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害时起计算。
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因《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所以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这里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应当自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超过三年期间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
产品责任的规定如下:
一、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销售者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民法通则中规定诉讼时效一年,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诉讼时效两年。
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扩展资料:
具体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产品质量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1、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申请仲裁解决。
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没有协商调解的意愿,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解决。
当事人各方经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达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目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以调解或仲裁为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一开始就可以不调解、不仲裁,直接诉讼。在调解、仲裁、起诉过程中,都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但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是经依法考核的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检验结果不予认定。
三、因产品质量提起诉讼如何管辖
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一)诉讼时效1.一般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2.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有其特殊性,许多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很难立即发现,可能要有一个潜伏期,为了使受害人有较长时间观察自己受害的程度和危害后果,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产品质量法》作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年的规定。(二)请求权和请求权期间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参照了国际惯例。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因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10年内一般都会表现出来,受害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及时行使索赔权;2.产品投入流通、使用后,其物理、化学性能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生产者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担保,一般不超过产品出厂日起10年,且在10年当中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果要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超过10年以上的产品责任,不够公平,不利于他们生产积极性和自身的发展,当然,生产者明示产品的安全期在10年以上的,不适用这一10年的规定。因此,在产品标识、产品说明等明示保证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在生产者明示担保的安全使用期内,受害人都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权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据此,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就是请求权期间的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