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建筑的概念
违法建筑,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部门的法律:建设施工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根据《立法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建造的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顶多算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范围要小于违章建筑,认定标准也严于违章建筑,两者不可混同。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三)认定主体
1、城乡规划机关;
2、土地管理机关;
3、现在有些地方就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集中给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4、现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管委会这一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果管委会取得了设立它的机关的授权,也有拥有违法建筑的认定职权。
(四)认定程序
有认定职权的机关在收到违法建筑案件的材料或者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有违法建筑时,应当进行(1)立案调查;立案受理一般应为收到材料或者发现存在违建情形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后,(2)应当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涉嫌违建人以及其他相邻权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摄像。(3)对涉嫌违建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同时(4)要求涉嫌违建人提供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或者规划批准手续。经过初步调查,(5)若发现违建事实不存在,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举报人以及涉嫌违建人。(6)若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建事实,应在向涉嫌违建人出具要求提供建房或使用土地的相关文件的通知,告知涉嫌违建人拟作出的违法建筑面积认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限和地点等;(8)涉嫌违建人可以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9)依据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职权机关作出最终的书面认定。
二、“无证房屋”可以视为合法的三种情形
一旦涉及到拆迁,拆迁方最喜欢拿起的武器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了,而其认定违法建筑的方式又非常简单粗暴:没证的,统统都是违法建筑!偶尔有个别心善的拆迁方,可能会考虑诸多因素,但总体来讲,没有产权证,始终是萦绕在拆迁户心头的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那么,“无证房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呢?
(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建造年限入手。
1、对咱农民来讲,1982年,我国首次提出对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说农村有很多在1982年之前建造的老房子,不管是什么规模的都是合法的。1987年我国开始规定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说在1982年至1987年之间,房屋建造超过规定面积的,超建面积也依然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2008年我国提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获得相关的证件证明,所以在2008年以前建造的、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房屋,也依然是合法的。
2、对咱城市公民来说,建设房屋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始见于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所以在1984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基本都是合法建筑;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则始见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换成大白话就是,1990年之前建的房子,即便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也是合法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前面说的那些法律,全是公法(所谓公法,简单理解就是国家用来管理社会的法律),公法有一个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大意就是,国家不能用事后的规则来评价老百姓先前的行为是否合法,这就好比,我们不能用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去惩罚已经育有七八个子女的老爷爷、老奶奶,毕竟在他们生育的年代,国家没有计划生育的要求。
(二)地方土政策:以有利于老百姓的政策优先。
即便无证房屋是在上述法律实施以后修建的,也可能是合法建筑,这就要看当地的土政策。比如温州地区,建筑的合法性是以政府的航拍图为准,只要是被1994年或其他年份航拍图摄入进去的,就被认可为合法建筑。
所以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是否出台了自己的土政策。根据国家的规定,如果地方土政策与国家的规定相矛盾,但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一般是以地方的土政策为准,因为行政法的基本内核是有利于老百姓的政策优先。
(三)无证的局面是行政主管部门造成的
就是老百姓已经积极履行了自己申报手续的义务,但由于行政主管部门迟迟不审批,或者审批程序还没到位,或者证件还没制发,在遇到土地、房屋征收时,也应当视为合法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以责令补办手续或者予以改正。
(二)处以罚款
罚款一般不会单独使用,而是会和其他处罚手段并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了:
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
(1)如果违反的是土地管理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土地主管部门。
法条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2020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百姓是因为违法了土地管理的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想要强制拆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再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们在温州地区办理一个案件时,城乡规划部门以当事人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作出了准予裁定。但根据该纪要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才能进入法院的司法强拆程序。
(2)如果违反的是城乡规划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分为三种情况
A:针对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B:针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非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C:针对城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非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条依据:2019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的执行程序
首先,应当弄清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为性质。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案例中的观点,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而非《行政处罚法》。故具体程序如下: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后,(1)应当事先催告(注意,此处是第一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陈述和辩解均不成立的情况下,经催告(注意,此处是第二次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4)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需要强调的一点,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限期拆除决定,是两个程序,均需要听取老百姓的陈述、申辩,并且履行书面催告的义务。
3、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实施强拆后的赔偿问题
这个问题想必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如果建筑物、构建物在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本身不属于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了,被强制拆除的相关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建筑物、构建物内部可拆卸的设施、设备,被拆除后的瓦砾残渣、建筑垃圾,都属于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如果因强拆损毁,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问题一:什么是农村违法建筑,怎么处理?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并处罚款;(二)乡、镇人民***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问题二:农村违章建筑如何认定?这里面有一个土地性质的问题。就是你开垦的这块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土地,则在上面翻盖永久性建筑必须征得国土局批准。
