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导语】总结报告是对过去工作的回顾和评价,因而要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下是考网整理的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欢迎阅读!
1.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现就20xx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
一、本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积极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维权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本人严格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律师协会决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本人一直严格遵守着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兢兢业业,没有一起违规案例。
总之,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是律师的职责。今后要积极查找自己在执业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办案过程中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努力实现每经办、处理一起法律事务均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再接再厉,进一步钻研法律业务,磨炼自己的办案能力,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2.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我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行法律和行为规范,依法履行律师职务,工作认真踏实,业务精益求精,注重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
律师职业是专业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法律工作,为能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服务,我努力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贫济弱,匡扶正义”的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结合法律援助工作自身的特点,积极维护法律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才能取得法律援助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仍将坚持诚信为本,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争做一名政府放心,委托人满意,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优秀律师。
3.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岁月匆匆,一年的律师实习很快就要结束了。回首过去的一年,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在自己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实习中,收获颇丰,首先,使我的理论和经验受到了洗礼,其次,使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加了解,同时我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在往后执业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现实的法务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变化,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维,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做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一、律师职业的认识。
首先我认为律师职业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律师,最起码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公正不阿这样的原则,时时刻刻以这样的信条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之前,在我们的心中就要有这样的信念与精神来做支撑,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并涉及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得到更大的壮大,我国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优秀律师,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方方面面!
其次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二、一位优秀律师应具备的素质。
所谓律师最基本的素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独特的思维模式;优良的职业品格素养;高水准的专业技能,要有优良的职业政治素养。
第一、律师应该具有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良的思维品质,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理性的、推理的、注重高度逻辑性和程序性的法律工作。基于律师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的“唯法是从”精神,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崇法性,保证律师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价值标准,树立公平正义的真诚信仰。
第二、要有优良的职业品格素养;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活动家,依法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其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尊法律、重事实、重诚信、守敬业是我们的执业准则,在当事人面前为了金钱利益不顾人格山呼海吹或出卖人格,与当权者周旋,唯唯诺诺、蝇蝇苟苟;与同行相处一旦得势,小人嘴脸耀武扬威、得意自满,畏强欺弱,自我膨胀,打压同行,在法庭论辩博弈中技不如人则记仇使坏,处处贬毁他人,凡此种种都是让人不屑与不耻的劣质品格,一个优良的职业律师应秉持公平正义,作风正派,心态端正,长于以过硬运用法律事实技能服务于当事人,使相对方信服,使法律共同体的关联方认可!这才是正道的方法,这样才能练就优良的律师职业品格素养。
第三、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并熟练掌握常用的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律师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用知识。要重视自身的继续教育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改革的成果要有法律来确认和巩固,因此我们的法律也将随着改革的深入时常发生着变化:新法律的颁布实施、旧法律的修正和修改、新的法律业务领域的开拓,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去学习掌握。一个业务技能粗劣的律师是不配号称“优秀律师”的,无论他表面上拥有多少职衔、荣誉、光环,也无论他的职衔、荣誉、光环如何取得,他充其量只是个御用的附庸或时势的产物,不会在职业生涯中或历史长河中留下优秀的英名的,良好的律师职业技能素养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文学素养和丰富的综合知识结累,对错综复杂的法律是非具有高度敏锐的判断力,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或纠纷的策划应对具有高超的解决方略,对疑难复杂问题富有创造性解决思维,对庭审程序具有高超的驾驭调控艺术和法庭论辩临场应对自如能力。
第四、要有优良的职业政治素养。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和民主进程的主要参与者和推进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律师绝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商人做生意,不应惟利是图。学会做一个好的律师人,对集体(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讲奉献,对客户要讲负责,对同事要讲宽容,对朋友要讲诚信。不提高道德修养,最终是要被客户所否定,也注定会被社会淘汰。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因为精通法律,熟悉政治,且频繁涉及到国家社会各方面各层面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律师应该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律师优良的职业素养要求在涉及爱国、爱民族、爱人民之大是大非问题上应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律师的`言行要对祖国负责,对民族负责,对人民负责,而绝不可见利忘义,背叛祖国,出卖民族,辜负人民,祸害社会!优秀的职业律师应是推动社会进步,民族发展,国家昌盛,人民幸福的进步力量,中坚分子!
