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qq745048485 2024-11-24 阅读:1

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有期限限制。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应当先由担保人和债权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上协商确定,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担保中的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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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主观: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二)无限连带责任有哪些特点,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三)无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因为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主观: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它是指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并依法推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保证人与保证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一般保证人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人。

拓展资料:

一、特点

(1)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都有责任完全清偿主合同债务。

(2)债务履行期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保证人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区别

1.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首先,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有义务代表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即补充义务;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是连带责任。在担保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赔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

2)其次,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适用连带责任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但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

3)第三,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第一上诉和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不享有第一上诉和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要求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担保义务的抗辩理由。

4)第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由连带责任担保承担;一般保证仅由双方同意。

5)第五,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强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而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但一般担保的担保强度相对较弱,担保人的负担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