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物权人?益物权人是指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益物权人?益物权人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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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二、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三、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用益物权需要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这就决定了用益物权人必须要占有标的物。所谓占有,就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针对不同的物权而有所不同。

2、使用权和收益权。用益物权之“用益”即使用、收益。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其物和改变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如下方面:一是通过利用财产获取收益。二是获取天然孳息。三是获得法定孳息。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就用益物权而言,其权能不包括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法律也允许权利人在不妨碍物的最终权利归属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当然,这种处分是对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物本身的处分,对物的处分权应当属于所有人。

4、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后,即独立于所有权,对所有权形成一种限制,所有权人负有义务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当然,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且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因此,在用益物权因征收等原因而消灭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单独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法律主观:

一、用益物权人是什么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二、用益物权的意义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所有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以取得一定利益为条件,将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亲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时,说明了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存在这样一个利益机制的社会,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就会得到有效的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将不断提高。

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与人的不断扩展的需要相比较,社会总体财富是相对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实现的社会历史过程中,进至当今时代,没有被法律赋予所有权之物已相当稀少,人们已经不能通过发现无主物来实现其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权的绝对性将极大的限制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因而肯定并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的物权制度不利于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会公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权的绝对性,为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权制度。在当代,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1)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用益物权制度将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归纳,由此设定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2)公示既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对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予以公示,以此向社会表明特定物上的权利状态。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的登记,不仅具有明确权利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的传统作用,还具有保护社会资源、维护物的长久效用的意义。

(3)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用益物权发生变动时,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用益物权制度将物权变动的方式法定化,确定既有用益物权在发生某种变化的条件、方式和效果,以此来衡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人应当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比如是土地承包商就是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所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用益物权法:别人的东西在你这里你可以占有它使用它拥有它的收益的权利(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