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将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与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概括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鼓励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提高市场竞争力
《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防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兼并等手段形成独占地位或垄断优势,进而破坏竞争机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因而兼并控制历来属于反垄断制度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必须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目标。这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哪一方面都不可偏废。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因此,《反垄断法》通过确定这一基本原则,表明了两方面意思。第一,企业通过合并等方式形成企业集中,本身并不违法。第二,企业通过合并等方式形成企业集中,必须依法进行。
三、禁止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就不具有限制竞争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不需一个“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法律总则中所明确的任务与完成任务所要遵守的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俗称行政性垄断的这种行为,并非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所规制的内容。因为传统的反垄断法律针对的是市场行为,是市场中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破坏竞争,结果影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经营行为。此外,传统的反垄断法律一般适用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反垄断法》除了在总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在分则部分专门设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列举了各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其中,一项显著的规定是,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表明,《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已从具体行政行为延伸到了抽象行政行为,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与《反垄断法》第五章相呼应的总则第八条规定,就成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表明法律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立场,又成为禁止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公布 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意义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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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中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公布 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意义。
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
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反垄断法是什么意思: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