为加强和巩固实习效果,我做了以下事情:
1、循序渐进。实习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全过程。
2、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
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划和追求。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我还深刻的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长为一名合格执业律师,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能够在律师这一职业道路上能够走得更长远。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执业一年半,感触良多,我本来就是个十分敏感的人,在这样复杂的环境里更是感慨良多了,只是,这些都隐藏在了我水不扬波的职业形象与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职业要求下,在骨子里,早已波涛汹涌,暗流涌动。
想说什么不知从何说起,先想到哪说到哪吧,没有什么主题。
首先说说收入,我觉得这个问题很现实,也很实际,很多人虽然摆出一副清高的嘴脸,但说白了,你缺少不了,理想和信念都是在吃饱之后的事情。
执业一年半,我月入超过了一万,有大小月之分,但是低的时候也没低过8000,多的时候还有一万七八的时候,我在北国的一个中等发达城市,当地的房价在4000-6000之间,所以这个数字还是不错的,如果你在北京上海赚了那么多的钱,那么,不能说你赚的和我一样多,在不同地区,人民币有着不同的使用概念。
很多人抱怨自己没有案源,没有案子,吃不上饭,我也不知道你们有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局面,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无非两种,一是你方法不对,需要调整。二是你根本不适合,需要调动。希望那些朋友琢磨自己属于哪种情况,赚钱其实很容易,我身边很多和我一起执业一年半的人,都已经赚的和我差不多了,我现在一个月三两个案子,平均收费在3000-4000元,这是比较喜欢的方式,案子不多也不少。不多者,我可以有充分时间做好。不少者,这些钱足以让我过得比较体面。我对我现在的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都十分满意,不怕不谦虚的说,我很优秀,我配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当事人的律师费。
我到现在做过二十四个案子,二十一个当事人都对我十分满意,二十四个对方律师都在当时和以后的场合表达过对我的敬意,至于审理案件的二十四个法官,大半都当着我当事人的面,告诉他们,就该找这样的律师,的确,我个性很强,用我们东北人的话来说,我不惯着我看不上的人,所以也会遭到一些人嫉恨,但是我更本不怕,法官认可我,对方律师敬畏我,我的当事人信任我,这就是我的资本,有了这些,我就是个压不垮,打不倒,锤不扁的人物,我以上的这些小成就,很多人看了都会说我吹牛,但是你们爱信不信,这些成就,很多律师一辈子遇见三两次就够炫耀的了,我却已经盲目了,但是那感觉很享受,我对每个案子都足够努力,我配的得到这些!
印象最深的一次,我到某小法庭办理一个案子,结果本来四五万的赔偿,我一万就调解了,法官和我握了三四次手,把我从四楼送到一楼大门口,对我的当事人说:我就喜欢这种律师,既有业务,又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办成事!那个当事人从此打官司没找过别人!
那些抱怨和迷茫的人,如果你能做到我这一点或做得比我好,你们怎么会没案子,会不赚钱那?
当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我的确志得意满,十分嚣张,我从不掩饰,我不喜欢无聊的谦虚,我该有的评价,就应该有,别人不夸我,我都会自己夸自己,但是我不行的地方,我不介意任何人知道,我活的就是那么简单直接而有效率。
我说这些的时候,是想告诉所有的后来者,请你们在听惯了失败者的抱怨后,听听我们这些不算太失败人的话,律师这个行业没有错,这是个十分好的行业,好到无可比拟,但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是不是那块料,得有实践检验,但是,你不行,那仅仅是你个人的能力问题。
我一个月只需要工作七八天,其他时间都在会友和享受生活,读书,这七八天,我就赚了四五个国企工人的工资,而且我时间自由,无拘无束,还有比这更好的工作吗?我想不到了,而且,工作中我与人方便,广结善缘,各行各业都有我的朋友,因为我在他们危难时帮过他们,我帮他们的时候不遗余力,他们帮我的时候也好不推脱,我帮朋友办了很多事,都是利用其他朋友的资源,可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我就帮了各种各样的朋友,我帮一个医生朋友的孩子读重点小学,是通过一个小学老师,我帮助那个小学老师的父亲住院,是找了那个医生朋友,但是他们都领我的情,这种事我做了无数,没要过一分钱,但是这都是资源。
那个医生是创伤科的,要了我一盒名片,每次有病人入院,他就问是不是交通事故,然后就让他们拿着我的名片找我,那个小学老师,和家长聊天时候,发现他们有问题就让他们来找我,这些是我用人心和能力换来的,那些曾经记恨我,怀疑我的人,同样可以在帖子里嘲笑我和质疑我,只要你们私下里扪心自问,我能做到这些,我凭什么不能成功,不能赚钱?凭什么?
做律师就是做人,你做人得到了认可,案子就会上门,赶都赶不走。我现在,已经可以说,我就是坐在家里,什么都不干,都会被当事人推着走了。
有个当事人,我根本不想做他的案子,嫌麻烦,他就把钱塞在我手里跑了,他说别人律师要三千他不干,非要给我五千,我还不接,他说虽然初次见面,但是我条理清楚,一看就是好律师,他信任我。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赚钱,不成功?凭什么?我扪心自问,一年半,几十个案子,我敢拍着胸脯说,我没对不起过任何一个当事人,或者极个别人对我不满意,但是我敢说,如果连我都不能让他们满意,就没有几个律师能让他们满意,而且那些能让他们满意的律师,一定业务精湛到令我叹为观止,估计不会屈伸赚他那几个钱,我不是说我多优秀,我是说,在只收五千以下律师费的律师里,我提供的业务是优质的,我的态度是认真的,我的人品是可信的。
把这里的律师比成车,兄弟我就是捷达,我是没有奔驰体面,没有奥迪高档,没有宝马性能好,但是我皮实,耐用,油耗低,值得信赖,毕竟是德国品质,关键是我保养也比他们低得多····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成功那?只因为个别人的嫉恨和怀疑,我就得配合他们的自卑和嫉妒而失败吗?不,我会成功的,而且,会更大的成功。
5.律师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时间总是在工作中无声无息度过,不觉间我在律师的职业岗位上又成长了一年。这一年,在众多领导和同仁的帮助下,我完成了从一个律师业内新兵的成长蜕变。相对上年度执业之初的青涩时光,在本年度我个人执业的第二个春秋,我的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专业理论知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业务量和业务技能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将我在20xx年度中的个人工作情况及自己的一些感悟体会向领导们做个汇报,请领导多多指正!
