《民法典》整个体系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与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具有关联,但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因此,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删除了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3)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了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删除了该两处“一年”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从性质上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其权利受损害的,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则以其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增加了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五年的规定,即撤销婚姻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一规定考虑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处于持续状态,如果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规定自被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婚姻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

3.修改了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于本质上这种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为了兼顾《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完整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将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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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旧法条对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上就是有关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离婚律师,也可以通过委托华律网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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