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四种情形?如何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四种情形?如何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如何用好“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探索创新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

精准发力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强化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

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

如何用好“四种形态”③

四种形态:第种:党内关系要化批评自我批评要经展让咬耳扯袖、红脸汗态第二种:党纪轻处组织处理要数第三种:严重违纪重处、作重职务调整应少数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立案审查能极极少数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四种形态具体内容论党内关系化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党纪处乃至立案审查都管党治党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党委领导决定组织实施其我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包含着监督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干部要干部管严看住戴帽愿配角给念紧箍咒甚至摘帽必须主角再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维护党纪律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特别党委职责应义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具体化能全面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路径党组织要通四种形态管党治党落工作解干部情况要问听看听反映及打电问问或者面谈谈随提醒告诫;干部取绩候存缺点迁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现苗性问题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等种式让猛警醒、刹住车纪律治病救整害既严肃凛刚性面关护温情面才能适应全面严治党要求两责任统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监督责任必须履行位于纪委说三转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央纪委***纪委职责规定发提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三转清理议事协调机构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明确纪委党内公检首先要盯违纪查违三转要冲著管住纪律向深化与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式转向抓早抓辄则咎纪律规矩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前沿四种形态新概括体现纪律检查工作规律握更进步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赋予职责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等工作全程、各环节都要纪律尺纪委职责定位再聚焦再深化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更加明确具体指导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提升。

如何更好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

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

at an earlier phone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

你这个好像是政治题啊?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

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关于"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再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两个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监督责任也必须履行到位。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

中央纪委从***对纪委职责的规定出发,提出“三转”,要求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之职。

“三转”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开端,剑指纪委职能泛化、工作发散等问题。后来又明确,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首先要“盯违纪”而不是只“查违法”,“三转”就要冲著管住纪律的方向去深化。与之相适应,纪委要转变执纪方式,转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关于"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

问题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问题二:四四种形态是什么“四四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很高兴为你解答满意望采纳

问题三:四种形态是什么一|、物理学上物质的四种形态

气态:物质的气体形态。

气体是物质的一个态。气体与液体一样是流体:它可以流动,可变形。与液体不同的是气体可以被压缩。假如没有限制(容器或力场)的话,气体可以扩散,其体积不受限制。气态物质的原子或分子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运动。气态物质的原子或分子的动能比较高

液态:物质的液体形态。物质存在的一种形态,可以流动、变形,可微压缩。液态与气态不同,它有一定的体积。液态又与固态不同,它有流动性,因而没有固定的形状。除液晶外,液态与非晶态固体一样均呈各向同性,这些都是液态的主要宏观特征。

固态:物质的固体形态。与液体和气体相比固体有比较固定的体积和形状、质地比较坚硬。

混合态:以上一种或者两种以上同一物质或者不同物质混合混合展现以上的物质不同形态,如加有冰的水(过冷水)或者半流质。

注:现在混合态说法难以清晰说明物质形态,所以已经从物理学上删除。混合态的说法现在大部分是化学上提及。

二、政治时事上: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问题四:四个意识是什么四种形态是什么把党员混同于普通公民,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四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对党员干部“拉一把”,强化了***党纪的刚性约束、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让咬耳扯袖、悬崖勒马、严在经常,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坚持纪严于法。因此、不追究。第四种形态重在震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可以说,在法律底线前面,“四种形态”的提出,起到防未萌,重在“注射疫苗”,防止犯更大的错误,就没人管,“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必须回归***对党员的纪律要求,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组织处理、要么是“阶下囚”、分类施策、防线退后,体现严在日常。应该说,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层层设防。第一种形态是基础,贯通批评教育,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治未病的效果。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只要不违法,体现治病于未然,也造成纪律松弛。同时,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违反纪律就是“小节”,重在“刮骨疗毒”、纪在法前

问题五:形态,形式,形势,形状,这四个词有什么区别以及解释形状:方的,圆的;形势:一个人被人追杀到悬崖边上,无处可逃,崖下是水,形势不容多多想,直接跳了下去;形态:一个女孩婀娜多姿,形体仪态迷人;形式:健康证办理要体检,那体检只是走个形式罢了。

问题六:四个意识是什么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法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既不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绝不是要对严重违纪行为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行为来处理,而是强调违纪行为无论情节多么轻微,都要露头就打、违纪则咎、寸步不让。这是从操作层面对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一执纪理念的深化细化,是落实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举措,更加彰显了我们党强力惩腐肃贪、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政治态度和坚强决心。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要的是转变监督执纪理念,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重要的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关键的是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强化监督执纪责任,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问题七:四个意识是什么四种形态是什么把党员混同于普通公民,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四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对党员干部“拉一把”,强化了***党纪的刚性约束、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让咬耳扯袖、悬崖勒马、严在经常,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坚持纪严于法。因此、不追究。第四种形态重在震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可以说,在法律底线前面,“四种形态”的提出,起到防未萌,重在“疫苗”,防止犯更大的错误,就没人管,“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必须回归***对党员的纪律要求,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组织处理、要么是“阶下囚”、分类施策、防线退后,体现严在日常。应该说,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层层设防。第一种形态是基础,贯通批评教育,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治未病的效果。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只要不违法,体现治病于未然,也造成纪律松弛。同时,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违反纪律就是“小节”,重在“刮骨疗毒”、纪在法前

问题八:什么叫四种形态四种不同的存在形式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机关的要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过去一个多月,中央纪委多次强调并解读监督执纪中的“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9月29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须善用“四种形态”》;10月13日,《运用“四种形态”推动标本兼治》;10月17日,《运用“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月20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10月21日,《“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

过去一个多月中,中央纪委网站连续刊文,从各种角度解读“四种形态”。

什么是“四种形态”,这”四种形态“对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意味着什么?