20xx年度我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事先做人,做人从提高思想品德修养开始。
我始终坚信,不论是从事什么行业做什么事情,都要从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做起。律师在普通民众的眼里,做的是诠释法律公平正义的工作,这就更要求我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树立良好的品德形象。相对去年来说,本年度代理的案件多了不少,时间上也紧了很多,但我仍然坚持每天拿出一定的时间,来阅读书籍,关注社会民生,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修养。
二、注重同事间的沟通合作,学习同事的优秀经验,帮助所里的实习律师快速成长。
通过上一年度的执业,使我具备了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因而本年度的工作要顺利很多。相对所里其他从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来讲,从业2年的我还有不少的欠缺,因此本年度内我仍旧把向同事学习积累经验作为一个工作的重点。当然,区别于去年,今年在跟同事对某些案件做沟通时,我都能提出很好的处理角度和意见,这也得到了很多同事的肯定。除此之外,借助互联网,我可以获取更多优秀的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和方法,加速了我的知识技能提高。这些知识技能又在客户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加以应用佐证转变成了我自己的经验积累。这里要非常感谢律协提供的远程学习网站,本年度我继续观看了剩余的专家讲评视频,从中学习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经验。今年有段时间所里来了几个实习的新同事,作为一名年轻的从业律师,我比所里很多老同事更能体会当前形势下年轻律师所面临的困境,因此一有时间我就主动的跟这几个新同事沟通,了解他们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可喜的是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也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也让我觉得自己的付出非常的有意义。帮助别人让我体验到了案件办理成功之外的另一种喜悦。
三、支持普法活动,帮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遇到过很多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很幼稚的案件,案件的根源是因为当事人的不懂法而酿成大错。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一点,创建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是首先得让普通的民众“知法”,知道那些是守法之举,那些是违法活动,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那些因为不懂法而无心造成的违法恶果。因此我积极的响应政府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普法活动,义务为他们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希望更多的民众可以了解我们时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到知法守法。对于一些不具备法律知识和经济实力的弱势群体,从去年执业之初我就开始积极的给予他们法律上的援助,今年来所里咨询的居多,还有部分需要帮助他们起草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可能我做的这些并不多,但我希望能通过这些力所能及的举动,给予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以温暖和信心,让他们知道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会因为社会地位的低下而消失。
四、案件的办理和顾问单位汇总。
20xx年度业务熟练度和个人的业务面比去年都有了很大提升,案件的代理数量大幅度提高,顾问单位也新增加了数家。目前所内主要的案件类型主要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我今年办理的案件也多数是知识产权、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有关。其他民事刑事案件则相对代理的很少。古人有云术业有专攻,法律具体的门类众多,以我目前的能力和精力很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我也想依托目前所里的优势,集中学习和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争取在这个领域内做到更好。今年新增的几家顾问单位,主要在合同的制定审理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指导,合同的规范制定,是从根本上杜绝后期纠纷争议的源头,我也有针对性的就合同制定涉及到的法律条款,给他们作了几场专题的讲座,是他们对合同法相关的条款有了清晰的认识。
五、恪尽职守,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在过去的20xx年度里,我遵守法律法规,执业为民,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案件时不夸大其实,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在过去的20xx年中,我的个人工作能力和知识经验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于此同时,我对自己的要求也更加的严格。我知道,自己已经不是去年的那个初次执业的新律师了,我已经是一名有着2年从业经验的律师理应给自己设立更高的标准。在过去的这一年中,我给客户代理过很多成功的案件,当然,也有好多案件处理的不尽完美,这里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我的主观错误。正是这些不完美的存在,让我看到自己尚存的不足,让我有继续前进的道路。我来了,我会继续用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服务于每一位客户,用法律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和要求来写:
1.实践报告的涵义
社会实践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社会实践中对其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的实践成果。
2.实践报告的特点
实践报告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尊重客观事实,靠事实说话。这一特点要求调研人员必须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求实的精神。只有严谨的科学态度,才能写出真实可靠,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实践报告。
2)针对性。调查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践报告的写作上,必须中心突出,明确提出所针对的问题,明确交待这一问题所获得的事实材料,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3)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在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事实材料要具有代表性,以及所揭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种典型特点在总结经验和反映典型事件的调查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4)系统性或完整性。实践报告的系统性或完整性是指由调查材料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有说服力的,把被调查的情况完整地、系统地交待清楚。
总的来说,实践报告要做到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强烈的说服力,从而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3.实践报告的语言风格
实践报告可以叙事为主,也可以说明为主,或者叙述和议论兼有,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原貌。在语言风格上,虽然讲究辞章,但以准确、简练、平实、生动为本,一般不用或较少使用比喻、夸张、含蓄等修辞方式,也不采用华丽的辞藻,避免一切浮词虚言等语言表达方式。
