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房屋不是必须要求公证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一、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公证吗?
子女继承房屋不是必须要求公证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的需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父母房产子女继承
二、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给父母居住房产继承是怎么样的
(一)如果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后,房子给父母居住,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出资人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父母去世后,房子仍然是出资的子女所有的。
(二)如果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父母的名字,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属于父母亲的,父母去世后,房子属于父母的遗产。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有继承权,应当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三)如果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父母的名字,而父母亲对子女出资建房的钱有借条写给子女的话。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属于父母亲的,父母去世后,房子属于父母的遗产。但是,借条属于父母的债务,依法应当先还清债务,还清债务后的部分,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三、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过户手续费用多少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过户手续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的地区会有所不同,需要咨询当地的房管局。一般房屋的继承过户会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一)房屋公证费:40元/平米 x产权证面积
(二)继承公证费:80元/单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三)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差额定率累计计费方式即分段计算总额,按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总额,各档收费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各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的总和为所应计的费用。
例如:100万以下 x 5‰ 101以上至1000万部分(如有) x 2.5‰ 1001以上至2000万部分(如有) x 1.5‰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主观:
一、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二、遗嘱公证办理条件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客观: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定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指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由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公证遗嘱经过审查后可以直接采信。更有利于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权利保护。按《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遗嘱人想变更原来的遗嘱,必须重新做公证。公证遗嘱办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执行: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执行:标的额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400元/件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嘱、遗赠按标的额的2%,最低收取200
上述收费根据这个标准收取的,各个地区有些差异,但一般差异不大,收费是按照你新的面积来的,扩面是因为你继承房子基础之上做的事情,公证处不管这么多;收费这块普遍反映过高,我们无法改变事实,这个收费标准是比较高,公证处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做了一些简单的审核与事实核实,其材料都要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公证处开始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公证处体制改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费用挺正常就是高了点。有困难证一类的找公证处领导或许有点用。
建设部门把这个工作交给公证处做,也是有其中道理。要吗向法院起诉,让人民法院直接给你更名,以下做参考:
百万元房子公证需花一万多不公证不能继承
嘉兴一对母子因昂贵公证费告了市建委
■记者杨茜通讯员南历
“我觉得这对母子比较有理,他们是法定继承人,未公证就不能继承房子了?”“可市建委说得也很在理,他们只是照章办事。”昨天,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一时引起了不少市民热议。
丈夫去世,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及儿子理应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他们去办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相关部门却称,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面对昂贵的公证费、评估费,母亲王娜和儿子俞灵选择了诉讼维权,他们把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母子俩:这笔钱没必要出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商业用房。由于没有其他继承人,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母子俩到市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可工作人员的回答,却让他们倍感意外:想要办理手续,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于是,母子俩又前往公证机关咨询,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交一笔费用。“他们告诉我,先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房产价值收取2%的公证费,这样一算,近百万元的房子,公证费和评估费加起来超过了1万元。我们提供的材料其实足以证明房子除了我和儿子就没有继承人了,这笔费用完全没必要出。”王娜对此很不满。
因为不想出那笔“冤枉钱”,母子俩将市建委告到了法院。
市建委:我们是照章办事
此案引起了市建委的重视。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市建委主任陶金根昨亲自出庭应诉。他称,不受理的原因是,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被告当时已告知原告应补交“继承权公证书”,为此,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据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凡是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王爱华反驳:“根据《公证法》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该《联合通知》及《实施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必须要公证的事项。”
法庭上,被告强调说,作为省建设厅的下级机关,应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办理手续,“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被告表示理解原告行为
围绕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辩。
原告代理律师王爱华认为,《联合通知》只是部门规章,不能加重当事人的义务,“其实,公证的证明效果和原告提交材料证明的效果是一样的,法律规定证明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公证,也可以不办理公证,这是原告的权利。原告持结婚证、户口簿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要求被告办理,被告却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加重了当事人的继承成本,行为显然违法。”
尽管有不同意见,但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表示理解。“不想花费公证费状告我们的例子还是头一次碰到,但是,对他们选择诉讼维权的方式,我们表示理解。毕竟1万多元的公证费、评估费也不是小数目。”陶金根说,只是,建委也是在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庭后,我们会把情况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将公证费适当调整,如果费用合理,我想,老百姓还是愿意花这笔钱的。”
当天,法院没有宣判。(文中原告系化名)
相关链接:
关于这一《联合通知》,2005年,沈阳市有过一个相似案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行终字第143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联合通知》与《继承法》不符,应当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判决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也就是说,沈阳中院责令皇姑区房产局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最近有网友告诉小鱼:为了办房屋继承公证,前后忙了三个月,花了一大笔公证费。真是"劳民"又"伤财"!小鱼突然想到,司法部刚出的新政,务必和大家普及。七月初,国家司法部发出废止执行25年之久的房产登记公证规定的通知。司法部门表示,新规的出台和不动产登记主管机构更替有关。原先由住建部门负责的房产管理工作,如今变成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那么问题来了,不用公证怎么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市民可通过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在受理后,会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有一个较长的审查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
有什么办法能快一点?
真相就是——还是要公证!
市民如果持公证书或者法律文书来办理不动产登记,正常只需要十个工作日。小鱼也咨询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地籍处处长)顾玉根,他建议广大市民——还是继续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来办理比较妥当。
继承、赠与房产过户无须“强制公证”,而并不是完全不需要。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市民可以自由选择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或者不办理房屋继承公证,这已成个人选择问题,相关部门不再硬性要求必须走这道程序。
不办公证,可能需要几个月!办理公证,只需十几个工作日!办理公证,效率更高!这果然是一场“时间”与“金钱”的较量啊!
说到金钱,不办公证,省多少钱?
以前的房产公证是这样收费的↓
受益额公证费
20万元(含)以下1.1%
20万元至50万元(含)0.9%
50万元至100万元(含)0.7%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0.6%
300万元至500万元(含)0.5%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0.3%
1000万元以上0.1%
也就是说
苏州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子,
子女继承仅公证费就需要2万!
而为公证做的房产评估费,
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不强制公证,
只要你等得起。
确实可以省下不少钱啊!
并非所有房屋都不要公证,
新规中这三种房屋不用公证
1.继承房产。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2.赠与房产。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小鱼提醒:
为了财产安全,
这三种情况还是需要公证滴~
1、遗嘱继承。
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在,而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中的一人或者个别人时,如果仅仅有份遗嘱,可能继承人之间还是有怀疑、有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显得很有必要。
2、遗赠。
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子给外人,而不是自己的最亲近的人,这里难免有所不愤及猜疑,为了更好的落实将被继承人的意愿,公证自己的遗赠是个很好的办法。
3、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形。
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所以申请人认为容易有争议的,公证是有必要的。
新规后房产继承的手续是这样的...
新规后房产继承程序:
1、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各种关系是否属实,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