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分红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利润科目。
2、具体账务处理是:
计提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支付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3、“应付利润”属于负债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应付投资者,包括国家、其他单位及职工个人等的利润(股份制企业应付股东红利称为应付股利。
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应付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该项流动负债应于期末,根据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及时予以确认。
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分配表"中"应付利润"项的本年合计数填列。其中股份制企业需要单独填报"已分配股利"。
其中:已分配股利指股份制企业(公司)根据股东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票)已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的累计数。该指标根据本年应付给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的合计数填列,或根据会计的"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已分配股利"项的数额填列,非股份制企业不填报指标。
扩展资料: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润分配
所谓的股东分红,就是在分“净利润”,它是公司一年的经营成果的体现。一般净利润还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分红,是将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在分配中,不同的主体涉及分红问题,所面对的财税处理是天差地别!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今天带着大家一起看看股东分红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目录导读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二、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三、股东分红四个问题
一、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视同分配股息、红利七种情形视同分配股息、红利七种情形今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视同分红?以下企业的六种行为形式上不是分红,实质上是视同分红!
视同这个概念,不仅仅存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中,其实,在个人所得税中,分红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即使企业并没有做出真正的分红行为,但也需要按“视同”分红进行税务处理。
情形一
股东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以及财产性支出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所谓财产性支出,指的是购买汽车、房产并登记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名下的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财税〔2008〕83号文规定,只要财产登记在企业以外的人员名下,“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股东消费后将票据交给企业报账,如果被认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与行政处罚。2022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下达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是:淮安某驾校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某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税务机关认定该驾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对其未代扣代缴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情形二
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提示】
即只要超过当年的纳税年度未归还,就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财税同行们敲黑板!要在当年归还!!!!】在《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中,公司的股东在2010年借款后,虽然未能在当年退还借款,但在2012年5月退还了所有借款。2014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借款行为予以稽查,认为应当按照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本案经两审宣判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认定。
情形三
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的行为,以及利用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都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要对于其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
股票溢价以外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指的企业因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形成的一种积累,主要包括两种来源: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该批复中明确,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股利分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股改通过未分配利润来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东是个人,那么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利润分配,要为股东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情形六
应付股利通过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
如果企业未将应付的股息、红利予以分配,但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将其挂账,比如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会计账户,虽然尚未支付,资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个人股东也尚未实际取得个人所得,但因为该笔资金本身特定化到股东名下,只是等待支取,因此视同已经分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应认为所得支付,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免税情形情形一
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二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三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确认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支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方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
内资企业分红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
外资企业分红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2、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提示】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不是根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的日期确认收入。
法人股东分红财税处理【举例】
甲公司在2020年分配到的现金股利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以500万投资设立A公司,占股7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9年A公司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2020年1月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70%=70万元;
2.2018年6月以80万购买B公司股票,占股30%,甲公司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的影响力,采用权益法核算;2019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2020年4月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万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20*30%=6万元;
3.2020年10月购入C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20年12月C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现金股利为10000*0.2=0.2万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1.借:应收股利-A公司 70
贷:投资收益 70
【财税处理一致】对于从A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会计上与税法上都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会无差异,且符合免税政策。填写免税申报即可!
2.借:应收股利-B公司 6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6
【财税处理有差异】而对于从B公司分配的股利在会计上并没有通过“投资收益”科目,但是税法上是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的,所以产生税会差异,要进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这时有小伙伴就要说了,上面不是说B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免税的,不做调整最终的申报结果是一样的,但这并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我们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调整与免税申报都要填报。
3.借:应收股利-C公司 0.2
贷:投资收益 0.2
【财税处理一致】对于C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会计上与税法上都需要确认投资收益,税会无差异,但对于C公司的短期投资(不超过12个月)是不满足免税条件的。
三、股东分红四个问题
1、关于分红的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
【答复】
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提醒】
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政策依据:
这个需要具体区分,首先是资本公积本来就区分可以直接用来转增资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和不可以直接用来转增资本,如果你的资本公积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就不征收个税,如果是其他原因(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税(需要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非上市公司按照股息红利政策即20%执行),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不可以,资本公积批准后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
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不能用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发放股利。
分红,就是上市公司从可分配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直接向股东发放红利。目前股东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一部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折算成股票送给股东,增加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送红股适用与红利相同的税收政策,股东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上市公司一般在送股时会同时送红利,红利的数量刚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则是上市公司将一部分资本公积金折算成股票送给股东,增加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目前税收政策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