4.实践报告的结构
实践报告的结构不像文学作品那样灵活自由,它有一个大体的模式,要根据主旨的需要,精心地布局谋篇,很好地反映客观事物。一般来说,实践报告的内容大体
有:标题、导语、概况介绍、资料统计、理性分析、总结和结论或对策、建议,以及所附的材料等。由此形成的实践报告结构就包括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落
款。
(1)标题
实践报告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2类。
单标题。所谓单标题,就是一个标题,其中又有公文式标题和文章式标题2种。
公文式标题就是按照“调查对象+调查课题+文体名称”的公式拟制标题。如《一个富裕居委会的财务调查》就是这样的标题,其中“一个富裕居委会”是调查对
象,“财务”是调查课题,“调查”显示文体是调查报告。这样写的好处是要素清楚,读者一看就知道这是写的什么单位,涉及的是哪些问题,文种也很明确。这样
写的不足之处是太模式化,不够新鲜活泼。公文式标题一般由介词“关于”加调查事由、文种组成,如《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镇节约
问题的实践总结报告》,也有的省略介词“关于”和文种,如《农民负担情况调查》。
文章式标题。这类调查报告的标题比较灵活,标题中可
不写“调查报告”或“调查”的字样,有的是概括出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如《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有的是采取提问的形式,如《这里的干群关系
为什么这样好?》、《儿童究竟需要什么读物?》;可以显示作者自己的观点,如《莘莘打工者,维权何其难》;可以直接叙述事实,如《三个孩子去蛇岛》;可以
用形象“画面”暗示文章内容,如《“航空母舰”逐浪经济海洋》。
双标题:所谓双标题,就是两个标题,即一个正题、一个副题。其中正标题一般采用常规文章标题写法,具体手段如上所述;副标题则采用公式化写法,由调查对象、调查课题、文体名称组成。如《明晰产权起风波——对太原市一集体企业被强行接管的调查》。
(2)导语
导语又称引言,它是实践报告的前言,用于简洁明了地介绍有关调查的情况,或提出全文的引子,为正文写作做好铺垫。
导语的内容和作用主要是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背景、范围、经过,或概括全文的主要内容,或提示全文的主旨,目的在于引出主体,并给读者一
个概括的印象。实践报告的导语要简明扼要。它的文字虽然简短,但具有“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的作用,所以,要认真推敲。实践报告的导语一般要根据
主体部分组织材料的结构顺序来安排,常用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提要式。提要式就是对实践报告的内容(包括课题、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分析的结论等)作概括的说明,使读者在开始时就对问题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例如《靠名牌赢得市场——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的开头: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达)是一家以生产钟表为主的大型企业,1987年成立于深圳。在经济特区这块改革开放的沃土上,该公司坚持不懈地实施名牌战略,终于在竞争激烈的钟表行业后来居上。历经十二年的艰苦创业,飞亚达由一个钟表小厂发展为总资产逾八亿元,年创利润八千万元的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同行的翘楚。
这个开头把飞亚达公司的发展情况和主要成绩作了概括的介绍,提纲挈领,统率全文。
2)交代式。指在开头简单地交代调查的目的、方法、时间、范围、背景等信息情况,使读者在入篇时就对调查的过程和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例如《关于北京市家用缝纫机销售情况的调查》一文的开头:
为了增强计划性,加强对家用缝纫机的经营,更好地掌握市场销售动态,我们采取了走访经营单位与分析历史资料的办法,对北京市家用缝纫机历年销售情况以及
当前社会保有量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了调查。经过分析,认为北京市场除上海缝纫机供不应求以外,其他牌号缝纫机销售在北京市已趋于饱和。
这个开头包括目的、方法、范围和结论等几个方面,总的来说属于交代式的导语。
3)问题式。指在开头提出问题来,引起读者对调查课题的关注,促使读者思考。这样的开头可以采用提问的方式引出问题,也可以直接将问题摆出来。例如《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之路——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调查》的开头:
近些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经营方式,正在我国农村迅速突起。它一出现,就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
优越性,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种经营方式对我国农业向商品化、现代化转化有哪些作用?应采取什么方针政策扶持其发展?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
查,并同10个县(市)的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形成了一些共识。
还有《明晰产权起风波——对太原市一集体企业被强行接管的调查》的开头:
企业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明晰产权,本来是件好事。可太原市一家集体企业却因为明晰产权被所在区政府部门强行接管,陷于瘫痪。该企业把区政府两个部门告上法庭,至今己一年多时间,早就超过了审结期限,可法院却迟迟不判决。
前一段入笔先提问,后一段是采用叙述的方式直接暴露问题,都属于问题式写法。
(3)正文
正文也称主体、主文,是全文的中心。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作出的分析研究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
正文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有3个方面:一是说明实践报告的主旨,让读者了解中心观点;二是提供说明主旨的事实材料,让读者理解并信服观点的正确性;三是作者
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及有关的评论,从理论上深化事实材料,以突出实践报告的典型意义。比如《深圳三景区成功的奥秘》的主体部分共写了4个问题:一是“天时地
利:丰茂的客源市场”,二是“规划先行:跟着市场走”,三是“经营管理:科学+文化+人情味”,四是“成功之本:高素质的人员结构”。这4个问题各自成章
又有内在联系,比较完整地反映了“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村”和“世界之窗”3个景区成功的奥秘。
一般来说,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
框架有以下3种。第一,横式结构,也称并列结构,指把调查的材料和要表现的主旨分为几个不同的问题,各个问题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每个问题都有一个中心,
可以独自成章,而每个问题又是体现全文中心的一部分。采用这种结构形式,要处理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并列关系、因果关系、分总关系、主从关系等,都应妥
善安排。比如《厦门特区工薪阶层自费旅游水平的调查与分析》,主体共有4部分,从不同所有制、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不同性别4个方面,说明了厦门特区
工薪阶层自费旅游水平。这4个方面虽然互不隶属,但皆统一在“厦门特区工薪阶层自费旅游”这一中心之下。第二,纵式结构,也称平叙结构,指按照客观事物发
生、发展、结局的前后顺序,把内容分成几个层次,然后逐层分析说明。这种结构方式反映了客观事物变化的内在逻辑性,有助于读者了解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给
人一个完整而清晰的印象。第三,综合式结构。这种结构安排兼有横式、纵式的特点,二者相互结合地安排材料。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
—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实践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实践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
