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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反垄断法自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时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受国务院委托作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实践,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二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三是完善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四是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完善。五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据新华社报道,对于“安全港”规则,修正草案一审稿曾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修正草案新增规定,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突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了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适用规则,补充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全面,表述更严谨,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对反垄断法修订做背景介绍时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近年来,“反垄断”一词频繁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更是被人称为“反垄断之年”。一方面,知名互联网巨头收到十亿、甚至百亿罚单引人注目。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
另一方面,国家反垄断局在2021年11月份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迭代升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征求意见结束。
此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单独增加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总则部分对于平台领域的新型垄断方式并没有单列为一条,而是置于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条目中。
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对时间财经表示,这样的设置也反映出过去平台型企业利用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问题突出,因此相关内容会在总则中单独列明。
而对于相关法规带来的影响,唐欣则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进行精细化运营做了比较大的限制,合规将成为企业运营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这些条款增加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可操作性,也不再单纯从市场规模入手来打击垄断行为,而是从具体行为的影响方面来看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并以此来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行为。”
那么,反垄断就是反“大”吗?对此,王赤坤也对时间财经表示,政府的反垄断并不是打压头部企业,而是规范其发展,本次增设的“安全港”规则仅限于纵向垄断协议,暂未把“横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纳入安全港规则中,就说明反垄断等监管反的不是“大”,互联网平台仍然不改快速增长的趋势,增长及回报仍然值得关注。
此外,王赤坤也补充表示,头部企业有流量、资金、资源,可以将其流量、资金、资源注入创新企业,帮助创新企业围绕产业转型提质以及消费升级,在行业细分领域寻找结构性机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资,在细分领域开辟新的市场增量和新的行业发展红利。
大幅提高对反垄断处罚标准
随着反垄断执法逐步深入,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应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处罚,但实践中涉案经营者为新设立企业,没有上一年度销售额等情况。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也成为修订的另一个亮点。首先,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比如,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处罚仅规定了50万元的上限,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经营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有利于敦促经营者依法申报。
其次,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个人责任,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有反垄断行业专家表示,加大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是必要的。这一方面因为反垄断法是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威慑力,就不能起到惩罚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另一个亮点。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为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即产业上下游达成的垄断协议,本次修改新增了该协议下两种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不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以及能够证明市场份额低于规定的情形。
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还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如此对企业发展有哪些利弊?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安全港规则是企业能够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标准,可以不予禁止,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免责的条款,考虑到横向垄断带来的危害比较大,所以现阶段安全港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而对于企业来说,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不构成垄断标准之后,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再次踩到红线。因为安全港更加强调企业垄断行为的透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此次发布会上透露,《反垄断法》即将修订。他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2008年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将来的需要,“在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
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2021年11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的《修正草案》当中,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当中都增加了数据算法约束条款;第十七条明确了转售价格维持、以及第十八条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的处理;还新增了第十九条等相关条例的修订和补充。《反垄断法》的修改是重中之重,如何进一步的完善和实行,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执行。
一、十三年后《反垄断法》进行修订,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规范化作出相应的修正《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自从2007年审议通过,2008年8月正式实施以来,到了2021年《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十三年,在如今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原有的《反垄断法》应该给予修正和调整,以达到适应时代的需求。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当中发现一些弊端,有关条例对于某些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执行体制需要更进一步的健全,应该出台更具有行政性垄断条例,让市场主体竞争更加的公平。
二、《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送审,增加数据算法这项新的条例人们关心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关心此次修正的条例,尤其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条款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在《反垄断法》的修正草案当中在第十条中新增了内容,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可以胡乱使用数据、算法、资体优势等方面限制和排除竞争;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不可以利用数据、算法等规则对其它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不合理的限制行为。
三、修正草案当中有关垄断协议的部分,修正条例非常有看点在《修正草案》中对于《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不可以对其销售产品的下游企业进行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在第十八条针对横向垄断做出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可以组织其它人进行垄断协议,或者不可以为其它经营达成垄断协议后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同时新增加了第十九条,规定参加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证据证明这些协议与竞争无关,可以不予追究,这项条例充分给予了经营者一个安全的“港湾”。在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六条都强调了未达到垄断标准,但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情况必须进行调查;《修正草案》中针对“停表”制度进行了补充。
除了以上这些,对于行政、法律责任部分等垄断制度之前的一些规则漏洞,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在反垄断面前没有任何特殊性,即使行政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次《反垄断法》的修改将更加的完善有关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确切的法律条例和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