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国后第一个传销案”
两周年纪念纪录片
每个冬天总会过去,春天总会到来;当乌云遮住太阳时,光明仍会到来。
3354记录哭泣而不放弃的连云纽约
1.广东云联惠公司被查封后,云联惠参与者一直在持续上诉,上诉的内容、专业性、法律途径、持续时间都让人吃惊。
(1)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最高法、检查组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认为云联惠的运营模式利国利民,是正常的电子商务行为。
摘录一些核心观点:
1.云联惠将属于自己的16%服务费分享给所有参与者。即使有等级制的积分赠与,也是合法的分配自己合法财产的方式。不存在欺诈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没有受害者,只有受益者;
2.会员注册时有明确的电子协议告知有公共系统操作手册,可以自由选择99元,999元升级与否,可以自由退费,不存在传销拉入会费的问题;
3.云联惠模式本身没有所谓的“拉人头”传销支撑。广州市公安局点评的数据显示,云联惠公司共收取16%的创业分成基金,即商家缴纳208亿元,会员费7.8亿元,代理费23.5亿元,股权利润3亿元。提现费16.9亿元。会员费比例:7.8亿元总收入(208 7.8 23.5 3) 1亿元=3.21%。因此,3.21%的升级费在云联惠总收入中占比很小,不符合直接或间接以开发者数量作为付费或返利依据的MLM特点;
4.认为云联惠的消费返还模式设计合理,经过科学论证,经过四年的实际操作不会崩盘。不能假设资金链断裂,被传销攻击。
6.即使有云联惠模式的地方层级团队薪酬,也不是刑法打击的范围。刑法打击的是以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为主的金字塔式欺诈传销。
(2)为云联惠案提供电子数据鉴定的广东新郑司法所反映其鉴定意见不客观真实,涉嫌非法鉴定。
摘录一些核心观点:
1.2019年10月10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在网上直播了2019年苏1324第一刑162号庭审情况。在质证环节,赵律师指出,在对云联惠法人董事长的公审中,新郑两名鉴定人在回答专家辅助人质证时公开承认:“他们无法辨认云联惠的金字塔结构,但委托机关让他们这样写;
2.系统中发生变化的推荐人数量和注销账号并返还费用的人数没有确定。
云联惠公布的操作手册和客服档案显示,推荐人是可以修改的。既然所有的裁判都可以修改,那就不能证明被告在下面成员的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但云联惠会员可以自由退会、退费,无法证明被告引诱、胁迫参与者缴纳入会费以获得会员资格。鉴定数据没有对这些公开的事实鉴定出任何可以证明不是传销的有利数据,鉴定数据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
3.鉴定意见中,不存在被告人通过以下层级获得的报酬、回扣,非法获利数据与提现数据相混淆,缺乏骗取财物的数据支持;
4.在没有认定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下,云联惠大量虚拟ID账号被故意认定为只能是自然人的传销者。很明显,被鉴定的账号数量和级别都是错的;
5.没有认定云联惠可以免费升级金钻或铂金钻的事实和具体数据。
云联惠普通免费会员通过消费获得积分,然后获得红点返利,再用红点升级为金钻或铂金钻。也就是说,
一方面,整个云联惠体系的成员形成119层的金字塔形层级结构。内容中还说,会员消费销售时,各级提成(奖励)和奖励会根据会员推荐关系递减50%,直到分数为0.001。根据鉴定意见,比如最低楼层消费10000元,第二层获得5%积分奖励500积分,第三层以每天约0.12元/天的返利率获得约0.25元/天,向上递减5至8倍。退税率为零,没有货币价值。如何从塔底转移到塔顶119层的利益?简单的算术表明,在鉴定中将云联惠描述为金字塔结构是错误的;
第二份鉴定意见称:“截至2018年5月8日,云联惠在全国共吸收会员8962017人,自上而下形成的会员推荐关系有119层。其中普通会员7691704人,金钻会员182030人,铂金钻石会员1088283人。共收取会员推广费1,089,866,439.75元,代理费4,033,386,09186元,培训费10,480,276.72元,创业费53,342,514,751.18元。其中,创业共享基金累计支出39,835,731,659.72”。从上述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云联惠收取的会员升级费总计约10亿元,而创业共享基金累计支出约40亿元,远大于收取的会员升级费,这与MLM收取入会费的主要盈利手段不符。也就是说,鉴定内容只是证明了云联惠的会员升级费并不是MLM的入场费。
7.引用了律师庭审对辛正司法鉴定的质证意见。
(1)认为辛正是通过非法检材认定的。
1)《鉴定意见书》提交的材料不合法,鉴定材料基于广州市公安局通过非法黑客技术获取的电子数据。技术侦查措施没有经过批准,属于非法手段。
2)《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资料如下:“一张光盘包含四次压缩
文件、1个EXCEL文件和2个WORD文档”。但根据物证远程勘查工作笔录中显示将十个文件导入并保存其中,但移送作出检材的共7个文件,且移送文件名称与远程勘查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名称不一致,1个EXCEL文件和2个WORD文档也并非远程勘查所取得得电子数据文件。应当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出具说明,因此该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得依据。
4)、涉案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不完整,未随案移送所收集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同一性证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2)认为鑫证鉴定程序不合法
1)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中严重违反规定,没有对该检材与鉴定中所使用的副本进行完整性校验。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没有制作电子数据副本随案移送。
