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移送管辖裁定上诉流程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法律主观:

移送管辖裁定上诉?移送管辖裁定上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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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形式一般情况下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另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上诉等有关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但是首先应该要确定的是具备上诉的条件。上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如上文中描述的几项那样。我们在选择上诉的时候需要先仔细的核对是否具备上诉的条件,然后在进行上诉,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客观: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能不能撤诉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法律分析: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属于判决结果,因此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可提出告诉程序及其他司法救济方式。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是指当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无权或不便审理某项案件时,将该案件移交给另外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程序通常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属于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并不是针对判决内容的争议。因此,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上诉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如起诉违法裁定、申请再审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非依职权移送管辖而偏离了其管辖权范围,如主观错误或者超越职权等行为,则当事人可以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在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需理性对待,遵守法律程序,寻求其他合适的司法救济方式。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后,对于移交审理的法院而言,是否可以再次移送管辖?若既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宜由自己审理,其可以再次依职权移送管辖给另外一个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程序性处理,不属于判决结果,因此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司法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司法诉讼中,应始终尊重法律程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一审法院对管辖权的异议作出裁定。裁定不予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不能上诉。

【法律分析】

对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的裁定原告不能上诉,决定移送管辖是法律制度赋予民事法院的基本职权,原告对移送管辖裁定有异议的情况下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且是裁定移送的人民法院,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就人民法院的裁定直接提起上诉。送管辖的裁定原告是不能上诉的,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