对症施治提前查

中央纪委反腐强调“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月21日,中央纪委网站刊登了题为《“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的文章,为何说它是重大创新?

这篇由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撰写的文章提到,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必须打一场持久战。不论减少腐败存量还是遏制腐败增量,都要有多样化的执纪监督方式。“四种形态”归纳出歪风顽疾存续的“四种状态”,给清理已发、震慑新发以路径指引。其中,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由此,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为阻增量和“不能腐、不想腐”夯实基础。

“在执纪监督当中我们会发现,领导干部从量变到质变、从违纪到违法,实际上是有一个过程的。按照这种形态的标准和要求,调整执纪监督力量和工作摆布,就前移了监督执纪关口,避免小‘苍蝇’长成大‘老虎’。”高波说,纪律检查工作要治病救人,有些小病不治,到了更加严重的程度,比如到了肿瘤甚至是癌变的程度,可能该切除的就要切除了,这就相当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了。

他说:“在执纪监督、纪律审查中,也要遵循对症施治,标本兼治这个基本的原则和方法,把‘四种形态’、‘六大纪律’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发现苗头马上管,有人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执纪监督工作的提前量。”

高波在文章中提到,“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

发现苗头马上查

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让“好同志”违纪,不让小“苍蝇”变成大“老虎”,这是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运用“四种形态”的一个目的。

从今年9月这个监督执纪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已处理了不少案例。这种前移治病防线的执纪方式,背后的内涵是什么?实践中该如何准确把握?

开会睡觉被免职是不是小题大做?近日,海南省澄迈县纪委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

今年9月30日,在澄迈县委、县政府举行的一次大会上,县社保局原副局长蔡汝柏公然睡觉。这份通报称,在会议主持人反复强调纪律的情况下,蔡汝柏仍然不收敛、不警醒,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作风懈怠散漫,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工作失职的错误,违反工作纪律,因此决定免去蔡汝柏的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澄迈县的通报一出,便引发质疑。有网友提出:工作作风问题是不是要和违法违纪等问题同样处理?对此,澄迈县纪委表示,开会睡觉看似小事,实则不仅违反了当地有关规定,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处分条例》。

今年10月3日,湖北省纪委也通报了一起看起来似乎没那么严重的小事。

2015年7月,武汉大学同城接待武汉理工大学一行7人,花费1394元;接待湖北大学一行6人,花费545元。

一顿饭看似平常,但如果违反纪律则另当别论。根据相关规定,同一个城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严禁公款相互宴请。湖北省纪委通报,武汉大学属于顶风违纪,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对此,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介绍,在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中,他们在大量案件中总结出一个现象: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

“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熊惊峰说,通过从小节抓起,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大案小案一起查

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上,有些党员干部和群众还有些疑惑。

在中央纪委网站直播的“反腐三人谈”中,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和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解答了这些问题。

有些人认为,过去我们的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该如何来理解和改变这种状况?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熊惊峰认为,从结果上看,这是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一个原因。

而辛鸣认为,查出党内的腐败分子,不仅对于干部队伍是一大损失,对于我们党恐怕是更大的损失。“我希望党内的干部都应该是好同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是更多时候,雷霆万钧的背后是菩萨心肠。”辛鸣说,这“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如何让党员干部在容易出问题、刚刚出问题的时候,及时予以提醒、纠正,这样就能防患于未然。“只有把错误的苗头及时遏制住,这个党员干部才会成为党的好同志。”

对于“四种形式”的提出,也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去管常态化的“感冒”去了?

熊惊峰明确表态,“四种形态”并不意味着纪委从此之后不再查大案。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然要坚决惩处少数和那些极极少数。

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我个人理解,这‘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也是纪委履行职责的重要遵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而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如何更好地理解“四种形态”,站在一名普通党员干部的角度,辛鸣认为,这一方面需要纪检干部更有担当、更有责任;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对纪检部门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纪检部门的同志找你谈话,这是关心你、爱护你。严就是爱,给你挑小毛病、抓小刺,就是让你将来别变成大毛病、大刺,看起来是严,其实背后是种深层的爱。”他希望能有更多的党员干部能理解这种心态,不再畏惧纪检部门的谈话。

因此,把握好、运用好“四种形态”,将给我们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带来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方力通讯员王鹏程根据央视《东方时空》和中央纪委网站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