多用于揭露问题的实践报告;“事件过程一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实践报告。
(4)结尾
结尾即结语,是实践报告的结束语,作者常在此部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主体部分的内容进行概括、升华,因此,它的结尾往往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实践报告的目的、内容、主旨不同,结尾的写作也不同。有的总括全文的内容,突出主要观点;有的提出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说明经验的意义,以利于人们借鉴。有的实践报告已把问题讲清,无须赘言,也可省略结语。
不同内容的实践报告,结尾的写法也不同,一般来说,有以下主要写法。
1)概括全文,明确主旨。
在结束时将全文归结到一个思想的立足点上,例如《关于邯郸钢铁总厂管理经验的调查报告》的结尾:
邯钢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必须在转换经营机制的基础上转换经营方式,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样才能充分挖掘企业的
内部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邯钢的做法为国有企业实行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两个具有全
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提供了借鉴的经验。
这样的结尾,提供了清醒的理性认识。
2)指出问题,启发思考。
如果一些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限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作者也不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只要把问题指出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或者启发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是很有价值的。例如《暗访北京站前发票非法交易》的结尾:
记者随后又转了几个地方,16时10分从北京站前离开。在这40分钟里,碰见了大约20名卖发票的不法人员。听口音他们大都是外地人。从言谈举止可以感
觉到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广场、路口维持秩序的公安、保安人员不少,也许是司空见惯了吧,记者没有看到他们出面制止这种不法行为。
对发票非法交易的现象,到底该由谁来管,怎么管?作者指出这一问题,相信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3)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在揭示有关问题之后,应对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例如1999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专题调查《人情消费,让人如何承受你!》就写了一个建议性的结尾:
在人情消费已成为一种风气的情况下,制止大操大办单靠哪一个人、哪一个单位很难从根本上奏效,如喝喜酒,往往是通知范围大了人们反感,范围小了没接到通
知的人也有意见。遏制人情消费,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倡导社会新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倡新事新办,
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节日期间,报纸、电台、电视台可举办专题栏目、节目进行宣传,文化部门应挑选一批优秀的影片在各乡镇、
村巡回播放。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情消费观。其次要制定社会规范。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红白理事会,推行节俭办红白喜事;建立约束机制,对人情消费进行引导、规范、管理。三是严格稽查,对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的干部要严肃处理,直至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文中提出了3条建议来解决人情消费的严重问题,其中不乏切实可行的措施。
(5)落款
写明作者名称,如果是联合调查,亦应标明。在作者名称下面写清年月日。有些实践报告有附件,应在结尾处标明附件名称、份数。
5.如何写好实践报告
一般而言,要想写出一篇优秀的实践报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实践者要深入群众,了解调查对象各方面的材料,包括正面的、反面的,直接的、问接的,历史的、现实的,弄清它的来龙去脉,为分析研究提供大量、可靠的事实依据。
2)要善于作认真的分析与研究。对掌握的大量材料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处理,要透过表面现象,看到事物的真面目,抓住它的本质,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3)要选用切实、可靠的材料说明观点。实践报告所揭示的结论,必须通过对具体情况、具体事实作客观的叙述和分析很自然地得出。要善于用精确、充足的材料来说明观点。不能脱离材料空发议论;也不能只摆一大堆材料,而不提出明确的观点和结论。
4)实践报告的文字要朴素、明确、实在。要注意把说理和叙事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善于用简要的议论总结经验,阐明规律,说明政策;还要注意运用可靠的统计数字和群众语言来印证观点。
法律主观: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二、办案程序要求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三、准确适用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四、其他事项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全文如下:法发〔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15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二、办案程序要求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三、准确适用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四、其他事项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第一篇: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身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人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基础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便成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对我院人民法庭基本情况的调研,提出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院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晋源区人民法院现有人民法庭3个,即晋阳法庭、义井法庭、晋祠法庭。共有审判人员7人,书记员5人。法庭年平均审理案件44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 69%。
(一)晋阳法庭
晋阳法庭办公面积600多平方米,是我院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关于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实现与基层法院联网、开展视频会议、案件信息管理、科技法庭、电子等应用的人民法庭。管辖董茹、西寨、罗城等20多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2名,书记员2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70件,人均85件。
(二)义井法庭
义井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租用义井村房屋,办公面积100多平方米,管辖义井、吴家堡、南堰、北堰等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1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审理案件126件,人均42件。