3)鉴定结论错误,没有优先采用国标、部颁标准鉴定。如采用国标和部颁标准,按照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及依据无法得出层级关系。
(3)认为鑫证电子数据鉴定资质不合法
1)、该鉴定机构没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审的实验室认证。其得出的结论不权威、不真实、不客观。
2)、作出《鉴定意见书》的两名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员任职条件,其中一人没有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经历也没有5年。
据了解,有一个专门的告鑫证小组在广州市走访现场、各种诉求。
(三)、举报对云联惠公司做出涉嫌传销结论的“海珠区工商调查终结报告”。
引用了庭审公开网上的公开播报,在对云联惠案地方上的涉案人员进行庭审时,律师质证该调查终结报告无公章、无落款人签字、及报告日期与内容不符,明显造假。
此项有大量的云联惠会员参与诉求,且受到海珠区市场监督局回复后,依然没有放弃诉求。
(四)、前往审理云联惠总部人员的管辖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公开黄明董事长的庭审录像;提交要求及时审结黄明案和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
摘抄部分核心观点:
1、要求公开黄明的庭审录像有利消除各方猜测,明了真相;
2、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取保;
3、认为云联惠案,庭审时律师质证反映出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键的鑫证司法鉴定意见涉嫌非法,所有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4、当事人运营消费返利这一创新经济模式,法无禁止皆可为,在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有利被告的原则按疑罪从无处理;
5、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教授领衔的多名中国法学专家对云联惠经营模式及参与云联惠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了专家法律论证意见,认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黄明董事长如果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其到底骗取了谁的财物,骗了多少财物,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在哪;
7、黄明已被羁押超2周年,广州市海珠区法院19年4月份受理该案件至今已超1周年,海珠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结该案,属于超期羁押,依法应当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了解,有大量的云联惠会员前往海珠区法院提出了“要求公开黄明董事长的庭审录像;及要求及时审结黄明案和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这些人提交完资料,一般会在现场拍一个短视频,坚定宣读“云联惠无罪、黄明无罪”
(五)、反映云联惠涉案人员被超期羁押及主张云联惠涉案人员无罪。
其具体举措:
1、各省大部分城市自发约定大量写信反映情况
这是云联惠会员最让人震撼的行为,于是记录在具体举措的第一条。据保守估计,全国各地向上级各部门反映云联惠情况的信件以百万为单位计,全国各地邮寄信件的现场视频此起彼伏,其中听到过很多感人的故事,有些写信团队带动了一大片人,这里不多说。现摘要部分信件内容:
信件一摘要;一个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什么特权?去越地执行越级处罚远在千里之外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我们老百姓有几点不服。1、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一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应熟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第二章管辖”:其中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然对照此咸宁市工商的处罚程序:咸宁工商典型的乱作为、渎职、失职、随意给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扣上了传销黑帽并向咸宁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中的存款和其他资金予以冻结,后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7777901元、2.罚款1800000元。是谁给了咸宁工商异地执法的特权;2、他们的这种行为竟又得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对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终审裁定。大批的云联惠会员纷纷写信至湖北省工商局、纪委、人大、信访办反应了此情况但一直没见到撤销裁定的文书。一个区的法院明知道云联惠法人黄明被羁押无法应诉且云联惠案件是否是传销并没有审判定性的情况下做出终审裁定,我们老百姓不服,再说异地的湖北的区一级法院有什么权利对广东广州市的公司作出终审裁定。
信件二摘要:感谢您能打开这封信,因为信息具有永远不对称的属性,因此,这封信可能包含着很多你尚未知道的信息,我希望您能认真仔细的看完,对您一定有所裨益:
云联惠不构成传销,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众多庭审实况视频和人民教育家高铭喧教授等九位顶级司法专家的论证,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同时国家高层不断出台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也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做为掌控一方裁判决定权的法院院长理应知法守法顺应共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的终结在贵院进行的这起浪费司法资源的案件,尽快无罪释放当事人。
诸多信件还有很多,他们思维清晰、维权意识很强,无不彰显这是一个司法改革,公民法律意识觉醒的时代。
如早期收集的未涂改的不予起诉决定书《耒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当事人所谓下线总人数1698名,提现24.4万被免于起诉,不起诉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稍后收集有不予起诉决定书《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检察院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于2019年4月2日对云联惠案涉案当事人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该被不起诉人系辽宁省一级代理公司董事长,涉及会员人数四千余人,提现金额二十余万元。不予起诉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及在12309检察公开网上收集了大量的云联惠不起诉案例;2020年又陆续收集到各地法院中止审理云联惠案件的文书。
这个小组极大的安抚了涉案家属的恐慌,提供的文书和材料成功的促成了很多“云联惠涉案人员被准予取保、不予起诉的案例”也极大的减轻了律师的工作负担。
3、几百万云联惠会员坚定相信国家、相信党;一直坚持合理合法的诉求,没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
云联惠模式属于互联网创新电商模式,大量会员怀揣着“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热情参与了云联惠。在云联惠公司被查封后,参与平台的商家、会员很多损失惨重,但是大家在“某云之声”、“某好声音”等每日播报的引导下及诸如某哥、某姐、某军、某战神、某花、某小百科、某心情、某飘飘、某群主的正确表率下,几百万云联惠会员忍一时委屈,始终坚定相信国家、相信党,始终坚持了合法诉求,没有发生群体事件,让人感佩。
试想一个企业、一个企业负责人,如果有一群高素质、有纪律的人不离不弃,那么很难相信这是一个犯罪组织。
二、云联惠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困惑,老百姓无法理解此现象也无从体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被尊重。
1、出现云联惠总部人员没有审判,地方上的云联惠代理或会员却被判刑或撤案或被不起诉,基于同样的事实及法律,结果却天壤之别。
案例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2刑初138号判决书中杨某一案,嫌疑人不属于云联惠代理仅属于云联惠个人会员,其开庭时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各方面证据显示:
(1)杨某只是一个个人参与者,不是广东云联惠公司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杨某不是在广东云联惠公司中起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
(3)杨某没有在广东云联惠公司承担宣传,培训职责。
(4)杨某从未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
以上,同一部法律全国出现让人不可思议同案不同判,不同地域的云联惠涉案人员有些涉及人数和提现轻微的已在监狱服刑而涉及人数和提现多几倍却可以不予起诉,这种现象让人深思。记得有人说过:“冤案的典型特征就是同一个案件会出现不可调和的迥异判断”而云联惠案件是否也是如此,留给历史来证明。
三、云联惠各方参与者的现状
资料显示云联惠平台上的商家和铂钻会员有一百多万,案发后笔者却没看到会员和商家纷纷控告云联惠公司的案例,查找现有开庭的云联惠案件庭审录像,笔者也没有找到传销受害人出庭指控云联惠的情况。笔者这2年到过很多城市,已经找不到当时“你消费我乐返;消费等于存钱;”及云联惠联盟商家牌匾到处可见的盛况。但是许许多多的云联惠微信群依然因为云联惠而活跃着,群里有诸如云联惠参与者马如强被羁押耽误病情离世的愤怒;也有大家节衣缩食凑邮资寄信的信仰;还有许许多多互帮互助的温馨,大家依然坚信云联惠在某天必然回归。
一个商业模式为什么在司法机关打掉它以后,老百姓虽然受了很大损失,但依然对该模式充满感情。司法机关有没有想过老百姓为什么会这样,难道几百万参与云联惠的老百姓都被传销洗了脑?
四、媒体及广大微博用户对云联惠案件发声质疑
五、政策的春风
当前形势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春风不断,特别是在法律上对于保护民企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而云粉的普遍观点是:“不坐等利好、只要黄明董事长不出,就诉求不止”
六、当前云联惠董事长黄明近况
2019年7月29日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了黄明一案,至今一直没有公开庭审录像,而黄明本人一直被强制羁押着,身体健康。据了解,律师出生的黄明董事长坚持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之一是曾经为中国著名冤案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出庭辩护的吴建平律师。据了解,黄明庭审当天,出庭的司法鉴定专家系国内著名的五位计算机数据鉴定专家之一,其对关键证据鑫证司法鉴定作出了有力的质证,现场视频连线的鉴定人如实说明了情况,其暴露的问题,前文,泗洪县人民法院对2019苏1324刑初162号案件的庭审中,赵律师在质证环节进行了充分阐述,最后鉴定专家提交了质证报告;而吴律师紧扣“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做了细致缜密的无罪辩护。
期待该案尽快宣判无罪,祝天下的云联惠参与者最终会欢笑满颜,而如果云联惠最终无罪,那将是真正的民营企业的春天已经到来。
写于2020年5月30日
祝福云联人!加油!
