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属于法定继承(被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之一而继承房产办理过户的,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属于其他人员继承房屋时,属于赠与方式过户,还是需要缴纳该项的;
2、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被继承人的所有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的当事人)都需要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门牌号);
(2)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办理公证手续,取得公证书后,再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法律分析】
需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人民法院需要开庭审理遗产纠纷,最后依法判决。需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四个步骤,结果出来后房产继承的手续要通过对房屋的评估、公证和申请产权仓房等过程来办理。1、评估公司首先对房屋进行市值的评估。2、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3、申请人还需要去房地产部门进行房屋面积测绘的申请,领取测绘结果,便于产权登记。如果房屋存在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说明这套房屋是不完善的。这种情况下,需要先把贷款还清,然后才可以作为整体遗产来进行分配。或者通过银行主持进行拍卖,剩下的当作遗产进行处理,也可以由法定继承人自己个人进行房屋出售,还清银行的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是要继承房产,需要准备的资料是非常多,为了保证办理房产继承不浪费太多的时间,需要将所需材料都准备齐全。那么房产继承如何办理,以及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各位是否了解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房产继承如何办理
1、通过正规的评估公司,给自己继续的房子进行估价;2、申请人需要前往办理继承公证,并领取合法的公证书;3、然后凭借公证书前往房地产绘测部门,领取绘测图,为办理房产证做铺垫;4、申请人带上以上的材料,前往房地产,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二、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首先,申请办理房产继承的个人,需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如果是让他人代办的,需要有申请人的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而对于国外的委托书,还需要额外加上人员公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由公安部门开具,若是在医院死亡的,则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此外,若是被继承人是在国外室外的,则需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及需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这里主要是房产,若是还有其它财产的,也需要提供出来,如股票、宅基地、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写好的遗嘱,其中材料有可能是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或由他人代写,录音等。
5、如果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放弃继承的话,则需要亲自前往公证处进行声明,或者是提交放弃击穿强度声明书。
关于房产继承如何办理,以及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如果是要继承房产,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在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哦。
1.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子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