(三)晋祠法庭
晋祠法庭现无自己的办公楼,在法院内部办公,管辖晋祠村、小站营等28个乡村。现有审判人员3人,书记员2人。年平均审理案件148件,人均 50件。
二、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
人民法院在2005年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但大多数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达不到这种配置,普遍存在着人员配备不合理,案多人少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的拆迁改造案件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提起诉讼的人员越来越多,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显得更加的薄弱。再遇到需要下乡巡回办案开庭调解,法庭则会出现无人值班、“人去楼空”的情况,导致来访的当事人无人接待。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在新时期下又担负着指导乡镇社会法庭的重任,法官在处理诸多问题时往往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人民法庭基础设施配置较为薄弱
基层人民法庭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往往设置在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基础设施和办公环境相对较差,绝大多数法庭没有或审判设施达不到规范化要求,如我院只有晋阳法庭符合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义井法庭至今在外租房办公,晋祠法庭则在外没有办公场地,搬迁至法院内部办公,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人民法庭发挥其方便群众诉讼、就近办案的职能。
(三)法庭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人民法庭是最贴近群众的法院窗口,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个别法官群众观念、现代司法理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庭审活动缺乏规范,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形象,进而影响到整个法院的形象。另外,由于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偏远乡村,案件数量较多,法官工作繁忙,法庭人员不足,给法官的培训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造成部分法官依靠经验办案,遇到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感到无所适从。
(四)法官风险系数及压力增大
近年来,面对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有些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被立案,为了给办案法官施压,这些当事人便找各级领导,或者干脆在法院吵闹,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等;有的案件一经闹访、缠访和人数众多的群访,往往就被有关领导指示督办,使这些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无疑助长了歪风邪气,人为地增大了办案的风险。还有些当事人将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情绪,通过媒体发泄到社会上,以不客观、不真实的舆论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在媒体对审判结果的猜测和引导下,公众在案件判决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共同的期待。即使是有良好职业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法官,也难保不受干扰,这种巨大的压力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改进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审判机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在现有人员难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合理确定各人民法庭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人尽其能、人尽其用。结合人民法庭岗位的特点,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协助法官做好审判案件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使法官能够专心致力于“审理”与“判决”。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受理案件数量、法院人员编制等数据,重新核定人民法庭的人员编制,向案件多、人均结案数量较高的人民法庭倾斜,以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分流”部分案件
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不是法院一个部门、一种手段就能解决的,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整合调解资源,综合调解手段,实行社会联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压低案件增长势头。
(三)加强法庭设施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战线的最前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只有充分的保障其办案经费与物质装备,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一线战斗堡垒作用。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综合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案件数量、交通条件以及财力保障等因素,科学规划交界地区的人民法庭设置;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好、设计好、建设好人民法庭审判场所;要尽可能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的投入,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如期完成。
(四)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建设高素的法官队伍
积极选派人民法庭的干警参加法院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并结合审判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邀请专家教授上门讲课,强化业务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上级法院及民庭对人民法庭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评查,提升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素质。开展司法交流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干警与先进发达地区法院进行司法交流,开拓创新思路,增强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涉诉信访制度
