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规定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6

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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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内容是未履行法律文书中义务的赔偿。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照法律文书上面其他义务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对其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予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