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可以参看《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分析: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刑事拘留后证据不足的释放。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
6、《刑事诉讼法》第73条,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
7、《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8、《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刑事拘留后证据不足的释放。
第十五条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四条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
第七十三条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不是一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并不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审判长在开庭审理前应当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辩护人,是否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为被害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有权选择辩护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辩护人。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诉讼代理人。
可以看出,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并不相同。第七十三条主要是规定审判长在开庭前应当查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情况,而第七十五条则是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代理权利。其中,被告人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而被害人则有聘请律师或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指定代理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