针对少数群众法制意识不强、盲目从众的情况,要大力开展经常性的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送法进社区、乡村、企业,学校,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栏、举办法律讲座,引导群众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依法履行义务,努力纠正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和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让群众了解正当的信访渠道,逐步走上合法、理性的信访道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法伤。与此同时,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长期进行无理上访或缠访闹访的,要及时进行信访终结,视具体情况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精心组织开展些各种不同形式并具有不同特色的法庭文体活动,通过各类文体活动加深法庭干警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改变干警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减轻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完善绩效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以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和准确的考核记录,科学、真实的反映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使法官的奖惩、任用、晋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能够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对待日趋沉重的工作压力。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第二篇: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第二次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民法庭改革,我院按照中院通知要求对全院八个法庭进行了系统的调研,一方面总结了2012年以来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确定一个院领导牵头,并办公室、研究室相关同志对法庭在辖区范围工作表现及干部群众满意度进行了走访调研,现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如下:
一、总体意见
维持八个法庭现状,不增不减不并。
二、基本情况
(一)八个法庭基本情况(表附后)
(二)物质装备情况。关于基建情况。2002年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的具体意见,我院在原有浯溪、下马渡、黎家坪、大村甸、文明铺、潘家埠、羊角塘、白水、肖家村、黄泥塘、观音滩、大忠桥、金洞等13个法庭的基础上,撤并建为文明铺、黎家坪、浯溪、潘家埠、观音滩、白水、大忠桥、金洞等八个人民法庭,辖管全县所有乡镇普通民商事案件。其中,金洞人民法庭辖管区域面积最广,辖管金洞管理区635平方公里林业行政区划内的民商事案件,白水人民法庭辖管区域人口最多,辖管白水、肖家村、八宝、进宝塘、黄泥塘、内下乡、大江乡等五镇二乡20余万人口。2009年征地3亩重新修建了大忠桥法庭,2010年按照院标准重新装修了文明铺法庭、浯溪法庭,2011年征地5亩重新修建了金洞法庭,2014年改扩建了黎家坪法庭,2010年开始基建工作现未竣工使用的有白水、潘家埠两法庭,计划修建观音滩法庭。
关于装备配备情况。面对文书送达、执行案件等突出问题,结合本县山林面积广,路况相对较差的地理环境,切实解决辖区群众诉讼不便,法庭审理案件效率相对不高等难题,我院在财力吃紧的情况下,挤出资金为农村7个人民法庭全部装了备捷达、桑达纳等经济、耐用的办案用车。车辆配备以来,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平均周期为36个工作日,较之2005年以前相比提高了37个百分点。为切实解决人民法庭运转经费问题,2005年以来,我院党组多次向县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努力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爱,现全部按照法院和省高院的要求,人头经费拨付到位、落实到位,同时院财政还想方设法适当追拨资金,以看得见的财物,确保人民法庭正常运转。通过九年的实践与探讨,人民法庭已能做到有车办公、有钱办公,干警也能安心办公,为切实解决人民法庭信息化办公问题,2005年以来,我院在省高院的直接帮助下,也在辖区四大家的关心支持下,全院八个人民法庭全部装备液晶显示屏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开通了外网和内网,装配了打印机、电话机等,初步实现微机办公。与此同时,2012年按上级法院的要求办公电脑全部装备了数字法院系统,截止目前人民法庭可以在法庭内登陆业务系统立审结各类案件,制作打印各类业务报表,了解查询案件审理动态,初步实现了人民法庭无纸化办公。为让人民法庭干警熟练掌握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操作与应用,机关司法技术室派出技术组轮批次一对一培训法庭干警,扎扎实实让法庭干警能够独立操作与应用,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干警信息化业务操作能力与操作水平。目前,我院还为八个人民法庭配齐了相关办公桌椅。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办公室,按照简单实用的标准配备了桌、椅。接待室、调解室、会议室、审判庭,全部按标准人性化配备了饮水机、法台、法桌、法椅以及供当事人方便使用的办公桌椅。
(三)、关于审判工作情况。2005年-2013年,我院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案件18937件,审结18926件,受理案件总数占全院审理案件总数的78.59%。从受理案件类型来看,以离婚、借贷、损赔等三大类型案件为主,该三类案件占到了受理案件总数的87.81%。2005年至2013年人民法庭调解、调撤案件3219件,执行标的总额3000余万元。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开展巡回审判2600余场次,在各乡镇圩场集市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19个,限度方便辖区群众诉讼。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数量占全院总数的81.36%,人民法庭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持续好转,辖区干部群众满意度较高,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法庭开展工作,以前是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向转变,现在是重视调解工作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作用发挥,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目前审判方式理念转变来看,大部分辖区党委政府对构建三调联动机制化解矛盾、参与综合治理比较满意,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扩大调解面,更加主动帮助辖区协调处理各类疑难问题。
(四)、关于执行工作情况。近三年我院执行工作大部分是由执行局承担,法庭执行的案件数量比较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行积案严重,执行力量不足。本院每个法庭均配有一个或两个合议庭,但合议庭审判人员均忙于审理案件,没有太多精力顾及执行案件,各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或者年底全庭出动一起大执行。人民法庭无专人办理执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案件积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二是审执不分,执行效果较差。人民法庭距离院机关相对较远,立案均是法庭从立案庭要案号后自己立案、自己审理、自己执行,审执不分,这导致了一系列问题。要么一些案件应当立案执行而没有立案执行,要么一些案件因为执行力度不大未能执行,导致执行积案过多。一些应当恢复执行的中止执行案件没有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或者恢复执行手续不全。法官审理案件时是审判法官,执行案件时是执行法官,这往往会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造成误解,进而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生效判决执行不了,申请人埋怨,而被申请人又抵触执行,执行法官处在中间两头受气。三是执法环境差,工作难度大。基层农村执行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宗族观念强,多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难度大,且大多涉及“三农”问题,处理方法和措施稍有不当,极易引起农民闹事或引起其他群体性事件,执行工作艰辛危险。
