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审判程序中,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故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样化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辩论权,故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行使辩论权,故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故D项错误。
1、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
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
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至此,法庭辩论终结。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做进一步的辩论,双方可自由发表观点,但事先还是需向法官征求意见。
例如说:法官就刚才对方的观点我要发表意见,法官会根据你的要求判断是否要你继续发表意见。
3、互相辩论
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扩展资料:
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演讲要控制语速,吐字清晰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辩论语言的感情色彩,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能力。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能力。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要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要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庭辩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B, D
【考点】辩论原则
【解析】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辩论原则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其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这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也可以是书面的,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明等。最后,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此外,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而不是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2条的规定可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而证人是基于知道案件某些情况而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的,很显然,证人并非当事人,证人也就不能成为行使辩论权的主体。因此,选项C错误。与一般诉讼程序不同,督促程序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不经过辩论、调解,无需对争议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而是通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督促程度即告终结。因此,督促程序是有非讼性的特点,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011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司考命题考点整理如下: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
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法律|教育|网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注意: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