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立法,但自行立法不能有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也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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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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