(五)、关于队伍建设情况。我院人民法庭现有中央政法编制36人,审判员27人,书记员9人,协警7名,副科以上干部10人,科员26人,男干警29名,女干警7名,女协警1名,所有人民法庭全部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配备。5人法庭有5个,6人以上法庭3个,平均年龄35.6岁,本科学历100%,2005年以来通过司法考试的17人,占到了全院总数的46.32%,人民法庭基本做到了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自法庭建立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能力教育与廉政教育,现有人员参加法院组织培训4人次,参与省高院组织培训31人,人民法庭干警人人参与警示教育,人人年年签订廉政书。近三年我院人民法庭共有57人次获得市级以上先进荣誉,黎家坪法庭年年荣获市以上集体先进,3次荣获省高院先进称号,在全市法院系统树立了一面旗帜。
二、困难问题
(一)职级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
我院仅2013年一年就有2人调、借县人大和县委政法委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工作、生活环境相对较差,许多年轻有为的干警在看到许多“老”法官工作一辈子也不能解决副科级待遇的情况,要么选择调离,要么选择考离。2005年以来,我院人民法庭相继有一人考入检察院,一人考入昆明区法院,一人考入长沙区法院,二人考入市中级法院,人才流失也成为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法庭基建债务较重,办公运作压力大。
前述所言,我院严格按照院“两庭”建设的要求,重新修建了八个亟需修建的人民法庭,并按配套要求落实了基建规格。除此之外,我们还执行一切人财物向人民法庭倾斜的政策,扎实确保了人民法庭能够正常运转。但是,基建完成以后遗留繁重的基建债务,据统计六个完工投入使用的法庭共负债539.6万元。为化解债务,院财政只有节衣缩食,挤压相关经费开支,最终导致人民法庭办公运作压力大。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伴随人口增加、经济发展,辖区各乡镇也处在了矛盾凸现期、集中区。近几年,尤其是农村土地和相邻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债权、离婚、继承等传统民事诉讼居高不下,人民法庭受案数量呈现不规则递增趋势,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数量还不能满足当前矛盾调处的需要,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院出台的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大平台机制意见后,人民法庭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配合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政法办(综治办)诉外调纠,人民法庭的警力更加显得单薄。
(四)安全保卫工作薄弱,亟待加强。
法庭受理的案件多为一些矛盾较棘手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常在法庭内外大动干戈,我院八个法庭均缺少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以致扰乱法庭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聚众冲击法庭、伤害法庭工作人员的情形,故配备“三审一书一警”已成各人民法庭的当务之急。
(五)学习机会不多,培训太少。
纵观我院法庭近几年的工作可知法庭的工作琐碎繁杂、辛苦,年轻有为的干警不愿到基层法庭工作,法庭只能从新招考人员中充实。但是新录人员更需要全面学习,尽快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法庭人员不足,抽不出人去参加系统培训,干警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很难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任务的需要。
(六)基础设施不完善,亟需完善。
客观的说法庭没有多少文化娱乐活动,法庭干警业余生活较为单调,从而造成在法院机关工作的同志往往不愿主动去基层法庭工作,而在法庭工作的干警又很期盼能早日回院里上班的现象,影响了基层法庭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计划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法庭科学发展。
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我院八个人民法庭工作前提和重要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处在最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桥梁和纽带,其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因此,领导应重视法庭工作。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组成员集体抓的法庭工作领导格局,在法庭各项工作与建设上形成合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人民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夯实基层基础,千方百计创造执法条件。
加大人力物力财力对人民法庭的倾斜力度,继续改善八个法庭办公条件。制定符合我院实情的人事任免政策,吸引法律人才投身法庭工作,加强对法庭的人才调派力度,进一步充实法庭审判力量;不断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为法庭配备软硬件设施,有效解决法庭办公设施缺乏和经费短缺问题;建立适当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提拔重用解决级职让法庭同志优先。同时要加强与法庭驻地“四大家”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法庭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帮助我院八个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绩效,有效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审判职能,推进矛盾化解。
强化能动司法,妥处理好各类商事案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审理好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继续推动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凝聚合力化解矛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和水平。
狠抓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民商事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的能力,提高人民法庭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充分释法说理以及做群众工作的水平。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以完善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为核心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促进、保障、服务”的作用。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机制,降低诉讼门槛和成本,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强化经费保障,增强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工作积极性。
(六)争取各方面支持,改善司法环境。
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相统一的意识以及尊重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人民法庭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司法权威,特别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