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征退税征管法条例 误征退税征管法条例最新

qq745048485 2024-11-19 阅读:2

今天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日子,因为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了!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位小伙伴可以通过网络、邮寄、大厅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现在基本上都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快捷办理,国家也提倡大家使用手机APP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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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这个消息我相信很多人最关心的应该是退税的问题,不要急,这就为您奉上一份指南,让你清楚地明白哪些情况可以退税?还有具体手机APP操作方法。

先为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进行年度汇算?

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单位帮个人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只是预缴,可能会多缴或少缴。年度汇算让纳税人可以进行“查遗补漏”,多了就退、少了就补,这样也能确保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这样解释想必大家都明白。

接着为大家解答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曾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7种情况可申请退税: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已经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很多人其实看了上面的几种情况依然不是太明白,不用担心,只要你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操作,系统会为您计算是退是补。

1、打开个税APP,这时候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开始申报“入口。这里要说明一下,3月1日-3月15日申报的话需要预约,3月16开始可以直接申报,预约流程在下方。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预约教程

2、点开后我们看到“开始申报”页面,申报前核对“收入信息、附加项扣除信息、银行卡信息”有无错漏,如果是初次申请的,需要输入有效的银行卡等信息,建议用全国性Ⅰ类银行账户。

3、这时候会跳转到简易申报须知页面,会出现一大串文字提示,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可以切换为标准申报。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即可进行下一步。

4、这时候汇算地有三个选择:1、主要收入来源地;2、户籍所在地;3、经常居住地。你是当地人在当地企业工作选择户籍所在地就行了。如果是外来务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与选择汇算地一致的会自助对应。然后点击下一步,再确认即可。

5、接着会自动完成税款计算,得出可申请退税金额,点击蓝色”申请退税“,然后会有退税说明倒计时,倒计时结束后点击”继续退税“,再选择退税银行卡,确定无误后,点击”继续退税“,成功提交申报后等待即可。

其实每年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一句话就是:多退少补。能退税大家都开心,如果要补税也一定要依法补税,要想逃避,可能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这都是有法可依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希望每个纳税人都能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基本案情:

1.案件起因

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

2.外贸公司举证

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

3.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情况,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2005]199号文)第六条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

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外贸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2015年6月18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外贸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

二、法院审理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

1.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公司开具。

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提供了详细的海运提单查询清单,并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

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而其提供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物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45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根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

2.关于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

首先,按照[2005]19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提供,且被证明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张其并无提供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贸公司主张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13]12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单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2010年发生,当时税务部门按照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单证备案并无不妥,而外贸公司也确实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

第三,关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溯及力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既往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5]199号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在2012年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012]24号文)的《废止文件目录》废止。同时,[2012]24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可见,依据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仍要补缴已退税款,同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不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说,财税39号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对[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一种完善和细化,同时并没有”减轻”的条款,在溯及既往时只能”从旧”。

第四,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恢复征税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2005]199号文第六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

第五,关于过罚相适应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仅追缴了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未对外贸公司进行处罚,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处理上的差别。

一审结论: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观点

1.备案义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指:(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虽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但并未免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作为备案单证之一存放企业的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2.原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99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此条款至2012年7月方废止。

3.现行未按规定备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该条款中所陈述的例外情况一般指自提、边贸等极为特殊的交付方式。况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对于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名称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而案涉业务成交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外贸公司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事前报告义务。

4.提单备案的特殊性

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FOB价格条款下的贸易越来越多的由买方直接与船公司签约,演变为买方直接指定货运代理公司,但这种交易模式,并不完全导致出口公司无法取得原始的货代提单,外贸公司上诉认为案涉货代提单均由他人掌控且被更改信息,但既无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真实的海运提单,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法院终审结论

1.法院结论

综上所述,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号税务处理决定第二条关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的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对出口企业提醒

出口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对于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的,需要做好备案。特别是财务部门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楚备案政策规定,与外贸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

3.对税务机关建议

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要注意对单证备案政策的宣传,特别对在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时要注意单证备案的查看,及时督促企业完善。对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单证,建议进一步核查,避免涉嫌渎职。对于需要备案的单证,建议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作出规范,使得单证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标准。

可以退税的情况包括:多缴或误缴税款;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及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版务机关按照规定权应给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关于误收退税的会计分录

1、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按照多交的增值税额,按原渠道冲回,其二,在本月按照两个月收入的累计额减去上月已申报的收入额的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冲销的会计分录:

(1)将少计的收入和多计的税款冲回

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贷:商品销售收入

(2)不必办理退税手续,本月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会自动找平。

上年土地使用税误收退税,现退税款已到账。求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收到退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月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2013年8月地税局误收税款,12月退税给企业,会计分录怎么写?有高手请指教,谢谢!

地税局退回的959元

如果计入2013年

借:银行存款

贷:本年利润

如果计入2014年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金额都是959,自己填上吧。

?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收到前年误交退税-城建税3万,做帐时不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可以吗?

退回城建税3万,属于金额较大,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发票出错要进行退税,需要带什么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向主管税务局(所)提出申请。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覆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

收到上年度(2016年)的土地使用税减免退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借:银行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地税误收税额,我申请了退税,如果银行同意了,要多长时间能退回

申请退税和银行没有关系的。

你只有向地税打申请报告,获批后回送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核通过,会从金库中把钱划到你账上。

时间大概一两个月。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去国税退企业所得税没享受减免报多了需要带着什么去办退税

1、领取并填写《退税申请表》

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在《退税申请书》中“纳税人名称”一栏中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在“退税性质”中填写(减免退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退税)中的一种。若所退税款税票张数不止一张,请单附一张清单并加盖公章。

2、须附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减免税批覆复印件或其它批覆复印件一份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4)发生退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一份(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它应交应付款科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大于10000元需单附金额明细说明并加盖公章。)

经中介机构审计税前扣除项目退税需附送审计报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A4纸复印,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所得税误缴退税期间,完税凭证如何打印?

(1)先讲正确的计税方法,根据个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你与公司签订合同,如果长期都是做类似的事情,提供性质相同的劳务的话,那应该是一个月收入为一次,即:即使你两周领取报酬一次,一个月领两次,也要两次合在一起计税,选税率。(2)其次,根据税法,代扣代缴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以往忘记扣缴就要及时按正确的方法重新扣缴了,即要按以上(1)所述的方法、分月扣缴。4个月全加起来是不对的。你试试这样与公司讨论,如果公司漏了为一个员工报税几个月,是否应该将数月人工作为这个员工的一个月人工、无形中挤高税率来交税呢?是不是公司害怕有罚款、滞纳金,就申报为当月的劳务报酬呢?(3)其实纳税人如果主动补做代扣代缴税金,没有罚款的;另外一般经向税局说明情况(如税法知识不过关等,态度诚恳),经申请可以没有滞纳金的,你们可以尝试。税法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覆》(国税函[2004]1199号)(4)最后回答你的问题,如果已经交了税,是否可以追回来,理论上是可以的。不过要你公司配合与税局沟通,上报批准,灵活的方法是用以后的税款来抵(但不退,退要涉及财政,非常麻烦的哦),但3万元税款的话还是值得去做。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