涉诉服务小组新Y
相关问答:我听说云联惠可以不花钱消费是吗是的云联惠就可以返利,消费的种类是挺多的,在上面购物就能得到返利,日返万分之五。而且上面的东西也不贵呢。相关问答:“云联惠”被封了,投进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如何要回来?
云联惠,实属传销,虽有听到说云联惠没有受害人就不是传销,实属对刑法的无知。传销活动,跟传销组织本身纳税没有任何关系,刑法规定中也未说纳税就能证明企业是合法的。在很多传销公司中,企业注册是合法的,但开展的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就会对负责任人进行处罚。
传销活动,加入者本身就是受害者,但往往会受返佣模式从受害者又变成犯罪实施者和传播者。所以一旦有人入会,就成了受害者,而每天返回的资金,就是由下一个会员的资金填充运作,而推广分佣即又成了犯罪传播者。
建议,问题提出者拿你在云联惠的交易流水记录和身份帐户信息及获利数额等信息向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看你还能在这散播你所谓的创新、正义不。
2018年传销组织排行榜:MBI-易物币、M3-威达利、暗黑币、AC亚洲币。
1、 MBI-易物币
MBI国际集团自称是一家多元化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叫张誉发,祖籍潮州,马来西亚第三代华人。
张誉发团队在2015年推出一款MFC游戏,将易物币打造成虚拟货币,谎称每年会有一倍以上的回报率,通过在线商城购物、线下交易的方式,使易物币发生流通,再通过开办宣讲会进行宣传,编造投资虚拟币只涨不跌的谎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发展下线。截止2017年7月,MBI的传销业务会员规模达到了480万人,会员投资金额高达几百亿元。
2、M3-威达利
威达利最早出现在2012年,其宣称:只要每天点击多少个广告,就可以嫌钱。传销形式与易物币类似,进组织前需先交加盟费,3000、5000、9000不等,若拉人还可以有提成。
3、暗黑币
山寨“暗黑币”最早出现于2014年,由香港居民杜玲、刘雄联手打造,为支撑虚假“暗黑币”投资,其在香港成立了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由刘雄等人建立的山寨“暗黑币”网站与真正的“暗黑币”没有任何关联,它只是借助“暗黑币”的名声及价值大肆进行宣传,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真正的暗黑币后已更名为Dash-达世币)
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底,短短8个月时间就在中国内地发展会员3万余个(以累计注册账号计算),案发前,达康公司每天入账资金达到两三千万元,总涉案金额近15亿元。
4、AC亚洲币
2014年9月,仅有小学文化的项某与做软件开发的谷某合作,两人在台湾租借服务器,将AC复利系统包装成一家致力于互联网金融研究和创新理财的民族企业,命名为“亚币集团”。
通过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及线下“学院”培训的快速发展,项某不断蛊惑亲友投资成为会员,致使3万多人先后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
是传销的,快捷币创始人已经跑路,快捷币无法兑换。
深圳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姚志亮告诉记者,这个所谓的快捷币可以定性为传销诈骗,也属于非法集资项目,这类项目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而从事所谓快捷币推广,将会被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名追诉。
据资深玩家介绍快捷币很有可能是蒂克币的再生盘,就是说原班人马打造的,蒂克币做不下去了就再找一个把戏来代替继续坑钱。早期可以赚到钱,云矿机就是复利盘,静态一百天回本。那么实质上所谓的去中心和可流通都是假的,因为它不具备加密数字货币的属性。
扩展资料:
快捷币属于山寨币,下载比特币源代码,对源代码稍微加以修改(数量,加密方式等)即产生了快捷币,这也是所有山寨币产生的技术基础。
其次,从类型上讲,属于企业币。虽然快捷币号称不受央行管控,但是每一个投资者有定向的投资对象(购买云矿机),这就意味着快捷币不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3·15重磅起底:2018下半年100大传销币实录清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社会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社会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社会,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李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