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保证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所有规定都是为审理上诉案件而作出的规定。因此,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为上诉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二审程序也称为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合法,上述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错误判决在生效前得以纠正的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属于同一诉权,但其直接目的不同。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行使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承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以改变第一审判决,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
第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在公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一审案件的判决可以分为有效判决和无效判决,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至于民事二审判决变更的可能性,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数字来解释。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一审证据的清楚程度来判断。此外,与一审相比,二审具有许多不同的猜测效果和适用程序。
法律分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3个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并且找到新的证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要看一、二审判决书内容及证据材料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立案的案件胜诉概率为50%,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同意再审请求、立案后具有法定改判情形的,可能胜诉。二审、终审的民事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批准立案的,可以认为原审、二审存在问题,再审案件诉讼的胜率为百分之五十。原审、二审没有问题的,不予立案。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具有以下情形应当改判: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后应当改判,或者可以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