至于有村民出来说这地是她的,那么就请她拿出证据来。你也可拿当时向村里申请的批准书拿出来,由村里表态。
补充:
由于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土局只是监察一下“不怎么管”。所以首先的要务是当年村里是怎么批准的。如果村里否认包括了厨房地块,而你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则很难认定。
在村里不予承认、村民有异议、你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国土局予以违章建筑认定没有错。但是国土局将你们当时的申请资料丢失了,造成土地无法认定显然负有责任。这类资料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应保存年限为20年。
建议:
起诉解决,要求确认你方宅基地面积以及所有权。
问题三:农村在自己家宅基地内建房属于违建吗?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你盖了新房子,就应该把原来的宅基地交回集体。也就是说,原来的宅基地已经不是你们的了。你们不能再在老地基上修房。如果修了,那肯定是违法的。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农村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我国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或者可以简单判断:第一:是否有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第二:是否有办理规划、报建。不符合的,就可以认为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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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什么叫违章建筑?我家农村的,在自己院子里盖得厢房叫做违章建筑么?如果这也叫是不是太扯了。按规定,建筑要不违章,得要几个主要步骤,1\国土证(土地作用证,证明你可以使用这块地土地);2\土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你如何使用这块土地,作厂房还报住宅或或商业);3建筑规划许可证(你所建的房子是附合要求的,包括外形\面积\层数等);4\建筑施工许可证(你可以施工了)这四个步骤都走好了,就不是违章了。末了还要一个验收的证,那才能正式使用。
这个对于房产公司大搞开发那可以,但对星斗小民,还是应该有些更简易的程序才对的。
但有一点是要明确的,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国有,私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比方说你租人家一房子,虽说你有使用权,但你要改造想在里边加一厕所或间出一间杂物间来,总得要人家房东同意吧?你现在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在广州,前段时间把最有钱的一撮人在别墅花园里加建的一些东西都拆掉了,影响很大,所以也不是说只有普通老百姓不能在院子里随便建厢房。
问题六:农村房屋哪些属于违建农村违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的。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3、不经相应申请、审批许可擅自占地建宅的。
4、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的。
5、违反所在地***的城乡建设规划而乱改滥建房屋的。
问题七:农村超出宅基地外建筑算不算违章建筑,应由哪个部门管理算违章建筑。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农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宅基地使用证)而修建的住房,如农民超出宅基地范围扩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住房(无村镇房屋产权证),即虽有利用该住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而擅自建房,如农民将分配的宅基地集中来建住宅小区,但却缺少***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
应由当地城建局或者土地局管理。
问题八:农村自己家盖房子算违章建筑吗?有人管就还是要办手续的。像我们那儿没人管随便盖。住上个几年就变成合法的了
问题九:农村房屋拆迁哪些建筑是违章建筑不予赔偿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是缺位的,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地各自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各地的补偿流程、标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却是相通的,也就是“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各地拆迁文件一般都没有规定,在拆迁实践中,国土部门或者拆迁部门掌握了违章建筑的解释的话语权,由于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紧迫等因素,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出现任意解释的现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无审批手续而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同时还存在扩大解释的现象,如临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认定标准的不明确以及认定主体的混乱是导致拆迁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认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违章建筑”出现在行政法规是1984年,国务院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
问题十:农村房屋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什么违章不违章啊,只要你在村干部那里打通关系你的建筑就是不违章的。如果不想你就老老实实在自己宅基地上面盖房子,肯定不违章。
农村的自建房是有很多的规定的,特别是现在在农村自建房越来越困难,是要需要走很多的程序才能够自己在农村建房的。小编相信各位小伙伴在学习地理或者历史都会知道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以农业为生,以前最受重视的也是农业。所以农村也就是中国的最早的一个面貌。之所以现在会有城市这是因为时代在发展,然后逐渐进步。
农村还是受到很多人关注的,因为它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最早的一个迹象,所以它的一些问题也都是备受关注的。那么最近有网友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农村自建房子,有哪些自建房属于违规房的呢?小编通过查询相关的资讯还有一些调查来跟各位小伙伴解剖一下这个疑问。
小编相信在屏幕前的小伙伴有相当一部分读者是来自农村的。那么我们知道虽然农村的地是非常多的,但是我们建房子的话是不能随意建造的。首先有经验的小伙伴一定知道在农村建房子的时候我们是要到当地的一些部门进行相应的申请,审批过后通过之后而且获得了政府颁定的建房许可证之后我们才能够在相应的申请地基上建房子。所以没有得到政府颁发的建房许可证就私自建房的建造的房屋都是属于违建房的。再者就是通过申请之后并没有按照当初申请的时候标准的地基进行建新房,而是私自进行扩张地基,这也是属于违建房的。而且现在更严重的一个现象的违建房就是他们在养殖或者存放粮食的仓库基础上建造房屋,并且有关部门叫停之后他们还一直在加盖,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违建房的一个常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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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引发出的含义,这两个有一定的区别,而且分的会比较细致。
首先来说说小产权房子,小产权的房子和大产权的房子最大的区别就是不能办理房产证,不能转让。一般都是区域型自建房,政府或者地域辖区自己建的房子。举个例子,回迁房有一大部分是小产权房子。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子,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因为大量人才涌入城市,城市集中性人口流动,在大城市发展的精英们比较多,但是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一线城市的房子价格是天价,一般工薪阶层望而生叹,选择便宜的房子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至少能够省去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钱,经济压力会小很多。小产权房子虽然没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但是购买的人也不少,比大产权房子便宜很多。小产权使我们在日常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因为其是有乡政府或者村集体颁发使用证书的特殊性,也有叫乡产权的说法。在大城市里,多在镇和村子地域比较多。
所以说这种房子的归属比较模糊,在北京就明显能看出来这种房子的特点,比如大产权的房子可能就10万一平米,小产权的房子有可能连5万都不到,但是过户比较繁琐,一般的中介都要收取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过户费。所以说这种房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也只承认我们的使用权。不能办理契税土地证房产证等。我们将房屋出售给其他居民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所以说建议还是谨慎购买,如果是有熟人的话可以考虑。
现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政策也放宽了很多,小产权房子也将会流入市场,第一批农村宅基地测量已经结束。后续会补发统一的房产证,这就使的农民自有小产权房产也可以上市交易。
再说说违章建筑的房子,简称违建,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合法一个违法,小产权房所建房屋是合法的,而违章建筑是违法的,必须拆除的,有的建筑是不合规的,有的就是非法所得的土地,两者的房子也能看出来,就拿北京来说,在郊区租住的自建房,2-3层,设施比较简陋,也有安全隐患,当然租金比较便宜。也就是住违建房子之后,拆除是没有补偿的,住小产权的房子最起码还有补偿或者建设新的房子,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这,总之,小产权的房子慎重买,违建的房子一定不能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