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的种类包括: 1.假复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制、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百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度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问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答、失效、变质的。
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什么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可否缓刑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伪劣产品的种类包括:1.假复冒注册商标的;2.假冒专利的;3.盗版自制的;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5.假冒认证标志制、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6.不符百合执行标准的;7.掺假,以假充真,度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问冒充合格商品的;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9.国家明令淘汰的;10.过期答、失效、变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