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乙款,将某财物交给乙作为担保,叫做出质,乙对此财物享有质权。质权是意定权利;
甲交一物于乙保管,甲不履行支付保管费的约定,则乙可留置此财物,乙对此财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联系: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区别:1.其标的物不同。抵押权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质权标的物为动产或权利;留置权抵押标的物是动产,并要求其留置动产同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其对抗效力不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权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留置权是其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留置。
3.优先受偿顺序上有所区别。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对比区别:
1、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
2、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
3、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分别解释: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将汽车质押给债权人,在还不起债时,债权人享有对汽车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还不起债时,银行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将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到期不付款,修理厂有将汽车留置的权利。
拓展资料
质权的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质权
法律分析: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案例如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