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消分在哪里预约 消违章在哪里预约

qq745048485 2024-11-14 阅读:5

长沙驾驶证消分在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

违章消分在哪里预约 消违章在哪里预约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预约入口为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

预约流程:

第一步:扫码或微信搜索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在线预约,选择我要预约。

第二步:选择交警业务。

第三步:选择交通违法业务处理。

第四步:选择非现场交通违法办理预约,选择预约时间及地点即可。

交管12123违章可以消分,目前广东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版本的互联网“学法减分”措施了,而甘肃省的嘉峪关、兰州、天水市也相继试点实行。除此之外,贵阳、台州、湖南省、湖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广西省、浙江省、贵州省等部分城市也相继实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交管部门。

学法记分也就说驾驶人在违章扣分后,通过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就可以减免道路安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如何在12123上学法消分?

1、打开交管12123,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没有账号密码的,点击下方的“立即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完成注册后再返回登录页面进行登录。

2、进入主页后,点击“更多”,下拉页面至“学习教育业务”并点击“学法减分”功能。

3、进入学法减分页面后,确认驾驶证信息,点击“网上学习考试”然后点击“申请”;阅读业务须知后点击“阅读并同意”。

4、检查所提交的申请信息,有误的可以对此进行修改,无误的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后,点击“完成”,此时系统会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可返回业务中心,点击“学法减分”功能,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点击“前往学习”,此时需要阅读学习须知,阅读完毕后并进行实人认证。

6、完成认证并进入学习界面后,点击“视频学习”或者“文档学习”进行学习,学习的过程中,顶部的区域会实时更新学习进度,点击学习详情就可以看到当前所有的学习记录。

学习、考试方式

申请人通过“学法减分”申请后,就可以立即进行学习,驾驶人在三天内观看手机上的视频或者文档累积达到30分钟后,需要在7天之内参加考试。参加考试后,累计答对18题及以上即为合格,可为本人驾驶证减免一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最多可以减免6分。

不能参加学法免分的情形

1、该地区没有实行:目前学法免分仅在试行阶段,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如果所在地没有实行自然就不能在12123上消分。

2、实习期、满分记录:如果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或者驾驶证在本个记分周期或上个记分周期有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计记满12分,那么将不能参加学法免分活动。

3、违章未处理:驾驶人名下有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也是不能参加的。

4、年检:驾驶人名下存在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5、作假:参加学法免分学习、考试是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行为。

6、再减免:如果已经通过学法减免6分后,在本个记分周期也是不可以再申请学法免分的。

第一步:扫码或微信搜索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在线预约,选择我要预约;

第二步:选择交警业务;

第三步:选择交通违法业务处理;

第四步:选择非现场交通违法办理预约,选择预约时间及地点即可。

违章通常是指交通违章(旧称,现称交通违法),即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管理及影响交通路况的行为。

不需要预约,带上行驶证和你的驾照,到交警队处罚大厅,用驾照给行驶证消分,然后交罚款即可。帮别人扣分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写明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扣分事项,此外还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违章机动车的行驶证以及违章通知单。借用别人的驾驶证扣分,必须是他本人到场才能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借别人的驾驶证去扣分,必须是他本人拿着驾驶证、身份证,拿着你的车辆行驶证,到违处大厅办理。

2、把你的行驶证和你所借人的驾驶证、身份证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调出你的违法记录让你确认。

3、当确认是你的违法信息,工作人员就会给你打印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罚款,交款后,违法信息就消掉了。

4、这个处罚决定书必须在15天内交罚款,超过15天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的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替他人处理违章要带他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还有代办人本人的身份证。

【扩展资料】

根据交警部门的规定,代他人处理违章,缴纳罚款,需要带他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还要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到当地车管所进行办理。1、处理违章扣分时,需要到违章地或者车辆号牌核发地的交警队办理,办理时报出车牌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工作人员会开出违章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15日内去指定的银行交款就可以了。15日后不缴纳就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