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毒驾撞死人不会判处死刑。毒驾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至于判多少要根据人的犯罪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主观:
对于毒驾的行为人,应当注销其驾驶证,驾驶人因涉毒被注销驾驶证后,三年内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驾驶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今年发生在江苏的“4·22”特大交通事故,让“毒驾”广受关注。这起14人死亡的惨剧,缘于旅游客车驾驶员在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加上严重疲劳驾驶所导致。昨天,市禁毒办、市公安局表示,6月份全市将集中开展“毒驾”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人在吸食毒品后判断、反应能力会明显下降,出现情绪失控,兴奋、烦躁、精神恍惚甚至幻觉,而驾驶员在吸毒后驾驶能力会明显减弱,有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这无疑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所以“毒驾”和‘酒驾’‘醉驾’一样危险。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毒驾”的处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队长金亦阳介绍说可分两部分,一是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可进行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强制戒毒,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毒驾”发生交通肇事的,可以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危害到社会治安管理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他违反的相关条款和罪名进行定罪。
杭州现在也有了多项关于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及条款,限定了吸毒人员需要达到各项规定标准才允许申领驾驶执照。
被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将被注销其驾驶证,如果是正在进行社区康复的,那么他的驾驶证必须由社区进行保管。另外,规定在戒毒期间内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如果驾驶机动车,将被视为无证驾驶。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队长金亦阳说,这是对其驾驶资格的管理,属于源头管理,另外,我市除登记在册的16000多名吸毒人员外,还有部分隐性的吸毒人员,也希望市民的共同监督,积极举报。
另据了解,“毒驾”专项整治行动是杭州市全民禁毒宣传月的活动之一。这个月,市禁毒办还将联合多部门开展全市堵源截流查缉活动、全市“查吸毒、打容留、强防范”集中行动等多项活动,对全市各车站、高速公路、中小旅馆、出租房和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扫毒。
毒驾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但是若是毒驾导致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毒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毒驾罪。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
一般来说毒驾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毒驾造成交通肇事,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若毒驾造成交通肇事且情节严重,亦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