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最权威的一种手段 非诉讼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常用手段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4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依法求助的方式和途径:

非诉讼途径:协商(协商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权益争议是通过协商解决的)、调解(调解是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广泛适用。)、仲裁(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其他财产权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行政复议(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途径:民事诉讼(公民遇到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用于解决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刑事诉讼(公民对于某些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旨在惩罚犯罪分子)行政诉讼(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法律服务和帮助机构:法律服务所(帮助解决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出主意等)、律师事务所(回答法律问题,出主意,打官司,出庭辩护等)、公证处(证明合同,遗嘱,亲属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律援助中心(当打官司遇到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救济: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控告举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补充

①民事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但不包括行政复议。

②诉讼及打官司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打官司要到人民法院。

③非诉讼途径是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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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手段分类有:和解、调解和仲裁。

一、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

1、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2、调解: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的优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