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118号文件)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10

2022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如下: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118号文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2022年有本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本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如下: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2001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在他们每月享受400元左右的退休生活补助费。

民办教师退休金是按照教龄进行补助的,具体要根据情况而定,一般30年的民办教师每月只有600元退休金,与公办教师差距较大。

拓展资料

民办教师退休金大概多少钱?

民办教师的退休金是有不同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民办教师的出现,对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知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人们识字率低,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才大量招民办教师。随着教师队伍的越来越大,人们对民办教师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小,此时很多公办教师补充到教师队伍。一部分符合条件民办教师得以转变为公办教师,有了一个“正式”的身份。大部分教师被辞退。转成公办教师的现在已经快退休了,每个月有三四千元工资。而没有转成公办教师的原来民办教师,几年后只能领几百元的补助。相差确实很大。

公办教师属于正式在编教师,他们的工资待遇基本都很齐全,而民办教师只是临时代课教师,属于非正式在编教师,他们的工资待遇较低。

30年的公办教师,在退休之前可以评上副高级职称的话,他的退休金基本在6000元左右,还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如果身体出现状况需要住院治疗的话,报销比例差不多能达到百分之80以上,而且每年他们还有取暖费,可以说公办教师的退休福利很多。

30年的民办教师就不同了,他们的退休待遇与公办教师比起来就显得非常可怜,按照目前的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来讲,他们是按照教龄进行补助的,一年教龄可以得到20元,也就是说30年的民办教师每月只有600元退休金,此外他们并不享受职工医保,而是和农民一样参与新农合。

2022年中央对原民师补贴政策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贴同时,国家的新政策也对民办教师的养老与医疗补助标准有所改变。对于民办老师的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的固定额度的补助,以及医疗相关的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但是民办教师必须人服务于学校机构才可以领取定额补助。对于相关的医疗补贴金额为每名民办教师,每年120元。同时,字民办教师退休开始养老起便可以由社保机构领取,每月医疗补贴十元。但是对于死亡待遇的民办教师不作医疗补贴。

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XX〕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XX〕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2022年中央对原民师补贴政策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XX〕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

(三)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当时学校发放工资花名册、学校工作人员花名册、会议签到簿、大队或生产队工分登记册、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教案,并由3名公职人员出具的证言和原任教学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负责性证明及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

(四)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下放教师下放后又任民办教师的,可再享受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计发时间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月,即2022年10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是的。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扩展资料:

民办教师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放单位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各发放单位应于每年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2、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区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健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3、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投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