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
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
1、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纠纷等)实行举证倒置。
2、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原告只需要推动诉讼,只有在申请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进行一定的举证。
3、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三大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具体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扣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宣判、执行等程序,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程序法律。
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实行回避制;
6、实行两审终审制;
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三大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共同基本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审判公开进行,但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可以规定例外;
5、实行回避制;
6、实行两审终审制;
7、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律师承担法定的司法援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主观:
一、关于调解的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管辖权的转移不同: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三、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四、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